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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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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修订草案

1 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依据)第一条(依据)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 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精神,根据上海市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条例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 (2024-2027年) 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医疗卫生行业科技成果转化特点和实际,制定 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目的)第二条(目的)本操作细则旨在指导本市医疗卫生行业高效合规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释放相关卫生技术人员的创新活力,加强医疗健 康领域技术、资本、人才、服务等创新资源的深度融合与优化配置,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 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卫生健康服务需求。 第三条(范围)第三条(范围)本操作细则面向本市市级公立医院等从事卫生科 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卫生健 康委委属(管)医院、驻沪部队医疗卫生机构、各区医疗卫生机构鼓 励参照执行。 第四第四条(定义)条(定义)本操作细则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医疗卫生机 构及其科技人员开展创新药物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特 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数字诊疗、中药、预防和临床诊治新方案等产 品与技术的研究开发、临床试验、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活动。医疗卫生机 2 构的科技人员涵盖从事药学、诊断、治疗、护理、预防、保健、管理 和信息等工作的各类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与服务人员。转化方式包括自 行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以 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主体责任)第五条(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 强化主体责任,加强科研、财务、资产、人事等部门工作协同,发挥纪 检监察部门的督促作用,建立科技成果管理、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 加强科技资源的有效统筹,健全医药卫生领域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机 制,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落实知识产权运营、 保护、成果管理等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成果管理)第六条(成果管理)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运用能力,医疗卫生机构 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部门或工作岗位, 负责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流 程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 合同管理和法律事务等工作, 建立以科技成果转化 为导向的成果披露、收益分配等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 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 第七条第七条(专利运营(专利运营))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专利申请前评估、专利 布局、 专利导航和专利预警分析等工作。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盘点机制, 唤醒“沉睡专利”,鼓励通过专利开放许可、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 权价值评估等方式,引导专业服务机构发掘其成果价值并进行转化, 或通过市场化评价依规终止无转化价值成果的后续研发投入。 第八条(转化服务)第八条(转化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 展科技成果披露与评价、知识产权运营、合规风控、技术投融资、供 需对接、交易谈判、项目孵化等技术转移服务。建立科技成果所有权、 3 运营权与收益权分割管理的运营机制,探索以“技术托管未来收益” 方式,由第三方机构委托管理科技成果,并支付未来预期收益。充分 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科技创新咨询、成果推广应用、人员培训 等方面的作用。 第九条(成果处置)第九条(成果处置)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 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 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涉及国家秘密、国 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按有关规定 执行。 市财政局授权医疗卫生机构的资产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 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 需报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 第十条(确定价格)第十条(确定价格)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 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医疗卫生机构 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科技成果向全资国有企业转 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将科技成果向他人转 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 估。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从市场分析、技术水平、 法律风险、医学评估等维度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确定协议价格或挂牌 底价。鼓励成果受让方在科技成果转化阶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服务 机构开展市场前景、市场风险、投资回报等方面的产业化评估。 4 第十一条(收益分配)第十一条(收益分配)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 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保障本机构收益、权益基础上,对完成、 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合理的收益分配,分配后余 额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 酬支出, 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也不作为社保缴纳基数。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 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 70的比例用于奖励 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投 资实施转化的, 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 于 70的比例用于奖励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 员。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分配由项目团 队内部自行协商确定。 (二)医疗卫生机构可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提取 不低于 10的比例,用于保障技术转移部门运行,推动专业化发展, 其中应提取不低于 3的比例,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转化服务专职 人员奖励和人才培养。鼓励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人员持股、参与收 益分配等市场化奖励机制。 (三)医疗卫生机构正职领导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 位的正职领导,担任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 贡献的,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制定的具体办法给予现金奖励, 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四)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以下简称“三技”) 5 方式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规定制定相关规章制 度,根据三技合同净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和发放奖酬金。 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是指转让、许可收入扣除相关 税费、单位维护该科技成果的费用、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用以及 交易过程中的评估、鉴定等直接费用后的余额。三技合同净收入,是 指三技合同收入额扣除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或者按照固定 比例计算的费用后的余额。 第十二条(税收缴纳)第十二条(税收缴纳)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作 价投资活动符合国家规定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科技人 员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现金奖励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国资管理)第十三条(国资管理)以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时, 医疗卫生机构结合产品实际,原则上在产品进入市场五年内退出其股 权份额;如转化不成功,形成减持或破产清算时,在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没有牟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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