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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价基础-资产评价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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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价基础-资产评价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知识点

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第二节第二节 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 知识点 、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四、法律责任的免除 法律责任里面需要重点掌握的是相关的法律规定;职业道德里面要掌握职业道德的基本要 求,还有具体要求里面的一些细节问题。 、行政责任、行政责任 (一)相关法律知识 1.行政责任的概念 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律责任的简称,是指存在 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但尚未 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行政责任的制裁形式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 政 处 分 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国家工作人员及由国家机关委派到 种类包括 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企业事业单位任职的人员的行政违法行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 为,所给予的一种制裁性处理开除等 种类包括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 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 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 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 政处罚。 行 政 处 罚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依法可以实施 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依法定职权和程序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尚不构成犯罪 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制 裁行为。 2.行政处罚原则 (1) 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 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的集中体现,要求行政处罚的依据、实施主体、职权行 使和实施程序都应于法有据, 依法依法而行。 (2) 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公开原则 要求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公开,程序上应公正,处罚裁定应依法公平。 (3) 一事不再罚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 ①当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 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 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 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 如果 第一个处理确属不当第一个处理确属不当,行政主体也应 先行撤销,再作重新处理先行撤销,再作重新处理。 ②除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之外, 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 一个一个 行为一次处罚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 ③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 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 ④对于行为人的 同一个违法行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 行政主体实施处罚, 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只能给予一次罚款。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虽然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但其目的仍在于通过处罚违法行为, 警醒和教育警醒和教育违法 对象、其他组织和个人能够引以为鉴、遵守法律。 (5) 保障权利原则保障权利原则 相对方对行政主体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 陈述权、申辩权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 权 申请复议申请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因违法行政处罚受到损害,被处罚的相对方有权依法 提出赔偿要求提出赔偿要求。 尽管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所实施的惩戒,但违法行为如对他人造成损害,违法者还应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能因接受行政制裁就当然免除其应承不能因接受行政制裁就当然免除其应承 担的民事、刑事责任担的民事、刑事责任。 3.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从 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 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 的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 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评估行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1.资产评估法的相关规定 (1)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规定。 ①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责任①签署、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责任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分别针对评估专业人员和评估机构作出了规定。 第四十五条规定 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业两年停止从业两年 对评估专业人员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签署签署 虚假评估报告虚假评估报告的 以上五年以下以上五年以下;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责令其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终身不得从 事事评估业务。 第四十八条规定 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六个月以六个月以 上一年以下上一年以下; 对评估机构评估机构违反规定,出具虚假出具虚假 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一 倍以上五倍以下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吊销其营业执 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② 评估机构未经工商登记从业的责任评估机构未经工商登记从业的责任。 对违反规定,未经工商登记以评估机构名义从事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 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③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的责任评估专业人员违反其他禁止性规定的责任。 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对评估专业人员存在该法第十四条 ( 除签署虚假评估报告之除签署虚假评估报告之 外外)所列举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估专业人员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警告, a.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 b.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 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六个月以上一年以 下下; c.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的;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一年以上 五年以下五年以下; d.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 e.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 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 f.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 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 益的。 ④ 评估机构违反其他规定的责任评估机构违反其他规定的责任。 对评估机构存在资产评估法第二十条( 除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之外除出具虚假评估报告之外)所列举的违法行为 以及违反该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资方评估法第四十七条也规定了相应的法 律责任。 评估机构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a.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b.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或者 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 c.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 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警告, 损、 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可以责令其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一个月以上六个月 的; d.受理与自身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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