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 联系电话 住址 承租人(乙方) (身份证号/护照号) 联系电话 住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坐落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2、房屋权属状况 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 (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 /房屋来源证明文件 );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 房屋(已设定抵押/未设定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 1、租赁用途 。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人,最多不超过 人。 2、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登记变更、注销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日内告知服务站,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居住人员中有外地来京人员的,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明,督促和协助乙方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居住人员中有境外人员的,(甲方/乙方)应自订立本合同之时起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租赁用途为非居住的,甲方应自订立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第三条 租赁期限 1、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个工作日。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docx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及 后视为交付完成。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1、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元人民币(大写 )/ ,租金总计 元人民币(大写 )。 2、乙方应当按照以下时间和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租金支付时间 应付租金 元人民币(大写 ) 租金的支付方式为 。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租赁期限内不可调整租金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方式。 4、押金为 元人民币(大写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支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的下列费用中,甲方承担以下费用 (1) 水费; (2) 电费; (3) 电话费; (4) 电视收视费; (5) 供暖费; (6) 燃气费; (7) 物业管理费; (8) 房屋租赁税费; (9) 卫生费; (10) 上网费; (11) 车位费; (12) 室内设施维修费。 乙方承担以下费用 (1) 水费; (2) 电费; (3) 电话费; (4) 电视收视费; (5) 供暖费; (6) 燃气费; (7) 物业管理费; (8) 房屋租赁税费; (9) 卫生费; (10) 上网费; (11) 车位费; (12) 室内设施维修费。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1、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2、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 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以外,乙方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并就受转租人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 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元人民币(大写 )的; (2) 欠缴各项费用达 元人民币(大写 )的; (3)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 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 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 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 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 迟延交付房屋达 个月的; (2) 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影响乙方安全、健康的; (3) 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乙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有第八条第四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