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号 【颁布日期】 19961008 【实施日期】 19961008 【章名】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供电方式第三章 新装 、增容与变更用 电第四章 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 供电质量与 安全供用电第六章 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第七章 并网电厂第八章 供用 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九章 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十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 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第二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 则的规定。 第三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 本规则应放臵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章名】 第二章 供电方式 第五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赫兹。 第六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 ,、低压供电单相为,,,伏~三相为,,伏, ,、高压供电为,,、,,,,、,,,、,,,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千伏或,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 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臵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 ~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 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 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千瓦的可采用低压,,,伏供电。但有单 台设备容量超过,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 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千伏安及以 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 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 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 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 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第十一条 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 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用户重要负荷的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遇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 ,、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 ,、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 供电企业向有重要负荷的用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有重 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 ~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第十二条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 源。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 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 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 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从救灾 经费中拨付。 第十三条 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趸售方式供电~以减少中间环节。特殊情况需 开放趸售供电时~应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报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趸购转售电单位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按国家规定的电价向用户售电~不得 再向乡、村层层趸售。 电网经营企业与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就趸购转售事宜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 的权利和义务。 趸购转售电单位需新装或增加趸购容量时~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新装增容手 续。 第十四条 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 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 ~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 委托转供电应遵守下列规定 ,、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 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 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转供区域内的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 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供户的规定办理。 、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 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 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最大需量按下列规定折算 ,,,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电量,,,千瓦时~折合为,千瓦, ,,,二班制每月用电量,,千瓦时~折合为,千瓦, ,,三班制每月用电量,,,千瓦时~折合为,千瓦, ,,,农业用电每月用电量,,,千瓦时~折合为,千瓦。 ,、委托的费用~按委托的业务项目的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为保障用电安全~便于管理~用户应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 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区用电分开配电。 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户应按上述规定确定内部的配电方式~对目前尚 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应逐步进行改造。 【章名】 第三章 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本 规则规定~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在用电营业场所公告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 工作~包括用电申请书的发放及审核、供电条件勘查、供电方案确定及批复、有关 费用收取、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施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供用电合同,协议,签 约、装表接电等项业务。 第十八条 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 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 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 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 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 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供电企业有权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 如因供电企业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通知用户 暂缓办理。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在下列期限 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 居民用户最长不超过五天,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过十天,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 不超过一个月,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二个月。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