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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造定〔2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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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造定〔2009〕7号

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 京造定„2009‟7 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 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 规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根据关 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的通知(京建市„2009‟24 号)。现结 合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及 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 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预算定额),将执行计价规范中若 干意见的通知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规费 发包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 时,不得将规费作为竞争性费用。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关于调整 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规费计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京造定„2009‟6 号)中的相关规定计算。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企业 缴费情况自行确定。 二、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 漏项是指在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内容,且计价规范中 有单独列项的要求,或按计价规范要求应当单独列项,但工 程量清单中没有单独列项的项目。 对于漏项及新增项目等需要重新确定的综合单价(合同 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 中对以下内容进行约定消耗量确定的依据;人工、材料、 机械单价的确定原则;综合单价中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的 取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若合同中未作约定时,漏项或新 增项目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定 1.消耗量可依据现行定额相关项目及有关规定的消耗 量确定。 2.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市场 价格或参照施工期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价格确定。 3.综合单价中各项取费标准按相应项目原投标费率确 定。 三、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 1.风险范围和幅度的确定。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 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 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围及幅度。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 风险幅度在3~6区间内考虑。 2.风险幅度变化确定原则。 变化幅度应以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 (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 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承包 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以下简 称确认价格)为准。若发、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 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 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 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 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确认 价格或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 化幅度。 3.超过风险幅度的调整原则。 发、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 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 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 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 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 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 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 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人工、材料和机械计算后的差价只计取税金。 四、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 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 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 整。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量变化幅度以及 超过约定幅度时的调整方法。 五、工程计量的原则和规定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 报价的共同基础,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 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 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并在施工过程中 随施工进度进行计量。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对工程量的计量时间、程序、 方法和要求做出明确约定;若双方在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 时,应按计价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六、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 总承包服务费应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包 专业工程内容,按照招标人提出的协调、配合与服务要求和 施工现场管理需要自主确定。 1.招标人仅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 协调时,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费) 的 1.5~2计算。 2.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对分包工程进行总承包管理和协 调,并同时要求提供配合服务时,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配 合服务内容,投标人可按分包专业工程估算造价(不含设备 费)的 3-5计算。 3.竣工结算时,总承包服务费应按分包专业工程结算造 价(不含设备费)及原投标费率进行调整。 七、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计价办法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 设备, 并运至承包人指定地点的。 投标报价时应按材料、设备预算价格计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 价内; 结算时, 承包人按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预算价格的 99 退还发包人。不再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八、暂估价 1.材料暂估价投标报价时,应按招标人在其他项目清 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编制竣工结算时,若是招标 采购的,应按中标价调整;若为非招标采购的,应按发、承 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单价调整。材料暂估价价差只计取税 金。 2.专业工程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应包括为满足专 业工程施工所发生的专项施工措施费。结算时应按合同中约 定的结算原则计算。 九、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根据以上规定计价规范中表-07修改为以下形式,详见 下表。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工程名称 第 页 共 页 序号 汇总内容 金额(元) 1 分部分项工程 1.1 1.2 1.3 2 措施项目 2.1 安全文明施工费 2.2 2.3 3 其他项目 3.1 专业工程结算价 3.2 计日工 3.3 总承包服务费 3.4 索赔与现场签证 4 规费 5 材料暂估价价差 6 人工、材料、机械价差 7 税金 竣工结算总价合计1234567 表 -07(改) 十、竣工结算书上报时限 发、承包双方依据相关文件办理竣工结算后 28 日内, 发包方应将竣工结算书及电子版一份报北京市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处备案。 十一、其他费用有关说明 1.预算定额中的现场经费应列入综合单价中。 2.材料二次搬运费。 预算定额基价中所包括的材料二次搬运费是指建筑材 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场内外运输费。在编制工程量 清单时,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由于施工场地狭小 (施工用地面积小于首层建筑面积三倍时)等特殊情况而发 生的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构配件等施工现场外的二次 搬运费用(包括运输及装卸费用),则应列入措施项目清单 中。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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