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新国标 执行标准GB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新国标 1.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 规则。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 中使用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产品认证。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 定。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认证的申请 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 1。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 2。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的送样 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 表性的样品。 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 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 3。样品必须是近 10 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 在产品有效期内。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 行。 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检验程序 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 3 所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 方法和判定规则。 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 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初始工厂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 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 2 名。 工厂检查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 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24 个人日。 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 4 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同时,还应 按照附件 5 进行核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 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 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 证。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 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 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 5 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 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 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60 个工作 日。 获证后的监督 获证后的监督频次 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 一次。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 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 4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 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 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 2)工厂监督检查; 3)产品监督检验。 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 产品一致性核查 同本规则的规定。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 4 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 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 1-2 个人日。监督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 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 1 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 推荐通过。 首次获证后的第 5 年,应按附件 4 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换证检查 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 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规定。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合格 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 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 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认证证书的变更 变更的类型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 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 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 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 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 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 变更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 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 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 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 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不符合变更要求 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变更确认。 认证范围的扩大 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 请,经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产品检验和 /或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 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或换发证书。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 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 1)无法接受监督; 2)监督检查未通过; 3)监督检验不合格; 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 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6) 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 7) 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 8) 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9)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暂停证书的恢复 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暂停原因进行相关核实,经 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