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配件采购合同
汽车配件采购合同汽车配件采购合同 购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 签定合同的乙方必须达到甲方要求的配套零件的生产供应企业资格要求, 在质量、工艺、注册资金等方面不能达到或继续保持甲方的要求的,甲方有权 取消对方的配套产品供应资格。 为加强共同协作,确保双方的经济利益,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 款,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第一条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名称汽车配件 1 批。 2、产品采购明细详见清单 第二条第二条产品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 行; (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 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 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乙方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的义务,否则,乙方应当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乙方应当在自己的产品上标注商品标识便于识别,标识样式、内容及产品编 号按甲方的要求为准。 第四条第四条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及责任。供方对产品质量的保证期 限为月,自购车用户购车之日起计算。甲方非最终用户,因为乙方的产品 缺陷,不能保证质量的,乙方应当依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给购车用户造成财产 人身损害的,乙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向 乙方追偿乙方产品问题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赔偿费用、处理事故的费 用及其他损失。 乙方提供货款的 20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期满后甲方支付给乙方。 第五条第五条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六条第六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费用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 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国家没有规定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通用 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全、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产品的包装由乙方自己解决,产品的包装费用,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乙方没 有明确要求收回的,甲方有权不予保存。 第七条第七条产品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费用 的承担。 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合同履行地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仓库,运输费用 由乙方的承担。 第八条第八条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以甲方月度订货传真件要求为准。 本合同所指的交货期限指乙方在荣成华泰汽车有限公司仓库交货的时间。 逾期交货或提前交货要事先经甲方同意,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 第九条第九条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甲方应当在对标的物检验合格后 30 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承对汇票、汇票等 方式付款 第十条第十条验收方法及验收费用的承担 产品的检测按国家标准进行,或按部颁标准执行;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 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验收费用由 乙方承担。 乙方的化工原料必须接受甲方指定的国家权威机构的检测,所有发生的费 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 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 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两天内负责作出处理,否则,即视为 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2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 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 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 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 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 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 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甲方只付迟延履行金5000 元。逾期一周供货 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乙方的配套资格。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 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 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 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 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 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 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 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 视为同意发货。 8、因为乙方不能交货、迟延交货、或货物不合格,造成甲方停产的,乙方 应按人民币 5000 元/小时向甲方赔偿,计算损失赔偿的时间以一个月为限; 部分履行造成甲方减少产量的,乙方按未履行部分所占该批货物的比例向甲方 赔偿损失;乙方迟延交货,虽未造成停产,但是由于乙方的货物有疵瑕,由于 乙方的原因甲方未来得及验货,直接使用乙方的产品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无故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10的违约金。 2、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 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 罚款。 4.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 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 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 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 任。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合同的变更、有效期限、未尽事宜、效力 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变更应采用书 面形式。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本合同自年月 日至年月日期间有 效,期满可以续签。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 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 所在地荣成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甲乙双方签定的质量协议、技术协议、售后补偿协议是合同的 组成部分,有关条文与本合同相冲突的,本合同条款优先适用。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 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 逾期付款处理。 购货方(甲方) 供货方(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