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试点: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
住建部试点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住建部试点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 2016 年 4 月 11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 省开 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试点工作方案,随后安徽省、浙江省、陕西省陆 续发布“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 安徽省试点方案覆盖全省,力度非常大,并直接提出了“自试点工作 开始之日起(即 2016 年 6 月 1 日) ,取消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安全生 产行政许可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建筑劳务资质列 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 ” 。 浙江省试点范围选择了杭州市、嘉兴市,提出逐步取消建筑劳务企 业资质,积极发展建筑业专业作业企业。 陕西省决定在西安市、安康市和陕西建工集团、西安建工集团开展建 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强调了利用互联网新型建筑用工 管理模式,建立“建筑务工信息网” 。通过改革试点,探索包括从业 人员培训制度、实名管理制度、工资支付制度、改革劳保统筹管理、 弱化劳务企业资质及信用评级制度在内的新型建筑业劳务用工工作 新体制。 住建部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 安徽、陕西 3 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 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函 建市函[2016]75 号 浙江、安徽、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要求在我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请示 (浙 建建[2016]32 号) 、 关于上报的请示 (建市[2016]54 号) 、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上报我省建筑业用工管理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请示(陕建字[2016]31 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们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请你们分别按照试点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精心 组织试点工作,有效防范各类风险。要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工作成效, 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发挥示范带动、 服务全国的积极作用。 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 请及时函告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 年 4 月 11 日 安徽省文件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建市函〔2016〕902 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 ,广德、宿松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为确保我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根据住房城乡 建设部关于批准浙江、安徽、陕西3 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的函 (建市函〔2016〕75 号) ,我厅拟定了安徽省建筑 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自 2016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实施 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2016 年 5 月 19 日 安徽省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 会精神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 深化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 优 化建筑劳务用工形式,建立一支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施工企业为主、 以专业作业企业为辅的现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 推动传统建筑劳务监 管方式、用工方式和作业方式的转变,切实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 用工企业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二) 总体目标。 着力破除当前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制度的束缚阻碍, 探索建立专业化、产业化建筑劳务用工制度。充分利用安徽建筑劳务 大省和人力资源优势,深化建筑劳务用工制度、组织形式、运营机制 和管理体制改革,以主体多元化、运营市场化、结构多样化、发展专 业化为目标,逐步形成统一开放、组织有序、规范发展的建筑用工管 理体系,为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工程品质提供支撑动力。 (三)指导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的 发挥政府作用, 充分调动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促进 “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 ;坚持政策性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坚持政府推进与 企业自愿、个人自主选择相结合,坚持试点先行与实践探索相结合, 为全国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试点内容 (一)取消建筑劳务资质。 自试点工作开始之日起,取消建筑劳务企 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 建筑劳务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违法分包打击范围。 (二)加快企业转型升级。鼓励现有建筑劳务企业采取独资、控股、 混合所有制或通过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组建法人经济实体做大做 强,引导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做专做精。 支持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将一部分技能水平高的农民工招用为自有工 人,支持基本具备条件的劳务企业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发 展。取缔无实际劳务作业人员的“空壳公司”和“僵尸企业” 。 (三)建立“三项”制度清单。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工企业与 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各类保险。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实行 建筑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建立培训上岗制度,坚持“先培训,后上 岗” 。 (四)明晰“三方”用工关系。厘清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 业、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和作业人员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三 方责任。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对所承包项目的建筑专业作业 活动负总责;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对本企业的用工行为负直接 责任,按月公示工资支付清单;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对专业 作业人员工资支付情况负监督责任,对建筑劳务(专业作业)企业未 按时间节点支付工资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改革政策支持力度。将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班组长组建的小 微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当地“小微企业”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减 免政策。推行工程履约担保、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制度,改革建筑工程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缴方式, 探索建立建筑专业作业人员工资支付保 障制度。积极争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 行业政策资金和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建筑专业作业企业参加施工的项目获得优质工程奖的, 享受施 工总承包企业奖励待遇。 (二)推进建筑农民工市民化。探索建立适合建筑业特点的农民工社 会保险制度,健全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积极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 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 筑务工人员纳入保障对象, 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化和 市民化,享受城镇化政策。 (三)抓好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鼓励符合条 件的企业建立培训机构,采取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师傅带徒弟等方 式,对自有工人进行职业培训。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人职业培训制度 以及将职业培训考核等级与基本工资挂钩制度, 调动从业人员参与培 训的积极性,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水平。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工人职 业技能培训,发挥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的专业优势,采用 校企合作、订单培养、创建实训基地等方式,为建筑业输送更多合格 的产业工人。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积 极争取和落实专项资金对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