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江高级经济师评价条件
附件 1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4〕99 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我们对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 评价条件(试行) 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 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 年 7 月 9 日 浙江省高级经济师资格评价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要求, 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使经济专 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经济专业职务试 行条例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 评价条件。 第二条本评价条件适用于从事经济咨询研究、 经济管理决策和经济 管理实务等专业岗位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高级经济师资格者, 表明其 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高级经济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申报人应遵纪守法、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 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五条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现聘任在经济师岗位上,并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一)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 2 年以 上; (二)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济师职务4 年以 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普通班毕业, 取得经济师资格后,担任经 济师职务 5 年以上。 先取得经济师资格,后取得规定学历者, 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经济师 资格年限可合并计算。 经济师资格含可以聘任经济师职务的相关执业(职业)资格。 担任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 年以上,因工作岗位变动,现实际从 事经济工作的,须转评高级经济师资格;或因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担任 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1 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兼评高级经济师 资格。 第六条破格申报条件 (一)不具备第五条规定的学历学位、资历条件的人员,但具备 下列 5 项条件中的 3 项以上者, 可以破格申报高级经济师资格。 破格申 报一般只允许单破,即破学历或破资历,对资历条件的破格,提前时间 一般不超过 1 年。 1.设区市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被列为设区市以上政府 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或被授予设区市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称号,或荣获政府授予的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或所主持的单位 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先进集体称号; 2.主持管理企业(或大型项目)主要经济业务工作,并取得显著的 经济效益。 近 3 年年均销售收入 1000 万元以上或年均缴税在 100 万元 以上的盈利企业(项目) ; 3.省、部级三等及以上或设区市(厅)级一等科技进步奖,经济或 其他社会科学研究成果项目政府奖励的主要贡献者; 4.作为主要作者,正式出版过1 本经济研究、经济技术或经济管理 等方面的专著或译著,或编写过大、中专教材,并为主编、副主编及主 要撰稿者; 5.独立或作为第一撰写人在国家专业性学术会议上交流(收入出版 的论文集) 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过 3 篇以上有较高水平的经 济专业论文。 (二)虽未取得经济师资格,但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破格直接申报 高级经济师资格。 1.一定规模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 40 周岁以上的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已在本企业任上述职务 3 年以上。 2.所在企业达到以下条件 (1)建筑工程企业(盈利企业) 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 资质, 净资产 5000 万元以上, 近 3 年年均工程结算收入 1.5 亿元以上, 外向度(省外建筑业产值占其总产值的比例,下同) 50以上;或具有 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净资产2500 万元以上,近3 年年均工程结算 收入 7000 万元以上, 外向度 40以上; 或具有工程监理 (或招标代理、 或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净资产 500 万元以上,近 3 年年均营业收入 2500 万元以上。 (2)房地产企业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近 3 年 房屋建筑竣工面积累计 25 万平方米以上,且近 3 年商品房销售额累计 25 亿元以上的盈利企业。 (3)交通建设工程企业具有二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 3000 万元 以上的企业注册资本金,近 3 年年均营业收入 3 亿元以上的盈利企业。 (4)矿山企业(盈利企业) 省级以上绿色矿山企业,近3 年年均 生产总值在 5000 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金金属类、萤石类和地热类矿 山1000万元以上; 建筑石料类矿山2000万元以上; 石灰石类矿山3000 万元以上。近 3 年年均开采量金属类、萤石类矿山企业5 万吨以上; 地热类矿山企业 30 万吨以上;石灰石类矿山企业100 万吨以上;建筑 石料类矿山企业 200 万吨以上。 (5)金融企业(盈利企业) 法人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证券期 货类、保险类法人机构) ;或上年末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 10 亿元(含) 以上的银行类分支机构, 上年证券期货交易量达到全省证券期货营业部 平均交易量水平(含)以上的证券期货公司分支机构,上年产险保费收 入达 2000 万元(含)以上和寿险保费收入达1 亿元(含)以上的保险 公司分支机构。 (6)其他类企业近 3 年年均销售收入 5000 万元以上、净资产 收益率在 6%以上;或近 3 年年均缴税在 500 万元以上的盈利企业;或近 2 年内本企业销售收入进入全省本行业(大类)前10 位。 3.具备以下条件中的 3 项 (1)善于运用现代先进的专业技术、经济管理知识及手段,研究 和解决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难题,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省(部)级三等、设区市(厅)级二等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等 相应政府奖励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或被评为省 (部) 级以上优秀企业家、 优秀厂长(经理) ,或获得设区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人员、优秀专业技术人员、优秀拔尖人才,或获 得设区市(厅)级相关荣誉称号 2 项以上; (3)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 2 年,获得硕士学位从事 经济专业工作满 7 年,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10 年,大学 专科学历从事经济专业工作满 20 年,不具备上述学历的人员从事经济 专业工作满 25 年; (4)正式出版过经济专业方面的专著,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 上发表不少于 2 篇具有较高研究价值的经济管理文章。 第七条其他条件。 (一)申报人员须参加省统一组织的高级经济师人机对话测评或专 家面试答辩,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及经营管理工作能 力。人机对话测评和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1.40 周岁以下的申报对象,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B 级合 格成绩或达到省合格标准。40 周岁以上申报对象的外语水平不作为申 报高级经济师资格的必备条件,只作为专家评审的依据之一。符合外语 免试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2.45 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