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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九条生命线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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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九条生命线详解

在 2016 年度的商战中,与王石相关的宝万之争、与董明珠相关的收购事件都一 度被炒得轰轰烈烈,有关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纠纷被热烈讨论;年底,90 后美 女、“空空狐”的创始人兼 CEO 余小丹又“控诉”投资人周亚辉在其生病期间 将其“踢出局”,掀起投资圈和创业圈的一阵波澜 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长久的命题,下面小编就管理层 67, 51, 34, 30, 20 股权如何保持其对公司的控制力进行简要分享。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股权设计实务中的“股权九条生命线”。让大家知其然, 也知其所以然。 绝对控制线67 【释义】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 /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 2/3 以上票数支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但书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 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智慧商道提示】 1、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 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 2、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67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 以是 66.7、66.67等。 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 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为否,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 相对控制线51 【释义】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 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 2-3 次稀释 后,还可以控制公司。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前半段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通过。 【智慧商道提示】 1、公司法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款。换言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 而言, 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而是让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 确定。 2、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 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 50,而后两者包含 50。章程中必须避免 出现“半数以上”、 “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 盾。 3、同时,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还是“股东所持表决 权过半数”,两种不同的局面也不需过多解释。 安全控制线34 【释义】股东持股量在 1/3 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 股,具有一票否决权。 【法律依据】同“绝对控制线”法律依据。 【智慧商道提示】 1、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 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 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权,那么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 表述为安全控制权。 2、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 过的事宜,无法否决。 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为“安全控制线”。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 【释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 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 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 继续进行 收购的, 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 要约。 【智慧商道提示】 1、很显然,本条线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不适用于有限责任 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收购上市公司有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两种方式,后者更加市场化。与协议收 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 高。 3、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 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 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 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20 【法律依据】无 【智慧商道提示】 1、本条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现实意义不大。 2、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 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 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 竞争关系。 2、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 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 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是以会出现 20是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的说法。 临时会议权10 【释义】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后半段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 事,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 议。 第四十条第三款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 的, 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 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条第三项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请求时。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前半段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一条第一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以下 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 应予受理。 【智慧商道提示】 1、第三十九、四十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在董事和监事均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之时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同理,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未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0 的临时会议权线根本没有意义。 2、 第一百、 一百一十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正因为股份公司特别的性质, 10 的临时会议权线带有强制性。也就是说,持有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司,即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 10以上表决权股东的诉讼解散权。 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5 【释义】证券法规定达到 5及以上,需披露权益变动书。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上市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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