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乘用车买卖合同准则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准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乘用车买卖合同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及合同构成,并给出了合同样式。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省新乘用车买卖服务活动中合同文件的编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行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全部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730.1-2001汽车与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50号 2012年12月29日 3 术语和定义 GB/T 3730.1-2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乘用车passenger car 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它也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3.2 新乘用车new passenger car 出厂后未进行过市场消费交易的乘用车。 注新乘用车还应符合GB/T 3730.1-2001表1中2.1.1.1~2.1.1.10所规定的汽车。 4 基本要求 4.1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应遵守合同内容所涉及的我国相关规章、强制性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4.2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同等、自愿、公允、诚恳信用,协商一样的原则。应敬重社会公德,维护经济秩序,爱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采纳虚假陈述、隐瞒真实状况、设置合同陷阱等手段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4.3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约定的标的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书目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上牌行驶。其质量应符合我国汽车产品标准,符合平安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运用要求。并按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合格。 4.4 新乘用车销售方应树立依法办理、遵守法律经营、质量平安限制等法律意识,宜建立合同订立技术服务、合同及单证保管、合同履行过程限制等合同管理制度及服务标准。 5 合同的构成 5.1 基本构成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包括约首部分、主文部分、约尾部分。 5.2 约首部分 约首部分应明确、完整地列出以下信息 a 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 b 合同签订方的合法有效名称、姓名及对应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须要时可增加签订方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联系信息等其他信息; c 须要时,可增加运用说明。表述合同文本的适用范围、运用资格、书写效力、条款说明等。 5.3 主文部分 5.3.1 基本内容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的主文部分应体现合同订立的目的和内容,并涵盖合同订立到终止全过程中合同全部签订方的权利义务。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主文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合同标的; b)车辆卖方应为本合同履行所供应的条件(如场地、平安保障措施、检查车辆基本运用功能的技术支持、信息系统等); c)交车及验收; d)三包期限; e)费用及结算方式; f)违约责任; g)争议解决方式。 此外,新乘用车买卖合同主文还可以依据须要增加例外条款、补充条款、合同附件等内容,新乘用车买卖合同示范样式可参见附录A。 5.3.2 交付 新乘用车交付时,应有明确的标准和操作规则,验收规则应由合同签订方共同确定,宜明确验收项目、验收方法、参加人员等内容。若需双方认可的修理方参加或协作验收的宜在合同中说明。 5.3.3 费用结算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中应明确给出计价方式、结算方式.应包括签订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全部发生的费用,宜具体、明确。若有变更应由合同签订方形成一样,并以书面等证据形式予以确定。 5.3.4 三包条款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新乘用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非家用汽车产品宜参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汽车经营者可结合自己实际状况制订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售后服务企业标准。 5.3.5 违约条款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中应设置违约条款,列示对合同签订方违约的认定、赔付及补救措施等内容。 违约认定可包括违约行为定义、违约认定方法、责任划分等。 赔付可包括赔偿费用划分、支付方式等。 补救措施可约定合同签订方应实行的补救措施、解决方法等。 5.3.6 争议处理 双方发生争议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 a协商和解; b向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恳求调解; c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d依据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e向人民法院起诉。 5.3.7 其他条款 其他特别状况下标的的服务与预期发生改变时,合同签订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的重新确定。 约定其他须要的、合同签订方之间的特别约定。 5.4 约尾部分 合同尾约部分应 a)明确约定合同生效时间; b)约定合同附件的效力; c) 包含合同签订方或授权代表签字及组织盖章; d) 明示合同份数、签订日期和地点等。 5.5 补充部分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可依据须要设置补充部分,补充部分可约定合同附件的序号、名称及内容,也包括主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部分不应涉及双方的重大权利和义务,不应对主文中的条款进行更改和限制。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示范样式 表A.1至表A.8给出了新乘用车买卖合同示范要素的相关结构及内容,供新乘用车销售企业编制合同时参考,实际合同签订的具体结构和内容仍应由合同签订方协商约定。 表A.1所示新乘用车买卖合同中运用说明的结构及内容。 表A.1新乘用车买卖合运用说明 新乘用车买卖合同运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仅适用于a的新乘用车交易。 2、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运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方应细致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样的,可向出卖方询问,出卖方应刚好解疑,不行隐瞒。 3、本合同文本中空白项的条款,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方可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手写项的填写应运用钢笔或水芯笔。 5、在签订合同前,签订双方应出示的有关证明性文件。 6、本合同由备案登记。 a说明合同文本的运用或适用的范围,可为某个企业、某个企业联盟组织。 表A.2所示新乘用车买卖合同中基本信息的结构及内容。 表A.2新乘用车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