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 修订后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自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下面 给大家介绍关于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资 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新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 维护普通高等学校 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 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教育法、高 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 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 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 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 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 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 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 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 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 义、毛泽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 1 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 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 公民道德规范,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 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 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 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教育 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 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 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 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 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 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 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 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 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 向学校请假。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 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 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 3 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 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 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 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 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 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 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 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 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 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 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4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 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 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 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 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 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 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 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 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 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 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 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 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 5 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 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 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 真 实、 完整地记载、 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 重修获得的成绩, 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 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 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