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刑诉易混考点对照
民诉刑诉易混考点对照讲解 备战司考,轻松搞定民诉、刑诉易混考点 01. 概念认识 民诉民告民。 刑诉官告民。 02. 基本原则 民诉 ①平等原则;②对等原则;③同等原则;④调解原则;⑤处分原则;⑥辩论原则;⑦诚实信 用原则;⑧法律监督原则。 刑诉 ①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②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⑤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⑥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03. 辩论原则、辩护原则 民诉辩论原则。 刑诉辩护原则。 04. 检察监督原则 民诉 监督的范围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不包括仲裁) ; 监督的方式可以再审抗诉,不可以二审抗诉; 监督的对象判决、裁定、调解书都能抗诉; 再审的监督上抗下,同级可以检察建议。 刑诉 监督的阶段公、检、法的刑事诉讼活动; 监督的方式可以再审抗诉,也可以二审抗诉; 监督的对象只有对判决、裁定的抗诉; 再审的监督上抗下。 05. 调解 民诉 民事诉讼中的一审、二审、再审。 【考点提示】执行阶段不能调解、非诉程序不能调解、身份关系确认之诉不能调解。 刑诉 仅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和自诉案件中可以调解。 06.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民诉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刑诉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07. 和解 民诉 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甚至包括执行阶段(执行和解) 。 刑诉 ①附带民诉; ②自诉案件; ③公诉案件a.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 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b.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 案件。 08. 和解的法律效果 民诉可以申请撤诉。 刑诉自诉案件和解可以撤诉。 公诉案件 侦查阶段公安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审查起诉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 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审判阶段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09. 合议庭中的陪审员 民诉只有一审“普通”可以有。 【考点提示】简易程序没有陪审员;特别程序没有陪审员。 刑诉只有一审可以有。 【考点提示】简易程序可以有陪审员;特别程序可以有陪审员。 10. 合议制度之例外(独任庭) 民诉 ①简易程序都是独任庭; ②但是独任审理的不一定都是简易程序。 A.简易程序;B.特别程序;C.公示催告程序公告阶段;D.督促程序。 刑诉 ①独任庭只能在简易程序; ②但是简易程序未必都是独任庭。 A.三年以下可以独任,可以合议庭;B.三年以上必须合议庭。 11. 回避的决定权 民诉 审判人员 → 由院长决定; 院长 → 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其他人员 → 由审判长决定。 刑诉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12. 回避的效果 民诉当事人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要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刑诉审查原则上程序停止;但侦查人员例外。 13. 回避的效力 民诉决定回避,更换人员后,诉讼程序继续进行。回避并不影响先前诉讼程序的效力。 刑诉回避后,侦查人员的先前行为的效力如何→(效力待定) 14. 公开审判制度 民诉 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离婚案件。 刑诉 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 相对不公开商业秘密。 15. 两审终审制度之例外 民诉 下列案件一审就终审①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 ②一审中适用调解结案的案件; ③适用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④小额诉讼标的 案件;⑤确认婚姻效力的判决。 刑诉 下列案件一审就终审①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②调解达成协议, 向双方送达签 收,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审仍不生效的①死刑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生效;②法定刑以下量刑的案件, 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 16. 法院和外部机关的分工问题 民诉 ①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分工 爱调不调(自愿) ;调了也白调(无强制力) ②法院与仲裁的分工1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2对合同纠纷或者 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遵循“或裁或审”的原则;3有效仲裁协议排斥诉讼。 ③法院和劳动仲裁的分工劳动仲裁要前置。 刑诉 ①公安机关一般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检察院贪污贿赂和渎职,职权人身民主权。 ③法院(自诉案件) 亲告、轻微、公转自。 17. 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 民诉 ①重大的涉外案件。 (港澳台) 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海事海商案件。 ④知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也有可能在基层) ⑤与仲裁有关的案件。1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2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 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 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涉外仲裁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刑诉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③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18. 上下级法院的管辖 民诉能上能下(管辖权的转移) 。 刑诉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 19. 地域管辖 民诉原告就被告(住所地) 。 【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刑诉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共同管辖】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 20. 移送管辖 民诉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 刑诉刑诉公诉案件法院受理后发现没有管辖权的,退回人民检察院。 21. 证据的法定种类 民诉 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当事人陈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诉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 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2. 证人资格 民诉自然人、单位。 【新法速递】 民诉解释第 120 条,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 费用。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 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 由败诉一方 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 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 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刑诉自然人。 【考点提示】 刑诉法第 63 条,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 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 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 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23. 证人不出庭的特殊规定 民诉 ①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②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④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口诀】有病、太远、遇灾害。 刑诉 ①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