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活存量资产方案
盘活存量资产方案盘活存量资产方案 财税专家详解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 的通知通知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 属机构 为更好地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 益,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 通知如下[1] 一、充分认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国务院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高度重视,强调这是创 新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 对于稳增长、 惠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要求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释放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 作用。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有关部门在盘活存量方面做 了大量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财政存量资金快速增长的趋 势初步得到遏制。但从近期审计署对中央本级和部分省财政 存量资金审计情况来看,各级财政存量资金的数额依然较 大,与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支持实体经济提质增效和促进 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有必要 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1] 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总体目标和主要原则 总体目标。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 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以促进稳增长、 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主要目标,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 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 益。 主要原则。 摸清存量、分类处理。全面摸清各地区、各部门存量资 金情况,分门别类提出处理方案。 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盘活存量资金既要在中央层面展 开、也要在地方层面展开,既要在财政部门展开、也要在其 他部门展开,全面挤压存量资金的空间。立足当前、着眼长 远。既要着力于盘活当前已有的存量资金,也要加强制度规 范、建立长效机制,避免将来产生更多的存量资金。 多管齐下、惩防并举。既要注重事前预防、事中监控, 也要注重事后督查和问责,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1] 三、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主要措施 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转结余资金。各级一般公共预算 20XX 年及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补充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统筹用于 20XX 年及以后年度预算编制。 20XX 年结转资金应加快执行,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应按规 定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结 转资金原则上按有关规定继续专款专用。结转资金规模较大 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 资金规模一般不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的 30。 加强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对上级政府 20XX 年 及以前年度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 的,由下级政府交回上级政府;已分 配到部门的,由该部门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对上级 政府 20XX 年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下级政府可在不改变 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加大整 合力度,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并报上级政 府有关部门备案。 加强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加 大结转资金执行力度,对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按规定调剂 用于本部门、本单位其他项目。20XX 年及以前年度项目结转 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由同级政府收回统筹使用。 收回资金的项目需要在 20XX 年及以后年度继续实施的,应 作为新的预算项目,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申请和安排。 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各级政府要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 范围,控制核算规模。从 20XX 年起,地方各级政府除国库 集中支付年终结余外,一律不得按权责发生制列支,严禁违 规采取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除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 资金外,凡在总预算会计中采取借记“一般预算支出”、贷 记“暂存款”科目方式核算的,一律按照虚列支出问题处理。 对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特定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 报告。地方各级政府应对 20XX 年及以前年度按权责发生制 核算的事项进行清理,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亟需资金支持 的领域,并在 20XX 年底前使用完毕。对因清理国库集中支 付年终结余新产生的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要在 2 年内使用 完毕。 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全面清理存量财政专户,除经 财政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保留的财政专户外,其余财政专 户在 2 年内逐步撤销; 20XX 年财政部已经发文要求各地清理 撤销的财政专户,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清理归并或撤户。 严格执行财政专户开立核准程序,各地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 出财政专户;开立其他财政专户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规定报 经财政部核准。严格财政专户资金管理,除法律法规和国务 院另有规定外,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或转出专 户进行保值增值,已经出借或转出专户的资金要限期收回; 专户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 资金,要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 库。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从国库转入财政专户并虚列支出, 或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银行账户。 加强收入缴库管理。地方各级政府所有非税收入执收单 位要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有关规定,取消收入过 渡性账户,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积极推行非税 收入电子缴库,实现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暂未实现非税 收入直接缴库的,应当将缴入财政专户中的非税收入资金在 10 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国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 坚决杜绝延迟缴库等调节财政收入的行为。严禁采取各种方 式虚列收入或应计未计收入挂往来。 加强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和偿债准备金管 理。各级政府可以设置预算周转金,用于本级政府调剂预算 年度内季节性收支差额,但要严格控制预算周转金额度,不 得超过预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各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 需要将闲置不用的预算周转金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 控制预算稳定调节 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编制年度预算调入后的规 模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5。超过 5的,各级政府应加大冲减赤字或化解政府债务支出力度。 加强偿债准备金管理,从 20XX 年 1 月 1 日起,地方各级政 府不得新设各种形式的偿债准备金,确需偿债的,一律编制 三年滚动预算并分年度纳入预算安排。对已经设立的各类偿 债准备金,要纳入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存量债 务。 编制三年滚动预算。从 20XX 年起,在财政部编制全国 三年财政规划、地方财政部门编制本地区三年财政规划的同 时, 对目标比较明确的项目, 各部门必须编制三年滚动预算, 特别是要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 保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预算试点,加强项目库管理,健 全项目预算审核机制,明确规划期内将要开展的项目。对列 入三年滚动预算的项目,各部门、各单位要提前做好项目可 行性研究、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 资金一旦下达就能实际使用;因特殊原因无法使用的资金, 要及时调剂用于规划内的其他项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 案。 加大督查和问责力度。根据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对于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 库的预算收入,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 收入和支出,违法违规开设财政专户等行为,对负有直接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