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地下停车场交通标志工程合同文件
东方都会广场(叠翠台三期 E/F 栋) 地下停车场交通标识承包工程地下停车场交通标识承包工程 合合同同文文件件 合同编号合同编号 C/B/06/0198 C/B/06/0198 号号 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6 年 2 月 23 日 地下停车场交通标识承包合同地下停车场交通标识承包合同 发包方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方广州东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广州市连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包方广州市连翔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第第 1 1 条条 工程概况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工程名称东方都会广场(叠翠台三期 E/F 栋) 、C/D 栋地下停车场交通标识工 程 1.2建设地点建设地点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与中山大道交叉路口西南角 第第 2 2 条条 工程范围及内容工程范围及内容 2.1本工程范围包括发包方提供的E/F 栋、 C/D 栋地下室建筑平面图纸之规定对叠翠 台 E/F 栋地下室一层、地下室二层及C/D 栋地下室一层停车场进行设计、供应、 安装、报验及保修之地下车库交通标识工程,包括但不限于车位设计、划线、 指示标志牌、指示标线、减速带、墙柱护角、广角镜及交通设施所需的内容等, 但不包括出入口道闸及收费管理系统。 2.2其中 C/D 栋地下室一层不需对车位设计及划线(原已施工) ,在设计E/F 栋时应 结合 C/D 栋已设计之车位(详见附图)及 C/D 栋现有车辆行使走向一并重新补 充画图,并对C/D 栋未有的交通标识已施工的车位划线除外补充设计、供应、 安装及保修。 2.3本工程对投标提供的 E/F 栋建筑图 1(7-14 轴为直边)结合C/D 栋建筑平面图, 要求按上述的工程内容做方案一,而对投标提供的E/F 栋建筑图 2(7-14 轴为 弧边)要求就 E/F 栋做方案二,方案一和方案二均属于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 且应满足停车场安全使用标准。 2.4本次的地下室停车场设计方案一的主要行使走向由E/F 栋为车辆入口, C/D 栋为 车辆出口。 2.5本工程方案二为报验方案(现场已砌筑 1-7 轴弧形墙) ,方案二施工完成并报 验通过后,待弧形墙拆除后恢复按方案一施工,即在方案二的基础上增加 1-7 轴弧形墙与直形墙之间的部分及 C/D 栋部分,并包括拆除 1-7 轴弧形墙部分的 交通标识及调整按方案一施工的内容,弧形墙的拆除及地面恢复不在本次招标 范围(此部分为总承包的工程范围) 。 2.6E/F 栋现场地下室的平面布置与投标提供的建筑平面图纸布置已有改变, 要求投 标公司必须到现场核对(以现场为准) ,提供最合理及准确车位布置。 2.7本工程乃大包干工程,即包设计、报批、包工、包料、包工具机械、包工期及 包质量、包验收。 2.8本工程是需要由承包方负责设计的。承包方需提交合理并经济的设计方案及施 工图纸等供有关政府专业部门审批及认可,并须交发包方审查后方可施工(发 包方审查并不因此豁免承包公司设计、施工和报批责任) 。而有关之设计及图纸 费用须包括在合同总价内。 2.9E/F 栋车位总数不少于 205 个。 2.10 承包方并须提供以下的服务 (1)从对本工程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或公用事业单位取得与本工程有关的一 切所需许可证的审批。 (2)须负责与广州市交委有关单位联系、安排验收直至拿到广州市交委颁发 的道路经营许可证(简称经营许可证) ,因此而引致的有关费用由承包方 负责。若有需要,发包方可给予合理的协助或以其名义配合。 (3)制备不少于四份竣工图。 (4)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之两年保修期内,对整个工程进行保修工作。 第第 3 3 条条 合同工期合同工期 3.1合同总工期为 10 个日历 天(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方发出的项目指令为准) 。 3.2在履约过程中,根据变更设计所影响的工期和发包人责任、不可抗力所延误的工 期等因素,经发包人及承包人双方签证认可后,进行调整,从而最后确定顺延竣 工日期。 第第 4 4 条条 工程总造价及付款方式工程总造价及付款方式 4.1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叁万陆仟捌佰元整 (RMB 36,800.00 元) 。 4.2付款方式 a 本工程不设预付款。 b 工程完成并通过发包方初步验收后,14 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60。 c 工程通过市交委验收合格市交委验收应由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发包方应在工程竣 工验收合格后 2 个月内提供有效齐全的资料给承包方办理经营许可证后,14 天 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35(如因发包方资料原因影响办理经营许可证,则此期工程 款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2 个月又 14 天内先支付 25, 待完成市交委验收合格后支 付 10. d 保修期两年期满后,14 天内支付保修金余额。 第第 5 5 条条 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构成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构成 5.1报价总价为包干总价,被视为已包括了图纸内容、工程内容、所有人工费、材料 费(除特别说明外) 、机械费、间接费、管理费、利润、工程检测费、调试费、 保险费、设计费、报验费及完成本工程不可缺的工作及责任的所有费用,不论 是否在合同文件内具体说明。除因设计变更外,合同总价将不会作任何调整。 5.2报价总价还包括由政府或当局征收有关本工程之税项、 关税及费用 (包括进口物 料、设备税项及费用) 。 5.3报价单内的单价和价款将作为因设计变更而调整费用和中期付款的依据, 并且不 会因工资、物价或汇率之升降而调整。 5.4履行合同所需的任何项目若未有在报价单内表明价款, 则有关费用视作已包括在 其它价款的项目的单价或价款内。 5.5报价时方案一的报价只报7-14轴弧形墙与直形墙之间的增加部分及C/D栋部分的 交通标识及调整按方案一施工的内容,方案二按本招标文件工程范围要求报 价,以组成投标包干总价。 第第 6 6 条条工程质量标准及保修条件、期限工程质量标准及保修条件、期限 6.1质量标准 (a)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及广州市现行最新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图纸要求验 收,并作好验收记录,如承包人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在施工中给发包人造 成的损失及增加的费用由承包方负责,工程施工过程出现的一切事故均由 承包方负责。 6.2工程保修 (a)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 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b)本工程保修期从竣工证书上说明的竣工日的之日起计算,承包方在提交验 收报告时,应向发包方提交质量保修书。承包方须无偿自费修补在竣工证 书及/或质量保修书上说明任何因技术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不合格工程。 (c)若发包方认为任何不合格工程缺陷或其它过失由其它施工单位保修更为适 宜,则发包人有权指令该施工单位进行。因此而产生的费用以需支付给承 包方的款项中扣除或视作欠款向承包方追讨。 (d)若发包方认为承包方已履行合同条款的有关保修责任时,发包方向承包方 发出“保修完成证书”说明保修责任完成日。 (e)保修期二年,按合同总价的5%计取保修金。 第第 7 7 条条发包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发包方应负责完成下列工作 7.1向承包方提供有关工程的技术资料和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资料及文件,城建规划 部门的审批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