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行政事业单位出差补助标准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 s to become yourself.勤学乐观天天向上(WORD 文档/A4 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 行政事业单位出差补助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 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林 场、管委会)。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 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 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 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 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 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 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 8 时至次 日晨 7 时乘车 5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7 小时的,可购买 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 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 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 软座票价的 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 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 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 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按照处级(含副处级)人员每人每天 150 元以内凭据报销。 县正科级以下人员报销标准____市以外地区为 每人每天 150 元以内,____市以内地区为 100 元以内。 第十条 全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应按规定的标准 住宿。 原则上应入住对口接待单位内部招待所或财政部门确定的 定点饭店,市内出差住当地政府或对口部门招待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 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 实行定额包干,在南昌及外省出差,每人每天 50 元,在省内其 他设区市出差每人每天 40 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 20 元。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 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 5 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 60 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 1 小时,再加 发 10 元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 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 报,每人每天在补助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 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十四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报销规定。汽车驾驶员在非出差 期间出车,按实际出车天数报销出车补助,每人每天6 元。机要 交通员在押运途中的伙食补助费不分地区不分乘坐何种交通工 具,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 200发给。 第十五条 夜班伙食补助费。值小夜班(到午夜 12 点以后) 每人每晚报销伙食补助费 6 元;值大夜班(至次日凌晨8 时)报 销伙食费 9 元。 第十六条 单位工作人员在县内下乡或乡镇工作人员到县城 办理公务,每人每天伙食补助 10 元实行包干。工作接洽单位统 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 定额包干,在南昌及外省出差,每人每天 30 元,在省内其他设 区市每人每天 20 元,在市内出差每人每天 10 元,用于补助市内 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 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领取了公杂费后,不得再报销市内交通 费和发放通讯补助费用。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工 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 会议期间的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 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 杂费回 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 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 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 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参加单位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 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回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到省外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 18 元;到省内 设区市培训基地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 9 元;在市内县级培 训基地参加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 6 元。 第二十二条 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人员)、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 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 规定执行;上挂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上挂人员每人每天报销 伙食补助费 15 元, 下挂锻炼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 9 元, 不报销食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 每公里 1 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