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工作,规范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以下简 称考评机构)的考评行为,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 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2〕175 号)、交通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管理实施办法(厅安监 字〔2012〕134 号)和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考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指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安全 督查事务中心作为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负责二、 三级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一级考评机构的监督管理遵照交 通运输部相关规定。组织单位对二、三级考评机构的监督管 理以及二、三级考评机构的考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评机构是指经北京市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考评机构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考评机构认定委员 会)认定,从事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的单 位。 第四条 组织单位负责管理从事本市管辖范围内交通运 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三级达标考评工作的考评机构。 第二章考评机构类别与资质 1 第五条 本市考评机构资质类别分为道路运输、水路运 输、港口营运、城市客运、交通运输工程建设五类。 道路运输资质类型含道路旅客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汽车 客运站等经营类别;水路运输资质类型含水路旅客运输、水 路普通货物运输、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等经营类别;港口营运 资质类型含港口客运(滚装码头、渡船渡口)、港口普通货 运、港口危险货物营运等经营类别;城市客运资质类型含城 市公共汽车客运、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出租汽车营运等经营 类别;交通运输工程建设资质类型含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经营 类别。 第六条 本市考评机构的资质分为二、三级。同一级别 考评机构最多只能申请两种专业类型。 二、三级考评机构由考评机构认定委员会认定,并报交 通运输部备案。二、三级考评机构分别负责相应达标等级的 交通运输企业的达标考评工作。 第七条 二、三级考评机构应取得组织单位颁发的交通 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资质证书(简称资质证 书,样式见附件)。资质证书应明确考评机构的资质类别和 资质等级,资质证书有效期 5 年。已认定的二、三级考评机 构由组织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换证的,应于期满前 3 个月内向组织单位提出换证申请,经组织单位审查合格的可 以换发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证书。 2 第三章考评机构资质条件 第九条 二、三级考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交通运输事业单位或经批准注册的交通运输系 统社团组织,从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研究的科研机构 或大中专院校,或具有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的企业; (二) 具有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 术条件; (三) 从事专职考评和取得相应类别考评资格且未在 其他考评机构从事考评工作的人员,二级不少于 5 名(其中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名),三级不少于3 名(其中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1 名),且所有的考评工作人员 均应是通过本市组织的培训考试取得考评资格的人员。 (四) 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管理、咨询、服务工作; (五) 制定了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标准化咨询考评 过程控制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条 考评机构的认定需要经过材料审核、现场核查 和资质答辩三个环节,合格后方可认定。 第十一条 申请考评机构资质的单位应通过交通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向组织单位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第十二条 组织单位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认定申 请材料的审核工作;通过审核的,考评机构认定委员会启动 现场核查。 3 第十三条 考评机构认定委员会组织现场核查组,提前 一周告知申请单位,可采取现场检查、提问、交谈等方式, 实施现场核查。应结合申请材料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 办公场所、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条件; (二) 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 专职考评员劳务意向协议原件; (四) 高级技术职称任职证书原件; (五) 考评员资格证原件。 第十四条 考评机构认定委员会实施现场核查时,申请 单位应向核查组介绍组织机构和主要工作业绩等情况,且其 相关人员均应在场。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合格的,申请单位参加考评机构认 定委员会的资质答辩。通过资质答辩的单位,组织单位向申 请单位颁发相应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考评机构资质证书。 第十六条 在资料审核、现场核查、资质答辩任何一个 环节未通过的,停止后续环节的认证,组织单位应及时告知 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申请单位经过整改后,可直接申请 未通过环节的审核和核查。 第十七条 换证程序参照认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组织单位开展的考评机构认定及换证工作, 不得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4 第十九条 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本市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 企业数量、经营类别以及具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条件 的机构等情况,科学确定考评机构数量。 第二十条 考评机构应当建立考评员档案,并将下列材 料汇总后报组织单位。 (一) 考评员汇总表、登记表; (二) 专职考评员聘用证明; (三) 考评员培训合格证明; (四) 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考评机构应对企业考评工作资料、现场审 查记录、音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不 得泄露被考评企业的技术和商业秘密。档案存档时间不得低 于 5 年,并至少包括下列材料 (一) 被考评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 被考评企业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目录; (三) 现场抽查情况; (四) 考评组及考评员对企业的考评意见和相关整改 意见; (五) 考评员资格证件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考评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的规定,独立开展考评工作,如实反映被考评企业的安全生 产状况,严禁弄虚作假,并对考评结论承担责任。与申请考 评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5 第二十三条 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变 更 (一) 机构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 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 从事专职管理和考评工作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的。 第二十四条 考评机构的考评工作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不得利用考评工作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 考评机构应进行年度考评工作总结,并于 次年 1 月底前报组织单位。 第二十六条 组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对考评 机构和考评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组织单位应当采取专家评议、征求被评审 企业意见、抽查考评文件等方式,对其认定的考评机构的考 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八条 组织单位发现考评机构存在问题的,应向 考评机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考评机构及时整改。整改结 束后,考评机构应向组织单位提交整改报告。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组织单位实名举报 考评机构。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受理、组织调查处理,并为举 报人保密。 第三十条 考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