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背诵要点
民诉背诵要点 一、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1.和解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对人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一切在中国领域内进 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任何人。 2、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时间效力何时生效和何时失效的问题。 4、对事效力指民事诉讼法适用于哪些案件,即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 争议引起的诉讼案件与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非诉案件。 三、诉的要素诉的主体;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的理 由; 四区分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 1、诉讼标的当事人之间争议并请求法院裁判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2、诉讼标的物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具体指向的对象;3、诉讼 请求当事人基于法律关系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实体要求,当事人在 诉讼过程中可以放弃、变更、追加或撤回诉讼请求; 五、诉的种类(针对诉讼案件中原告诉讼请求所做的分类) 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 关系的诉。2、变更之诉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某种既 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当事人对现存的法律关系的存在并无争议, 而就该关系是否变更以及如何变更有争议。3、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 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行为。 一、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有涉外因素,国民待遇) 3、对等原则(有涉外因素,报复、歧视) 4、调解原则 5、辩论原则 (1)辩论绝不限于法庭辩论,而贯穿于从当事人起诉到诉讼终结的整 个过程中;(2)当事人的辩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与书面形式;(3) 当事人辩论的范围包括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也包括事实问题和法律 问题;(4)辩论的主体是双方当事人。 6、处分原则 1 (1)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主体只能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和经过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 人。 (3)对象包括自己依法享有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 (4)阶段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5)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即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 权益。 7、支持起诉原则 8、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当事人、法院、其他诉讼参与人) 9、法律监督原则(检察院对民诉诉讼实施法律监督) 二、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中的 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1、合议庭的组成 (1)一审程序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 (2)二审程序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3)再审程序 原来是一审的案件按照一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原来是二审的案件或者经过提审的案件按照二审程序组成合议庭。 (4)特别程序一般是独任制;(仅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和 担保财产标的额超过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担保物权的实现案件是 合议制,且要求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2、独任制 (1)简易程序中,适用审判员独任审理。 (2)在特别程序中,一般适用审判员独任。 (3)公示催告程序 公告审理阶段,适用独任制;除权判决阶段, 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4)在督促程序中,适用审判员独任审理。 (二)回避制度(注意证人不需要回避) 1、回避对象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鉴定员、勘验员、翻译人员。 2、回避情形(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 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4)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 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2 3、回避方式(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职权指令回避。 4、回避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方式、口头方式,需要说明理由。 (2)申请时间原则上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若回避事由是在 案件审理后知道的,最迟法庭辩论终结前。 (3)对决定不服可以向原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5、申请回避后,被申请回避人暂停执行职务,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 除外。 6、回避决定权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注意包括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7、回避后果 回避不影响先前诉讼程序的效力。 (三)公开审判制度 1、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一律公开进行。 2、绝对不公开审理案件1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个人隐私 的案件。 3、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可以不公开审理。2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可以不公开审理。 (四)两审终审制度 1、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 的制度。 2、以下几种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1)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2)一审中适用调解结案的案件; (3)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4)确认婚姻效力 的案件;(5)小额诉讼案件判决;以及当事人对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 辖异议的裁定不服,不能上诉; 一、主管 (一)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 1、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 2、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 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3 3、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 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 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二)法院与仲裁委员会 1、身份关系不仲裁; 2、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遵循“或裁或审”的原则,不能 并列采用; 3、有效的仲裁协议排斥诉讼; 4、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 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二、管辖概述 (一)管辖恒定原则 1、管辖恒定指确定案件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案件起诉时对案件 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发生变化而丧失管辖权。 2、常考的管辖恒定包括的情形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化; ‚ 行政区划发生变更。 (二)级别管辖 1、基层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外。 2、中级法院 重大的涉外案件(重大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一方当事人 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海事、海商案件。 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专 利纠纷也可以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 民事纠纷案件)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 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 1-2 个基层人民法 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