北京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1 总则 1.0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北京市建设施工 安全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生产,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 北 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规,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 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 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 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装饰工程。 2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扩底桩及模板工程防护 2.01 在基础施工前及开挖槽、坑、沟土方前,建设单位必须以书面 形式向施工企业提供详细的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 施工企 业采取措施保护地下各类管线。 2.02 基础施工前应具备完整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文件。 2.03 土方开挖必须制定保证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经技 术部门审批后方准施工。 2.04 雨季施工期间基坑周边必须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统和设施。 2.05 危险处和通道处及行人过路处开挖的槽、坑、沟,必须采取有 效的防护措施,防止人员坠落,夜间应设红色标志灯。 2.06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 1.5 米,应根据土质和深度情况按规 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撑,并设置人员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两侧应用密 目网封闭。 开挖深度超过 2 米的,必须在边沿处设立两道防护栏杆, 用密目 网封闭。 基坑深度超过 5 米的,必须编制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方案, 经企业 技术部门负责人审批,由企业安全部门监督实施。 2.07 槽、坑、沟边 1 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2.08 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必须严格执行 DBJ01-502-99北京地 区大直径灌注桩规程。 2.09 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 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10 编制人工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方案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技 术负责人签字批准。 2.11 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 等安全措施。挖大孔径桩必须采用混凝土护壁, 混凝土强度达到规定 的强度和养护时间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下孔作业前应进行有 毒、有害气体检测,确认安全后方可下孔作业。孔下作业人员连续作 业不得超过 2 小时,并设专人监护。施工作业时,保证作业区域通风 良好。 2.12 基础施工时的降排水(井点)工程的井口,必须设牢固防护盖 板或围栏和警示标志。完工后,必须将井回填实。 2.13 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及防水作业区,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 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特殊情况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防止 发生中毒事故。 2.14 模板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包括模板及支撑的设计、制 作、安装和拆除的施工工序以及运输、存放的要求),经技术部门负 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2.15 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拆卸过程中,必须有临时固定措施, 严防倾覆。大模板施工中操作平台、上下梯道、防护栏杆、支撑等作 业系统必须齐全有效。 2.16 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严禁非操作人员进 入作业区。 3 脚手架作业防护 3.01 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 3.02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 48--51 毫米,壁厚 3--3.5 毫米,无严重锈 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木脚手架应用小头有效直径不小于8 厘米,无腐朽、折裂、枯节的杉篙,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 1.5 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 距不得大于 1.2 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 米。 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 1.5 米。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 得大于 1.8 米,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 米。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杉篙支搭承重脚手架。 3.03 脚手架基础必须平整坚实,有排水措施,满足架体支搭要求, 确保不沉陷, 不积水。 其架体必须支搭在底座 (托) 或通长脚手板上。 3.04 脚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离墙面不得大于20 厘米, 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 18 厘米高的挡脚板。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超过3 米时, 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 双排架里口与结构外墙间水平网无法防护 时可铺设脚手板。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 安全 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固定。 3.05 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结构拉接牢固,拉接点垂直距离不得超过 4 米,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 米。拉接必须使用钢性材料。 20 米以上高 大架子应有卸荷措施。 3.06 脚手架必须设置连续剪刀撑(十字盖)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 宽度不得超过 7 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 45-60 度。 3.07 特殊脚手架和高度在 20 米以上的高大脚手架必须有设计方案, 并履行验收手续。 3.08 结构用的里、外承重脚手架,使用时荷载不得超过 2646 牛顿/ 平方米(270 公斤/平方米)。装修用的里、外脚手架使用荷载不得超 过 1960 牛顿/平方米(200 公斤/平方米)。 3.09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具)的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的边线之间, 应按规范保持安全操作距离。 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有效可靠的防护措 施。护线架的支搭应采用非导电材质,其基础立杆地埋深度为 30-50 厘米,整体护线架要有可靠支顶拉接措施,保证架体稳固。 3.10 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 1 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运料马道 宽度不小于 1.5 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6。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 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防滑条间距不大于30 厘米。 4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 4.01 使用工具式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和编制施工方案,经技术部门 负责人审批。 4.02 从事附着升降脚手架施工的企业必须取得 “附着升降脚手架专 业承包“资质。 4.03 附着升降脚手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 规定(建建[2000]230 号)。附着升降脚手架(含挂架、吊篮架) 施工作业面必须用脚手板铺设坚实、严密,设一道 18 厘米高的挡脚 板,架体沿外排内侧用密目安全网进行封闭, 吊篮架里侧应加设两道 1.2 米高护身栏杆,作业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紧贴底层脚手板 下方应兜设安全网。 4.04 吊篮外侧及两侧面应用密目安全网封挡严密。 附着升降脚手架、 挂架、吊篮架等在使用过程中,其下方必须按高处作业标准设置首层 水平安全网,吊篮应与建筑物拉牢。 4.05 吊篮升降时必须使用独立的保险绳,绳径不小于12.5 毫米,操 作人员佩带好安全带。 4.06 悬挑梁挑出的长度必须使吊篮的钢丝绳垂直地面,采取有效措 施保证挑梁的强度、钢度、 稳定性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钢丝绳有防 止脱离挑梁的措施。吊篮的后铆固预留钢筋环应有足够强度 ,后铆固 点建筑物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4.07 吊篮架长度不得大于 6 米。 4.08 外挂架悬挂点采用穿墙螺栓的,穿墙螺栓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满 足施工需要,穿墙螺栓加垫板并用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