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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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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渔业船舶检验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星河物业管理制度星河物业管理制度 十三、渔业船舶检验十三、渔业船舶检验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渔业船舶检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二、设定依据 (一)1986 年 1月 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 年 8月 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第 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 25 号公布并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六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 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 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2003 年 6月 27日国务院令第 383号公布,自 2003年 8 月 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条 国务 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 构)行使渔业船舶检验及其监督管理职能。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 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的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各级公安边 防、质量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对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予以协助。第四条国家对渔业 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 时检验。 (三)1989 年 5月 5日国务院第 40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 年 7 月 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8 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必须经船舶 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渔港监督管 理机关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四)2001 年 9月 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 年 7月 31 日广西壮族自治 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正,2010 年 9 月 29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 会议修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 条,渔业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 . .1 星河物业管理制度星河物业管理制度 格,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渔 业船舶登记,取得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和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 渔业生产。捕捞渔船还应当同时取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捕 捞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 三、三、 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南 宁检验处等 16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和柳州检验处等 7个检验 机构业务调整的批复 (桂渔检 [2008]10 号)文件规定 “主管机 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 内陆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1、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船长 12m 以下内河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 检验和发证工作; 2、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和发证 工作。 四、行政审批条件四、行政审批条件 2003年 6月 27日国务院令第 383 号公布,自2003 年 8月 1日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规定 (一) 、制造、改造、进口渔业船舶,须申请初次检验 (二) 、制造、改造的渔业船舶,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应当 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 (三) 、 营运中的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申报营运检验 (四) 、下述情况下应申请临时检验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 航性能的;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及航区的;检验证书失效; 不符合安全或者环保规定被执法机构责令检验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 初次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制造的渔业船舶; 2、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 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作业的渔业船舶) ; 3、进口的渔业船舶。 (二) 营运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 2、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 3、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 4、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三) 临时检验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1、因检验证书失效而无法及时回船籍港的; . .2 星河物业管理制度星河物业管理制度 2、因不符合水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 要求被责令检验的; 3、具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特定情形的。 六、申请材料六、申请材料 (一)新建造渔业船舶申请初次检验时,申请人应提供如下 材料 1.检验申请书; 2.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3.船名号审批文件; 4.经批准的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及审图意见书; 5.承造厂的渔业船舶修造厂资格认可证书复印件; 6.船舶建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 (二)现有船舶申请初次检验时,申请人应提供如下材料 1.检验申请书;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 3. 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船名号审批文件; 4. 船舶图纸及技术文件; 5. 原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6. 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7.渔业船舶修造船厂资格认可证书(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 8. 旧渔业船舶进口技术评定书复印件(如为进口船时) ; 9.国家机电产品进口审批文件复印件(如为进口船时) ; 10.海关完税证明复印件(如为进口船时) 。 (三)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申请人提供如下材 料 1.检验申请书; 2.现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及技术文件; 3.船舶修造合同及技术协议副本(船舶修理或改建时) 。 七、办结时限七、办结时限 (一)初次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 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承诺办结时限自收到设计图纸、技术文件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图纸审查。现场检验与船舶建造所需时间相同, 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间内。初次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 4个工作 日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营运检验 . .3 星河物业管理制度星河物业管理制度 1、法定办结时限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承诺办结时限自申报营运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 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4 个工作日 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三)临时检验 1、法定办结时限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 内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承诺办结时限自申报临时检验的渔业船舶到达受检地 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实施检验;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 个工作日 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八条、第十 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 八、行政审批数量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九、收费项目、标准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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