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规则适用范围
对海牙规则适用范围的认识 张倩倩 2220122466 海商法一班 对海牙规则适用范围的认识对海牙规则适用范围的认识 摘要 海牙规则 (Hague Rules)是关于提单法律规定的第一部国际公约,主要规定 了承运人、运输合同、货物、船舶和货物运输的定义,提单的签发、内容和证据效力;采纳 哈特法的基本原则,明确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和最大限度的权利; 规定了货物损失通 知与诉讼时效以及适用范围等内容。本文仅就其适用范围进行理解分析。 关键词海牙规则 适用范围 货物运输 海牙规则 ,全称为关于同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 ,是关于提单立法的 第一部国际公约。早期,作为最大货主的美国于1893 年通过了哈特法 (Harter Act) ,这 部法律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对免责的限制。 哈特法的这种规定对航运界产生重大影响,并 为之后的立法所接受。1924 年,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即以此为基础, 通过了关于同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Bills of Lading ) ,简称海牙规则 (Hague Rules , H.R.) 。我国并未参加该公约,但其中有关承运人责任与免责的规定基本被海商法吸收。 海牙规则 仅就与提单有关的一些关键性问题作了规定, 而未过多地涉及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所产生的问题。实质性的条文共10 条,主要涉及提单的签发、内容和证据效力,承 运人、托运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货物损失通知与诉讼时效以及适用范围。 本文仅限针对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进行分析。 规则中与适用范围相关的条款分别为 第 1、5、6、10 条。下面就这四条规定深入认识。 一、定义条款 海牙规则第 1 条对公约涉及的各种概念进行了界定,如承运人、运输合同、货物、 船舶等。 根据第 1 条的规定,承运人(carrier)包括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船舶所有人或者承 租人。但公约中并没有对托运人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 运输合同,仅适用于由提单或者只要是与海上货物有关的任何类似的物权凭证 (Document of Title)所包含的运输合同,而对在租船合同下或者依据租船合同所签发的上 述任何提单或者任何类似的物权凭证, 则自此种提单或者类似的物权凭证成为制约承运人与 凭证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准则时,亦包括在内。结合第5 条规定, “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 租船合同,但如果提单是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则上述提单应符合本公约的规定” ,可知当 提单或类似物权凭证是在租船合同下或者依照租船合同签发时, 只有该提单或者类似物权凭 证已转让给非承租人的第三方持有人时 海牙规则 的规定才在承运人与该持有人之间有效; 反之,出租人与承运人间规则不适用, 除非租船合同明确规定, 当租船合同与提单规定不一 致时以提单为准。 规则所调整的货物包括各种货物、制品、商品和任何种类的物品(goods, wares, merchandise and articles of every kind whatsoever) ,但活动物(live animals)和在运输合同中 载明装于舱面且已实际装于舱面的货物除外。 公约中的船舶是指用于海上运输的任何船舶。 公约所适用的货物运输,包括货物自装上船舶之时起至货物卸离船舶之时为止的一段 时间。但根据第 7 条规定 “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妨碍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就承运人或 者船舶对海运船舶所载货物于装船以前或者卸船以后所受灭失或损害, 或与货物的保管、 照 料和搬运有关的灭失或损害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订立任何协议、规定、条件、保留或免 责条款。 ”从中能够推知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将规则适用于货物装船前或者卸货后由承运人掌 管的期间。 关于如何确定货物装船和卸船的时间,众说纷纭。通说认为,应该根据货物的不同、 采取的装卸方式不同而不同对待。若使用了船舶装卸机械,常将装船 -卸船认定为钩到钩 (tackle to tackle) ;若使用码头或港口装卸机械,通常认定为舷到舷rail to rail。 除此之外,第 6 条还对一些特殊的货物运输作了特殊规定,下面会细说。 二、特殊货物运输 第 6 条规定对于一些特殊货物,可以自由订立协议,而不适用 海牙规则 。 “虽有前述 各项规定,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 承运人、船长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得与托运人就承运人对 任何特定货物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及其所享受的权利与豁免,或船舶适航的责任等, 一任何条件, 自由地订立任何协议必须是未曾签发或将不签发提单, 而且应将上述协议 的条款载入不得转让并注明这种字样的收据内。 ”“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依照普通贸易程序成 交的一般商业货运,而仅在拟装运的财物的性质和状况, 或据以进行运输的环境、 条款和条 件,有订立特别协议的合理需要时,才能适用。 ” 由此可知,当事人自由订立合同,应满足下列条件(1)该货物运输并非普通贸易过程 中的一般商业性货物运输; (2)根据拟装运的财物的性质或状况,或者拟进行运输的环境、 条款和条件,有订立特别协议的需要; (3)尚未签发提单,或者不打算签发提单,而是前发 一份明确注明“不得转让”字样的货物收据; (4)协议中的有关内容不得违反公共秩序。 三、强制适用范围 海牙规则第 10 条规定 “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适用于在任何缔约国所签发的一切提 单。 ”本条可以理解为是对公约的地域适用范围的规定。 由于签发货物地点往往在货物的出口地的装货港口, 所以一般认为规则仅适用于出口货 物,而不适用于进口货物。但是对于某些类型的出口货物,如在非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但货 物在某一个缔约国港口装船的, 海牙规则依然不适用。 海牙规则的生效和实施,在国际上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对统一各国关于提单运输的 立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运输技术的发展, 尤其是集装箱运输的技术在航运领域的应用, 在许多方面显示出不适。此外,规则偏向于承运人或船方的利益,对货方稍显不利。虽然后 来的海牙维斯比规则 、 汉堡规则对此作出改变,但仍有瑕疵。为了能更好地平衡 海上货物运输中船货双方的利益,国际航运秩序仍需要新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