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因材施教教学原则,充分调动与发挥教、学、管诸 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适应性强、综合素质高,具有良好创新精 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结合职业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 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 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 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 制度自信、 文化自信, 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 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 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 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 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 情趣。 第四条 实施学生管理,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 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 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 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设备、 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 志愿服务、 勤工助学、 学生社团、 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3.按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德、体合格,修 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相应的要求,且全面履行了 相应的义务,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 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6.对学校的处理不服或有异议的, 向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侵犯 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7.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国家规定按时缴纳足额学费及有关费用, 履行获得国家或学校贷学金 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 3.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和生活 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4.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 5.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6.按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为国家服务; 7.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身份证件, 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 办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 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 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在与 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对应征入伍的新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 两年内;对自主创业、患有疾病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新生,经学校审批同意的,可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具体详见职业学院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管理办法。 第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须在规定 时间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 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 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查 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 常学习、生活; 5.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取得学籍的学生信息以招生录取名册为准,一般不得更改;复查不合格者, 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 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 经广州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 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至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应按规定在一周内缴清学费并办理注册手 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经 学校批准后可暂缓注册。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在开学时向学校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 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 按退学处理; 开学一个月内仍未按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又不积极申请助学贷款 或学校提供的其他形式资助者,不予注册,并按退学处理。 四、课程与学分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 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职业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 包括通识必修课、专业必修课。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拓展职业技能,学生根据本人的兴 趣爱好,结合本人的实际情况在全校范围内或跨校选修的课程。 选修课分为以下两种 1.专业选修课 是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技能, 反映专业方向要求的课程。 2.通识选修课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在全校范围内选修的 课程 第十四条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各类课程所占学分的比例, 必修课约占总学分的 85-90,选修课约占 10-15。 第十五条 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 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 时数为主要依据,以学期(每学期以16 周计算)为计算单位,原则上每16 学时 计算 1 学分。 1.一般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用该课程的课时数除以 16(四舍五入)。 2.体育课为通识必修课,每学期计 2 学分 3.按周开设的实训课、创新创业实践、顶岗实习及其它技能培训、职业资格 等级考证培训等环节,每周 1 学分。 4.军训、入学教育和中国传统文化教育为通识必修课,在新生开学第1-3 周集中进行,计算共 3 学分。 5.形势政策教育课计 1 学分,心理健康教育课计 1 学分。 第十六条 本校各专业高职学生毕业时应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 学分,其中必修课和选修课的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