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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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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法律规范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小型工程)是指由市城乡建设局所属各单位负责实施的城市道路、城市桥隧、城市照明、城市河道(闸站)及其配套设施等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新(改)扩建、整治提升等独立项目和政府指令性的其他城建项目。依附于主体工程的小型工程随主体项目按规定程序同步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养护维修项目根据扬州市市级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条 小型工程实施前,应明确资金来源,资金渠道落实后,由局属相关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工程预算,形成报告报局业务处室审核。局业务处室审核通过后,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业务处室下达任务批复,局属相关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小型工程的发包程序根据市城乡建设局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确定承包单位。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安全、抢险救灾及其他应急项目可由局属相关建设单位集体讨论,并执行局属单位内部会办制度确定承包单位,先行组织实施,5个工作日内补办任务批复。 第五条 小型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签订前,执行局合同会办审查制度。 第六条 局属相关建设单位应按市城乡建设局明确的建设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按进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七条 小型工程凭市城乡建设局任务批复按规定程序办理发包备案手续以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应法律规范行为,仔细履职,自觉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安全监察站及有关部门的监管。 第八条 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应加强投资管理,工程量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参照市城乡建设局工程量计量环节操作法律规范实施意见进行监管及审查备案。 第九条 小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局业务处室等相关单位(处室)参加,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条 小型工程竣工后,须及时形成结算文件,上报局计划财务处组织审计,按规定程序支付资金。 第十一条 小型工程建设和管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古城保护、街景美化等其他小型工程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城建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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