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库建设要点
粮食仓库建设要点粮食仓库建设要点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国家粮食局国家粮食局 20152015 年年 1 1 月月 粮食仓库建设要点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 2014 年国务院第 52 次常务会议关于“今明两年新 建仓容 1000 亿斤”的决策部署,积极做好国家粮食仓库建设,国家 粮食局组织河南工大设计研究院和国贸工程设计院等单位在 粮食仓 库建设标准 (建标〔2001〕58 号)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以及技术发展新进展, 制订了本要点。 新建 1000 亿斤粮食仓库建设项目应执行本要点; 其他粮食仓库建设和改造项目 参照执行。 本要点由国家粮食局发布,与现行的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建 标〔2001〕58 号)配合使用。 国家粮食局 2015 年 1 月 23 日 目录 一 总体要求1 二 项目选址及用地1 三 规模、构成及分类2 四 仓房建筑3 五 接发工艺装备4 六 储粮工艺装备5 七 供配电及消防5 八 信息系统6 九 新技术应用6 十 安全及环保7 十一 投资控制及相关指标7 一一 总体要求总体要求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仓库建设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 广绿色储粮新技术,确保储粮安全,提高粮食仓库建设机械化、信息化和现代化 水平,特制定本建设要点。 第二条 本要点明确了粮食仓库建设的总体要求、项目选址与用地、规模构 成及分类、仓房建筑、接发工艺装备、储粮工艺装备、供配电及消防、信息系统、 新技术应用、 安全及环保、 投资控制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 是编制、 评估、 审批粮食仓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设计的重要依据, 是项目验收的依 据之一。 第三条 本要点适用于各类粮食收储仓库的新建及改扩建,其他类型粮食仓 库建设参考执行。 第四条 本要点是在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建标〔2001〕58 号)的基础上, 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情况以及技术发展新进展补充形成。 要点中未 规定的内容,应按粮食仓库建设标准 (建标〔2001〕58 号)及粮油储藏技 术规范GB/T 29890 等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五条 粮食仓库建设项目的工程咨询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 工程设计应由取得商物粮行业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二二 项目选址及用地项目选址及用地 第六条 粮食仓库项目选址应充分考虑现有粮食仓库分布, 并结合粮食生产、 流通、储备布局及粮库安全的需要。 第七条 项目选址应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抗震设 防烈度为 9 度的地震区;应避开泥石流、滑坡、流沙等直接危害地段,避开高压 走廊、已有管线及暗沟渠,以及 IV 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和 III 级膨胀土等工程地 质不良地区;避免洪水、潮水、内涝威胁,场地防洪标准不应低于 50 年一遇; 远离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第八条 粮食仓库建设用地宜优先整合利用现有物流体系、粮食仓库、加工 厂土地及闲置土地。 新建粮食仓库每 5 万吨仓容综合用地不宜超过 90 亩,其中 1.散装平房仓仓储区吨粮建设用地指标宜控制在(0.35~0.65)㎡/t; 2.浅圆仓仓储区吨粮建设用地指标宜控制在(0.20~0.40)㎡/t; 3.筒库区吨粮建设用地指标宜控制在(0.15~0.30)㎡/t。 第九条 用地规划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 1.建设用地容积率≥0.6(东北地区及内蒙古东部需大面积晒场的,建设用 地容积率≥0.45) ; 2.建设用地建筑系数≥30。 三三 规模、构成及分类规模、构成及分类 第十条 粮食仓库项目的规模,按粮食仓库的总仓容量划分为以下五类 特类300,000t 以上; 一类150,001t~300,000t; 二类50,001t~150,000t; 三类25,000t~50,000t; 四类25,000t 以下。 第十一条 本要点规定的粮食仓库所建粮仓可按照其功能用途分为收纳仓、 标准储备仓和高标准储备仓。收纳仓主要用于粮食收购和短期储存(储存期不超 过 1 年) ,其建设规模应结合收纳半径及周边粮源情况确定;标准储备仓和高标 准储备仓主要用于粮食收购和长期储存(储存期 1 年以上) ,其建设规模应结合 当地储备规模确定,其中高标准储备仓在仓房建筑、接发设施及工艺装备、储粮 工艺装备、信息系统等方面采用较高配置和相关储粮新技术。 第十二条 粮食仓库建设项目由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办公生活设施、 室外工程及独立工程构成。 1.生产设施包括仓房、接发设施及工艺装备、储粮工艺装备、信息系统、 自动控制系统以及烘干设施等; 其中收纳仓可不配置自动控制系统,选配烘干设施; 标准和高标准储备仓可选配自动控制系统及烘干设施。 2.辅助生产设施 包括检化验室、 中心控制室及机房、 变配电室、 地磅房 (或 一站式服务中心) 、机修间、器材库、药品库、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门卫、机 械罩棚(库) 、铁路罩棚、空压机房、制氮机房、安全监控设施及通讯设施等; 其中收纳仓可不配置空压机房、 制氮房, 可选配机修间、 中心控制室及机房、 机械罩棚(库) 、铁路罩棚、机修间、器材库、药品库; 标准储备仓可选配铁路罩棚、空压机房及制氮机房。 3.办公生活设施包括办公业务用房、食堂、生活用锅炉房、浴室、值班宿 舍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 4.室外工程包括库内道路、站台、堆(晒)场、围墙、挡土墙、土石方、 室外管线或管架、绿化及排涝池等,各类仓库根据需要配置。 5.独立工程包括铁路专用线、码头、港池、库外道路、库外水电管线等, 各类仓库根据需要配置。 四四 仓房建筑仓房建筑 第十三条 各类粮食仓房均应采取防水、防潮、防火、防虫、防鼠、防雀、 防盗、气密、通风和隔热等技术措施。 1.收纳仓 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及储存期, 可采用散装平房仓、 保温钢板筒仓, 东北及内蒙古地区可采用散装保温罩棚仓。 2.标准储备仓、高标准储备仓宜采用散装平房仓、浅圆仓。在一定条件下 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用散装楼房仓、气密保温钢板筒仓,并应采取有效的防 水、气密和隔热措施。其中,高标准仓应达到气调仓气密标准,或达到低温仓隔 热标准。 第十四条 散装保温罩棚仓装粮高度不宜超过 6.5m,装粮线下严禁采用内拉 筋结构。 第十五条 散装平房仓装粮高度不应低于 6m,不宜超过 8m。 标准设计仓容统 一按容重 750kg/m3计算。 1.散装平房仓采用轴线面积计算仓容时, 仓容系数 (或平面利用率) 为 0.95, 当采用建筑面积时,仓容系数(或平面利用率)为 0.93。 2.浅圆仓仓容按粮食平堆计算, 计算高度为仓底至装粮线的高度,仓底带锥 斗的浅圆仓还应计算锥斗内存粮的容量。 3.锥底筒仓装粮体积可按圆柱体计算, 计算高度为仓壁与锥斗交线至仓顶板 底的高度。 平底筒仓装粮体积按实际装粮高度计算, 并应计入顶端粮堆锥体体积。 连体钢筋混凝土筒仓群应计算星仓仓容。 五五 接发工艺装备接发工艺装备 第十六条 鼓励采用散装、散卸、散存、散运的“四散化”成套技术接发工 艺装备及集装单元化装卸设备。 第十七条 收纳仓、标准储备仓、高标准储备仓均应配置取样、检化验、计 量、清理、除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