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1]12号
京建法[2011]12 号 各区、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 各省 (市) 驻京建管处、 各集团 (总公司) 、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突 出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 例、 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 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 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招 标文件中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达到国 家和本市规定的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 应当按照总承包招标方式或 有关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二、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和电子化招标投标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 文件。 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招标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报市、 区 (县) 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定的必要合格条件、废标条 件等否决性条款应当清晰、明确,并集中单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 文件中其他组成文件的规定与集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 以集 中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 四、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将下列情形列为废标条件 (一)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由同一单 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载明的项 目管理机构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四)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踏勘现场或投标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 转出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中,以下内容应当集中单 独列出 (一)以暂估价、暂列金额列项的专业工程和设备、材料; (二)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的其他拟分包情况; (三)须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和持证上岗的人员情况。 六、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具有通 用技术和性能标准, 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等级即可承担且单项合同额 不超过三千万元的,施工招标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文件技 术部分应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方法, 对项目负责人只进行工程建设类注 册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审查。 七、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 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自主创新产品,积极推动技术创新。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 关的规定对使用自主创新产品和实施技术创新的投标人进行加分。 提 倡其他投资性质的建设工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招标时,监理费不作为竞争因素。招 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定监理费, 监理费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 关法律、文件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人工日费用标准计 取;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适当上浮。 九、施工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开 标会议。投标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缺席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录,该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资格预审后,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 的资格、业绩等条件不得低于通过资格预审时的项目负责人。 十、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时,招标人应当同时公示 以下信息 (一)采用资格预审时的资格预审结果; (二)开标记录; (三)投标文件被判为废标的投标人的名称、废标的原因及 依据; (四)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修正的原因、依据和修正结果;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各投标人的评分; (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 准为邀请招标或者依法不需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式的, 招标人 可以选择将自行招标条件备案、招标方式抄报、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合同备案等事项一次性 集中办理。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本市评标专家库 或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本通知所称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是指除全部使用国有 资金以及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之外的建设工程, 同时不包括国 家融资、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建设工程、保障性住房等政府回购 项目。 十二、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与招标人签 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报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委 托代理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为具有工程建设类注 册执业资格的本单位工作人员; 项目负责人应在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标底等重要文件上加盖注册 执业印章。 进入本市有形建筑市场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人员应当实名办 理业务, 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 员会规定的培训,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十三、评标专家在北京市有形建筑市场内的评标行为应当遵 守评标专家行为守则,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 规、规章和守则的规定对评标专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四、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做好招标项目全部资料的 保存工作,市、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组织专家对招标投标情 况进行抽查并进行后评估,后评估内容包括资格预审评审、评标、招 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 理机构、评标专家工作的依据。 十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聘请社会监督 员进驻有形建筑市场,对开标、评标等活动和招标投标有关主体进行 实时监督。 十六、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当根据投标文件、备案合同派 驻现场技术、 经济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 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 业务培训,具备与所从事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十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及发生重要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 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合同备案;没有及时备案的,市、区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现后应责令改正;至竣工验收备案前 仍未备案的,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将未备 案合同情况抄报合同当事人上级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 未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不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的工程业绩。 十八、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应在统一的管理平台上办 理,市、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监管,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统一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 并加强对区(县)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的培训、指导、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