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建设单位目标责任书
Dont forget the original intention, always have to go.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 文档/A4 打印/可编辑/ 页眉可删) 建设单位目标责任书 为确保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下称我区)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建设工程单位(下称建设单位)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站(下称安全监督站)特签定本建设单位安全生 产目标责任书。 1、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证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 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压缩合 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发包施工签定合同时,应当确定工程安全作 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因建设单位不按时支付或克扣 施工安全措施费造成的安全事故,建设单位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4、建设单位在报监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 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并检查安全措施费用的使用。 5、建设单位在接到监理单位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报告,应 即会同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应书面向有关 主管部门报告。 6、建设单位发包工程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和报监,不得 施工。擅自施工的按违法、违规处理。 7、建设单位在我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广 东省、广州市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的规 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 则。 8、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建设工程时,应在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列支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 等用于安全生产的各项费用。 9、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 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尤其是 地下管线资料。 10、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 响的周边建筑物、 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 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11、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和 安全监督手续,开工时保证以上手续齐全。 12、建设单位应积极协助和鼓励施工单位实施安全施工,不 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安全的强 制性标准,不得扣减工程安全费用。 13、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肢解发包工程,任意缩短工期,由此 产生的安全事故将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14、建设单位对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及时处理、积极 主动协助有关单位处理好安全隐患。 15、建设单位要经常检查工程监理合同的落实情况,发现监 理失职行为要按合同相关要求办理。 16、 安全监督站依法检查监督建设工程的生产条件和安全生 产的文件资料,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责令相关各方立即排 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 令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停施工,整改完善安全措施后, 即监理验收合格后由监督站复查。 建设单位签字 广州开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公 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责任书 为进一步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增强安全意识,落实责任, 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 四川省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翠屏新区实际,特签 订本责任书。 一、建设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政府 规范性文件,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责任。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 得明示或者暗示其违反上述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二、建设单位在我区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 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三、建设单位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 位提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尤其是 地下管线资料。 四、 建设单位应组织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对施工活动中可能影 响的周边建筑物、 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 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建设单位应依法发包建设工程,并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 同文件中,按照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明确安全防护、文 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金额、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 方式,并按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合同约定支付安全技术、防护 设施、劳动保护等用于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各项费用。 六、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注册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时保证以上手续齐全。 对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理。 七、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和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前, 应当按规定要求提交办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 全监督资料, 并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在该工程建设全过程具体负 责落实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 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在该工程建 设全过程常驻施工现场,确保落实 1 施工安全管理措施,并检查安全措施费用的使用。 八、建设单位应对其在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 九、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 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 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建设单位应建立对该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监 理工作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施工现场检查制度, 确 保对施工现场落实动态监督管理, 并分别明确主要负责人和项目 管理机构在各施工阶段的最低检查频率, 其中主要负责人最低检 查频率不少于每月一次。 十一、 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 应建立与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联络热线, 及时妥善地协调处理施工现场 出现的重大问题。 十二、 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对施工现场状况的跟踪 和检查,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和工程监理工作,及时了 解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汇 报,配合新区规划处和区安监站工作,主持召开施工现场协调会 议。 十三、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建设 单位必须立即会同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分析并主持处理, 对属于施 工单位责任的,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应责令其停工 整改,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落实整改。施工单位逾期不改正或拒 不整改,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追究其责任,并及时书面向新区规划 处和区安监站报告。 十四、建设单位要经常检查工程监理合同的落实情况,发现 监理失职行为要按合同相关要求处理。 十五、 建设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或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导致安全 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 十六、新区规划处、区安监站依法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施工 现场生产条件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资料,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 事故隐患,责令各责任单位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 和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 2 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停施工。 十七、对新区规划处、区安监站指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任 单位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完善并落实安全措施后, 应经监理单位 验收合格,并在整改期限内报规建处和区安监站复查。否则,新 区规划处和区安监站视为其逾期不改正,将依法严肃处理。 十八、本责任书一式四份,双方各存两份,建设单位留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