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建筑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
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 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转变政府监管方式, 实现科学监管,提高建筑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 发展,确保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和基础数 据库(以下简称基础数据库)安全,实现部、省和市三级信息系 统数据的互联共享,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 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数据库, 主要包括建筑市场企业数据 库、执业资格注册及从业人员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诚信信 息数据库。 企业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等资质企业(含外省进鲁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资质 信息。 执业资格注册人员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全国注册 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山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工作领导小 组)颁发的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以及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颁发的注册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的信息。 从业人员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负责人(主要负责 人、技术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三类 人员” ;现场管理人员(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 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造价员、试验 员、测量员、监理员、见证员、取样员)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岗位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和其他 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从业人员等。 工程项目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各类工程项目名称、类 型、规模、造价等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 图审、施工、质量检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及其 注册建筑师、注册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 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信息;参与工程项 目建设的现场管理人员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 图审查、施工许可、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管信息。 诚信信息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诚信信息、注册人 员诚信信息等,分为不良行为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 息是指企业和注册人员所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等信 息。良好行为信息是指企业或注册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市 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评优、社会认可的信用中介机构评级、科技 创新、获取专利、参加社会公益行为等信息。 第三条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协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基础数据库,基础数据库按照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负 责、资源整合、一数一源、信息共享、长远发展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四条第四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基础数据库建 设,拥有本级基础数据库所有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之 间的基础数据库应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章 数据库建设和数据采集 第五条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管理 工作, 以从业主体为核心, 重点制定顶层设计方案和数据标准, 建 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共享交换中心,构建全 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整合和权威发布。 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全省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规划、数据标准和管 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组织全省基础数据采集、数据库建设、运行和安 全管理工作,并对各市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三)负责建立和完善省内统一的建筑市场企业、注册人员 及从业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数据库,制定我省数据采集、 审核、交换、维护等相关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管理程序等工 作。 (四)负责建设和完善省级行政审批和资质管理、勘察设计 与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管 理、执业资格及从业人员管理、安全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管理、 施工现场管理、移动执法监督、培训考试管理等业务应用系统。 (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建设省 级数据共享交换中心,采集、审核、交换我省的有关数据信息, 并对相关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实现与 部级中央数据库互联互通。 (六)指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市基础数据库进 行数据信息采集和交换,整合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从业主体基础信 息数据,构建“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以下 简称“发布平台” ) ,实现权威信息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七)运用省级基础数据库对全省建筑市场进行动态监管, 构建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第六条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础数据库的 建设管理工作,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为核心,重点构建市级 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侧重工程项目建设环节和施工现 场监管。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建立本级基础数据库和相关制度。按照全省统 一的数据标准,建立和完善各市建筑市场企业、注册人员及从业 人员、工程项目、诚信信息数据库;制定本地区数据采集、审核、 交换、维护等相关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管理程序等工作。 二)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作部署和要求,采集、审核、 交换本市有关数据信息,并对相关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实现与省级基础数据库互联互通。 三)运用本市基础数据库对辖区内建筑市场实施监管,构建 本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四)指导所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基础数据 库的建设工作。 第七条 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来源如下 企业资质信息从省级行政审批和资质管理系统中获取。上报 的企业数据通过信息实名制来校验,上报单位应保证上报数据的 质量和准确性。各市通过省级数据共享交换中心完成与省厅的数 据交换,实现共享协作。 执业资格注册人员和从业人员信息从执业资格及从业人员管 理系统中获取。 工程项目信息从各市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中获取, 通过勘察设计与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 施工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等业务应用系统进行采集。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将工程项目信息与企业、注册人员、诚信信息关联,整合 发布工程项目信息。 诚信信息从省级行政审批与资质管理、勘察设计与施工图审 查、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施工现场管理、 移动执法监督、执业资格注册和从业人员管理等业务应用系统中 获取,并与各市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共享交换数据。 第三章 数据库数据管理和维护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 证本级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及时更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健全和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业务应用系统,对各业 务应用系统进行整合和升级。 (二)健全和完善省级数据共享交换中心。按照全国统一的 数据标准要求,定时上报有关数据,满足住建部数据库的信息采 集需要;与各市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实现数据动态更新 交换,确保各市定时向省级基础数据库提供有关数据信息;与山 东省电子政务综合服务平台共享交换数据。 (三)健全和完善省市基础数据库数据定时交换机制,实现 省级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