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规律师可查询房产等不动产信息了!劳动法行天下
重磅新规 律师可查询房产等不动产信息了劳动法行天下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 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 江苏省法学会会员, 中国法学会会员,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 领域 劳动人事、 商事合同、 房地产。 刘秋苏全部原创在这 188 篇原创文章全汇总2015-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 源部令第 80 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 法 已经 2018 年 1 月 26 日国土资源部第 1 次部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姜大 明2018 年 3 月 2 日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 法(2018 年 1 月 26 日国土资源部第 1 次部务会议 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不 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 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 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 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 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 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 材料。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 和管理。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 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第四条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 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的 原则。第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 登记信息化建设,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 通过运用互联网技术、设置自助查询终端、在相关场所设置 登记信息查询端口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 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 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 构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 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 询结果证明等工作。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纸质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第八条不动产权利人、 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 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查询主体;(二) 查询目的;(三)查询内容;(四)查询结果要求;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第九条不动产权利 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 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 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代理人受委托 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 托书确定。第十条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 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 供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查询结 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 用章。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 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一) 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二) 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 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查询人对不动产 登记机构出具的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二条申请查询的不 动产登记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保 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不动产 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查询记录簿,做好查询记录工作,记录查 询人、查询目的或者用途、查询时间以及复制不动产登记资 料的种类、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情况等。第三章权利 人查询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 人可以查询本不动产登记结果和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 第十五条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 不动产登记资料,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 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二)不动产具体坐落位 置信息;(三) 不动产权属证书号;(四) 不动产单元号。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 设置自助查询终端,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登记结果查 询服务。自助查询终端应当具备验证相关身份证明 以及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功能。第十七条继承 人、受遗赠人因继承和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适用本章 关于不动产权利人查询的规定。前款规定的继承人、 受遗赠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或者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 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可以证明继承或者遗赠行为发生的材 料。第十八条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 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 本章规定查询相关不动产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依照本条规定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依法有权处分该不动产的证明材 料。第四章利害关系人查询第十九条符 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 产登记结果(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 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二)因不动产存在 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不 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 系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抵 押合同;(二)因不动产存在相关民事纠纷且已经 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提交受理案件通知书、 仲裁受理通知书。第二十一条有买卖、租赁、 抵押不动产意向,或者拟就不动产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等,但 不能提供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 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材料,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 下列信息(一) 不动产的自然状况;(二) 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情形;(三)不动产是否存在 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形;(四) 不动产是否存在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受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委托的 律师,还可以申请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下列信息 (一)申请验证所提供的被查询不动产权利主体名称与登记 簿的记载是否一致;(二)不动产的共有形式; (三)要求办理查封登记或者限制处分机关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律师受当事人委托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 料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 提交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材料。律师持 人民法院的调查令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除提交本办 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