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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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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维 护水域交通秩序,提高船舶营运效率,防止船舶污染水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 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以下简称“核心港区”)VTS 管理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 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及个人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主管核心港区船舶交通 管理工作。 宁波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舟山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 心 (以下统称“宁波舟山 VTS ”) 依据本规则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四条下列船舶应按本章有关规定向宁波舟山 VTS 报告 (一)外国籍船舶; (二)客船; (三)危险品船舶; 1 (四)拖带船等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五)300 总吨及以上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300 总吨以下的其他中国籍船舶,如配备有甚高频无线电话 (以下简称 VHF ) ,可自愿按本规则规定的船舶报告制度执行。 第五条在 VTS管理区内的船舶,应在下列规定的 VHF频 道上值守和实施本章各条规定的报告、通报 (一)1管理分区内,08 频道; (二)2管理分区内,28 频道; (三)3管理分区内,14 频道; (四)4管理分区内,71 频道; (五)5管理分区内,13 频道; (六)6管理分区内,06 频道; (七)7管理分区内,11 频道。 第六条驶入核心港区 VTS管理区的船舶,通过 VTS报告 线时应报告船名、动态、船舶种类、实际最大吃水。 第七条船舶抛妥锚或靠妥码头后,应立即报告船名、抛锚 或靠泊的具体位置。 第八条驶离核心港区 VTS管理区的船舶,通过 VTS报告 线时应报告船名和下一停靠港。 从核心港区 VTS 管理区离泊的船舶应提前报告船名和离泊计 划; 因故未能按时离泊的,应及时报告原因。 从马峙锚地、野鸭山锚地起锚计划通过虾峙门航道、条帚门 2 航道出口的船舶,在进入 1 号警戒区、7 号警戒区前 15 分钟分别 通过 VHF14 、28 频道报告船舶动态。 第九条计划通过金塘大桥、西堠门大桥等沿海桥梁的,应 根据预计通过桥梁时间提前 30 分钟报告船舶水面以上最大高度 和载重吨。 第十条船舶与宁波舟山 VTS 在通讯中使用的语言为汉语普 通话或英语。 禁止船舶使用 VHF06 、08、11、13、14、28、71 频道进行 与航行安全无关的通话,宁波舟山 VTS 将通过 VHF26频道发布 相关的安全信息。 第十一条引航员实施引航时应向宁波舟山 VTS 报告引航员 姓名或代号、引航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引航员发现被引船舶不适航或本人身体不适等原因,决定拒 绝、暂停或终止引航时,应向宁波舟山VTS 报告并说明原因及拟 对被引船舶作出的安排。 第十二条驶入、驶出、穿越通航分道以及穿越双向航路的 船舶,应事先向周围船舶通报本船动态。 第十三条进行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以及进行试航、测速 或吊放救生艇演习等活动的船舶,应在活动开始前报告船名、活 动内容、活动范围等情况并服从宁波舟山 VTS 的指令;活动结束 后应立即报告结束时间和本船位置。 第十四条从事水上过驳作业的受载船舶,应在靠妥卸驳船 3 后立即报告本船及卸驳船的船名、过驳货物名称以及作业开始和 结束的时间。 第十五条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应立即通过 VHF 或其他有效 手段及时报告 (一)发生设备故障对航行安全有影响时; (二)发生或发现交通事故、污染事故、走锚,以及船员或 旅客发生意外等紧急情况; (三)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浮物 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 第三章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六条在核心港区 VTS 管理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 舶应服从宁波舟山 VTS 的交通组织指令和交通监督管理。 配备 AIS 的船舶, 应确保 AIS 设备正常工作及录入数据及时、 准确。 第十七条通过虾峙门航道的进口船,应在虾峙门大型灯浮 以东水域转向并沿深水航槽北侧驶入航道;通过虾峙门航道的出 口船,应沿深水航槽南侧行驶至虾峙门大型灯浮以东水域转向。 通过条帚门航道的进口船,应在虾峙门大型灯浮以东水域转 向沿条帚门口外推荐航线的北侧进港(使用条帚门支线航路的超 大型船舶除外) ;通过条帚门航道的出口船,可在 5警戒区以东 水域转向南下或沿着推荐航线南侧驶过虾峙门大型灯浮后转向。 4 第十八条宁波舟山 VTS 在虾峙门、条帚门东口外设置交通 组织区域,除虾峙门南锚地外,禁止船舶在交通组织区域内锚泊。 第十九条船舶在定线制水域双向航路航行时禁止追越。 2 万总吨及以上船舶应避免在下栏山灯桩、 黄礁头灯桩各前后 500 米航段与他船交会。 第二十条能见度小于 1000 米时, 禁止所有船舶从虾峙门航 道东口、条帚门航道东口及双屿门航道南口进入;禁止所有船舶 驶入金塘大桥桥区航道和西堠门大桥桥区航道。 能见度下降到 500 米至 1000 米时,确需从东口驶入虾峙门 航道的船舶,按照宁波海事局辖区能见度不良时船舶航行、锚 泊和作业管理规定 (浙海法规〔2012 〕251 号)的规定执行。 能见度小于 500 米时,禁止船舶靠离泊作业,航行船舶须择 地抛锚。 第二十一条核心港区 VTS 管理区内的航行船舶不得穿越锚 地。 第二十二条船舶通过正在进行水上过驳、水上水下施工、 沉船沉物打捞等作业的区域时,应慢速通过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三条在核心港区 VTS 管理区公布的锚地、锚泊点, 以及在 1管理分区内锚泊或起锚的船舶,应提前 30 分钟向宁波 舟山 VTS 报告并服从指令。 航行船与锚泊船之间,锚泊船于锚泊船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 全距离。 5 第二十四条除船舶遭遇恶劣气象海况影响或发生事故险情 等紧急情况外,船舶不得在交通组织区、航道、港池及禁锚区锚 泊。船舶在紧急情况下锚泊时,应立即向宁波舟山 VTS 报告。 第二十五条船舶在锚泊期间应在规定频道保持值守。大潮 汛或大风等恶劣天气海况影响期间,大型船舶需备车、值航行班。 第二十六条船舶在锚泊期间检修对船舶操纵性能有影响的 重要部件和属具时,应报告检修项目、开始和结束的时间等。 第二十七条发现船舶走锚时,宁波舟山VTS 有权指令走锚 船舶和附近的船舶采取一切适当有效的避险措施。 第二十八条遇恶劣气象海况、重大水上交通事故及其他突 发性事件,宁波舟山 VTS 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宁波舟山 VTS 接收到关于船舶碰撞、触礁、搁 浅、船舶失控等事故或险情报告后,有权组织、指挥附近的船舶 进行海上人命救助。 船舶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听从宁波舟山 VTS 指挥。 第四章船舶交通服务 第三十条应船舶请求, 宁波舟山 VTS 可向其提供他船动态、 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相关信息服务。 当船舶不再需要上述服务时,应及时报告宁波舟山 VTS 。 第三十一条为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宁波舟山 6 VTS 可向船舶、设施提出建议、劝告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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