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模板
股东会议事规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国家的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 高权力机构。 本规则所称股东,是指依照公司章程及时足额缴纳 出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法 人组织或个人。 本规则所称股东代表,是指由其所属的法人组织委派或 认可, 代表本法人组织行使股东权利, 履行股东义务的个人。 第三条第三条 股东会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 的报酬事项; 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1 1 / 8 8 九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 对公司合并、 分立、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 对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事项做出决议, “重要”是 指该事项所涉及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的或最近一年经营收入的。但项目 投资方案、 年度经营计划和银行信贷方案须经股东会 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四 其他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 审议的事项。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指定专人负责股东会的会务、 会议记 录、文件整理和保管。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条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年度会议 每年召开一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召开。 第六条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召开时; 二 监事提议召开时; 三 拥有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时; 四 公司法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股东、 董事或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的,应由提议的股东、 董事或监事联名签署书面提议报送董事会。提议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应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2 2 / 8 8 董事长因故无法主持会议的,可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 持会议;董事长无法委托的,由出资最多的股东(股东代表) 主持会议。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 股东。通知的方式可采取直接送达、邮寄。股东会的通知 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 审议事项(附带与审议事项有关的材料) ; 三 其他会议内容; 四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第九条 股东出席会议时,应以下列方式表明身份 一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复 印件和出资证明书复印件; 二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 身份证明复印件、 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出资证明 书复印件; 三 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时,除第(一)项 所提供的材料外, 还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 权委托书; 四 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除 第(二)项所提供的材料,还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明复 印件和加盖法人股东公章并由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 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第十条 委托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 代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3 3 / 8 8 三 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 反对票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 对可能纳入股东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 五 委托书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 六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制 作,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在签名册 上签名。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股东会的投票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 书面记名 投票表决两种方式,由主持人临时决定;投票(表决)结果 以股东会书面决议方式由股东签字 (自然人股东) 或盖章 (法 人股东)后保存于公司。 第三章股东会的议事内容及提案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提案包含公司章程规定的法定议 事内容及其他股东会认为应由股东会议定的事项,提案内容 应当明确具体,没有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 会不得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临时股东会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 决议。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对股东会议案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 司形式,修改章程的议案,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的股东同意方为通过;其他议案应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同意方为通过。 4 4 / 8 8 第四章股东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股东会应保证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具 有合理表达自己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可列席股东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股东会召开时, 董事长应向股东会宣布到会股 东(股东代表)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年度会议上, 董事会应当就年度股东会决议 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执行情况向股东会做出书面报 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在年度会议上, 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年度 监督专项报告,其主要内容 一 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 董事、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 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 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它重大事件。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股东 (股东代表)或股东的代理人在审议议 题时,应阐明股东的观点,对报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 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有权要求报告人解释清楚。多数 股东(股东代表)认为会议审议的提案内容尚有缺陷或缺乏 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或论证不充分或有其他影响股东(股东 代表)做出正确判断的情况,由主持人在征得与会股东意见 后可暂缓表决,并责成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后,再提请会议审议。暂缓表决的事项应在股东会决议或纪 要中做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 行逐项审议,无正当理由不得不予审议。 5 5 / 8 8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经过审议,股东(股东代表)对提案提出意 见,多数股东(股东代表)认为意见合理并可在会议当场对 提案内容进行修改的,可由提案人当场进行修改后再表决。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决议 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 入会议纪录。 第五章股东会记录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专人负责, 记 载的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