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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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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赋税制度

秦朝赋税制度 关于秦的赋税制度,史书记载甚少。云梦出土的秦简,对秦的赋税制度也 涉及不多,而且颇有疑难莫释之处。兹就秦国及秦皇朝时期的税目及税率情 况,分别述之。 田租和田亩附加税 田租和田亩附加税,是作为课税基础的赋税。 当春秋战国之际的中原地区诸侯国纷纷实行按私有土地数量征收田税(如 鲁宣公十五年之“初税亩”)或田赋(如鲁襄公十二年之“用田赋”)的时候,僻处 西陲的秦国,封建生产关系虽然出现较晚,但也逐渐出现了私有土地制度,因 而到秦简公七年(公元前 408 年),也实行了“初租禾”制度。这是秦国有按田 亩课税制度的开始。这时有无“田租”之名,尚无从肯定。不过,到商鞅变法 时,确已有“田租”的名称,故董仲舒追述商鞅之制时,已是“田租、口赋”并提 ①。 云梦秦简中提到“租”的简文,只有法律答问中的一则。简文提到要判 断“部佐”是否“匿诸民田”时,必须区分“已租诸民”和“未租”两种情况,只有“已租 诸民,弗言,为匿田”。 因此,这里的“租”究为征收田租的“租”还是出租田地的“租”,尚难判断。不 过,仓律有“入禾稼、刍、稿,轨为籍,上内史”的规定,又有“入禾仓,万 石一积”的律条,可见官仓里确有征收来的粮食。这些官仓的粮食,除一部分来 源于受出民缴纳的地租外,其中必然也包括“租禾”来的田租。这说明秦的田租 之制,在秦简中也有间接的反映,且知其为实物税,只是税率多少和征收办法 不甚明白而已。到了秦始皇及二世时期,出现了“收泰半之赋”的情况②。这里 的“赋”,应当是指田租而非口赋,因为只有田租的征收才有按田亩产量计算出 来的“泰半”的比例,其它租税是无所谓“泰半”的。果如此,则秦的田租税率,有 一个逐步加重的过程。 田亩附加税,秦有刍、稿税。史记中讲到秦代刍、稿税征收之制者, 仅有一处。这便是秦始皇本纪所载秦二世时,因咸阳“狗马禽兽当食者多, 1 1 / 6 6 度不足”,乃“下调郡县转输菽粟刍稿”以充食。如果各郡县无刍、稿税的征收, 则调运之事就无法进行。另外,淮南子氾论训云 “秦之时发谪戍,入刍、稿。”高诱注曰 “入刍、稿之税,以供国用。”这就确证秦有刍稿之税。但刍、稿税的税率 及征收办法,均不明白。云梦出土秦简的有关简文,不仅进一步证明秦有刍、 稿税的征收,始于商鞅变法之后,而且其征收办法及税率也约略可寻。前引 仓律有“入禾稼、刍、稿,辄为籍,上内史”的规定,田律还有“禾、 刍、稿撤木、荐,辄上石数县廷”等律条,这说明官府粮仓中,同时存在谷子和 刍、稿的情况,早已有之,故刍、稿税的征收早在商鞅变法之后便已存在。 田律又规定 “入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刍自黄■ 及■ 束以上皆受之。入刍、稿,相输度,可也。”这说明刍、稿税的税率为每顷 田地纳刍三石和稿二石;其征收办法是凡可以作为饲料的树叶和乾草等,都可 以充税,并由纳税者运送到官府过秤。这同上引史记秦始皇本纪及淮南 子氾论训注,正可以互相印证。 ①汉书食货志。 ②详见汉书食货志,又伍被传,续汉书郡国志注引帝王 世纪,淮南子兵略训等书。 口赋 口赋是以人口为课税对象的赋税。秦孝公用商鞅变法后,于十四年(公元 前 348 年)“初为赋”①。按“赋”,本为军役及同军役有关的军用品征发的专 称,如左传成公二年(公元前 589 年)晋国的“城濮之赋”、襄公二十五年 (公元前 548 年)楚国的“量入修赋,赋车借马”、昭公十二年(公元前 530 年)楚国的“赋皆千乘”及哀公七年(公元前 488 年)的“鲁赋八百 1 乘”、“邾赋六百乘”等语中之“赋”,都是这个意思。在国有土地制度下, 军赋同土地的授予联系在一起。私有土地制出现后,军赋就逐渐转化成为对人 2 2 / 6 6 口的课税名称。尽管“赋”与“税’的区分日益显得不严格,但班固仍在汉书食货 志中称 “税,谓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谓供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府库 赐予之用。”颜师古在注中也说 “赋,谓计钱发财,税谓收其田入也。” 秦时之“赋”,因为系以人口为课税对象,故其征收方式,谓之“头会”;其名 称,又谓之“口赋”。史记张耳陈余列传谓秦有“头会箕敛”之制;淮南 子氾论训有“头会箕敛,输于少府”的记载。高诱注“头会箕敛”曰 “头会,随民口数,人责其税;箕敛,似箕然,敛财多取意也。”证以秦简 金布律“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的规定,则“箕敛”确有以课税之钱封藏于箕 畚的意思。又汉书食货志载西汉董仲舒追述秦制时说 “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田租、口赋、盐钱之利,二十 倍于古。”一名“头会”,一称“口赋”,可证“赋”是按人口征收甚明。故“赋”本质上 是人口税或人头税。 据汉制,人口税又分为两种类型 一为课取于十五岁以上成年男女的人口税,谓之“算赋”;二为课取于七岁 以上和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者的人口税,谓之“口钱”。秦之“赋”有无此类别区 分,史无记载,但“算赋”之名,秦时确已有之。故秦昭王与夷人约时规定 “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①汉人晁错,也谓“秦之发卒”,“死事之 后,不得一算之复”②。在这里,不仅可以看出秦时确已有“算赋”之名,而且每 个成年男女缴纳算赋的量为“一算”。这表明“算”已经是一个固定钱数的计量单位 的名称,只是每算的定额不明而已。秦时既已有课取于成年人的“算赋”的专 称,则课之于未成年者的“口钱”之制,秦时也应当存在。因为这时已存在“口赋” 的名称,而“口赋”一词,在汉书及后汉书诸帝纪中凡单称时,均系合 “口钱”与“算赋”二者之称;汉书昭帝纪注引如淳所引汉仪注,把“口钱” 与“口赋”等同;后汉书诸帝纪,又往往“口、算”并称;后汉书光武帝 纪建武二十二年(公元 46 年)条李贤注“口赋”时,也引汉仪注所载“口 3 3 / 6 6 钱”与“算赋”二者为证。以此言之,则董仲舒所说的秦之“口赋”之制,实包括“口 钱”与“算赋”二者,只是“口钱”的征收量不明而已③。 ①史记xx 本纪,又六国年表。 ①xxxx 传。 ②汉书xx 传。 跟口赋有密切关系的,还有“户赋”。据秦时史籍,无“户赋”这一税目。但云 梦秦简的法律答问简文,却提出了秦有“户赋”的问题。简文问曰 “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回答是 “匿户弗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也。”意即被隐藏的户口,可以不服徭役 和不纳户赋。 以此言之,秦时确有“户赋”的征收。但是,在秦简的其他简文中,再无“户 赋”的痕迹。汉制大都本于秦制,在汉代史籍中也无户赋的迹象。因此,秦时究 竟有无“户赋”只有等待其它地下材料的出土才能明白。 关市之税和商品税 关市之税和商品税是以商贾和他们的货物为课税对象的税。早在秦献公七 年(公元前 378 年),“初行为市”①,表明私营商业的发展,已经产生了在城 市中设置固定市场的需要。及秦孝公徙都咸阳,同样在这里设置了固定市场, 故商鞅得以“立三丈木于国都市南门”②。随着民营商业的发展,征收关津、市 井之税就出现了。故商鞅变法时,已有“重关、市之赋”③的措施。 所谓“关”,即指关卡;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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