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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应知应会要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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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编总则应知应会要点梳理

民法典第一编应知应会梳理民法典第一编应知应会梳理 (第一篇 总则,共十章共 204 条) 一、总则编八大亮点 在民法典的编纂步骤上,采取的是先总则编、后分编的两步走 模式。 民法总则已于 2017 年通过实施,本次民法典总则编部分 未有较大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 总则编亮点即民法总则的亮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 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 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 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 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十九条) 3.失能老人须监护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 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 1 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 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 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 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 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 百一十一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 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 责任, 受害人请求补偿的, 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八十八条) 2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 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总则编主要要点梳理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 2.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 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 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 明的时间为准。 5.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 权利能力。 6.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 年人。 7.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 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 为) 。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 人。 9.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 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10.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 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由下列有监护 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 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12.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 监护人的责任。 13.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 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4 14.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15.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下落 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 之日起计算。 16.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 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17.被宣告死亡的人, 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 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 亡的日期。 18.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 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 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19.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个人经营的, 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 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20.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 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1.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 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2.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 受。 5 23.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为营利法 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24.营利法人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 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 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25.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 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26.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 者会员分配剩余财产。 27.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 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 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 服务机构等。 28.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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