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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施[2009]841号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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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施[2009]841号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 2 3 北京市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 质 〔2009〕 87 号) , 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的新建、改建、扩建以 及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 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 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适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 87 号)相关规定。 第四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 住房城乡建设委” )负责全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 “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 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 技术措施文件。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 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 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 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 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 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 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八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 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九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 ,对超过一定 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专家论证进 行管理。 5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分管施工安全的主 管主任担任,施工安全管理处、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 站、科技与村镇建设处、北京城建科技促进会为领导小组成 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北京城建科技促 进会。 第十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组织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 法和管理制度, 建立专家诚信档案, 审定专家的聘任或解聘, 组建北京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下称“专家 库” ) ,协调处理专项方案专家论证中出现的重大争议。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完成领导小组交 办的工作任务,起草专家管理工作制度,协助执法机构检查 专项方案落实情况,对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实施进展情况进 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库分四个专业类别设置,各专业类别及 对应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条 件等见附件 1。 第十三条 专家库专家采取申请聘任和特邀聘任两种 形式,以申请聘任为主。申请聘任遵循下列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并向领导小组办公 室提交申请材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进行 必要的核实,并进行初选和评审。办公室将初选通过的申请 6 人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上公示 1 周。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评审和公示的申请人提请 领导小组审定。 (四)领导小组向通过审定的专家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根据专家论证需要可直接邀请专 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家,并颁发聘书。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名单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上 公布。专家聘用期限一般为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担任专项方案论证专家。 (二)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不受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劳务咨询和专项检查报酬。 (四)根据论证需要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家论证规则和相关工作制度。 (二)客观公正、科学廉洁地进行论证。 (三)协助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专 项方案落实情况。 (四)参与论证的工程出现险情时,为抢险提供技术支 持。 (五)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遵守保密规定。 7 第十八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小组视情节轻重 给予告诫、暂停或取消专家资格的处理,并予以公告 (一)不履行专家义务。 (二)论证结论无法实施或不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三)论证结论无法保证工程安全。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档案,并采取咨询、抽查等方式 定期跟踪专项方案的实施进展情况,并向领导小组提交跟踪 报告。 施工单位应如实、及时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在论证会召开 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5 名(或 5 名以上单数)符合相关专 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也可以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机 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 项目参建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论证专家。 第二十一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应当于论证会 召开 3 天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方案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 于论证会前预审方案。 第二十二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家论证报告” (附件 2) ,对论证 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在论证报告上签字,并加盖论证专 用章。 8 报告结论分三种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报告结 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方案;报告结论为修改 后通过的,修改意见应当明确并具有可操作性,施工单位应 当按专家意见修改方案;报告结论为不通过的,施工单位应 当重编方案,并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三条 论证工作结束后 7 日内, 专家组组长应负 责将通过论证的专项方案和专家论证报告各一份送交领导 小组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的 监督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参建单位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 号)和本规 定实施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 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 依据 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立即采取措施,责令 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或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对其进 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据 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 9 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 事故,构成犯罪的,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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