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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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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程

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 规程规程 作者 日期 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程民事案件开庭前准备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目的目的 为了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民事诉讼业务,特别是诉前准备工作的执业行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胜诉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 解释的规定,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第二条 使用范围使用范围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本所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民事一审、二审、再审诉讼程 序中涉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行政案件、仲裁及执行案件,其程序参照本操作规程。 第三条第三条 职责职责 (一)主任 主任作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对事务所及律师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开庭前准备工作承 担领导责任,对重大、疑难案件的代理方案具有审批权,对主、协办律师的人员选定及案件 分配、承办律师间的争议裁决等享有决策权。 (二办公室 办公室作为事务所的行政管理部门,对事务所及律师的民事诉讼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三)承办律师 事务所接收当事人的委托后,由事务所指派的承办律师代表当事人参与诉讼活动,对民 事案件诉讼活动的开庭前准备工作承担直接责任。 主办律师对案件承担主要责任, 协办律师 协助主办律师完成诉讼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四律师助理 律师助理作为律师承办民事案件的助理人员,协助律师完成在案件承办过程开庭前的 各项辅助工作,向承办律师负责。 第二章第二章 分则分则 工作程序)工作程序) 第四条第四条 收案审查收案审查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承办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时 ,应审查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有关材料 ,发现当事人不具 备相应诉讼主体资格时,应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及时进行变更或调整。 (二利益冲突的查询以及利益冲突解决 对于拟委托本所代理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承办律师有义务进行利益冲突的查询, 并根据查询结果做如下处理 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将与本所或本所律师构成直接利益冲突的,承办律师应将情况如 实告知当事人,拒绝接受其委托。 2、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将与本所或本所律师构成间接利益冲突的,承办律师应将该情况如 实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如坚持要求委托的,承办律师应要求其出具明确的书面豁免函,并将 该情况报主任审批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3、拟委托的当事人的利益冲突查询以及构成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具体协调处置,执 行本所的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三)时效审查 当事人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或上诉人的,承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应审查当事人的诉讼 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或上诉是否上诉期限;如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或上诉超过 上诉期限的,承办律师应明确告知并拒绝接受委托。 四)管辖审查 承办律师应对当事人委托民事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进行审查;对于已经进入法 院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承办律师应就受理法院的管辖级别等进行审查。 经审查,承办律师发现当事人委托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或受理案件的法院无权对 该案进行管辖的,承办律师应及时告知当事人进行变更或提出管辖异议。 第五条第五条诉讼风险告知诉讼风险告知 承办律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通过对当事人提供资料的分析,认为当事人委托的民事 诉讼案件审理结果, 可能无法到达当事人预期目标的, 承办律师应将这一情况明确告知当事 人,并就告知内容制作谈话笔录,并由当事人签署。 第六条第六条 代理事项和权限的确定代理事项和权限的确定 承办律师与委托人签署聘请律师合同及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当明确具体 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应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革、 放弃、承认诉讼请求 和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七条第七条 收案后主协办律师的工作分工收案后主协办律师的工作分工 承办律师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 ,经事务所指定或承办律师间协商 ,可分为主办律师和协 办律师。 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可就案件分工、责任分配签订书面协议,该协议经各承办律师签 署后附卷。 第八条第八条证据的签收和保管证据的签收和保管 承办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诉讼资料的复印件、复制件,同时 核对原件,并将原件及时交还当事人妥善保管。承办律师对于收到的诉讼资料应制作资料清 单,由当事人、承办律师签字后附卷。 若根据案情需要或当事人要求 ,承办律师必须接受当事人证据原件的 ,应将证据复印后 统一交由办公室按档案要求保管。 第九条第九条 调查举证调查举证 一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承办律师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其调查、收集证据;律师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 时,应有两位律师含律师助理共同进行调查。 承办律师在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首先告知律师身份,出示律师执业证,同时告 知证人应当如实反映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并向其说明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承办律师向证人调查和收集证据应当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载明调查人、被调 查人、被调查人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调查时间、调查地点、调查内容、调查笔录制作人等 基本情况;还应当记明律师身份介绍, 律师要求被调查人实事求是和出庭作证等内容, 以及 调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承办律师制作调查笔录应当全面、准确地记录谈话内容,并交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 读。如有补充,应由被调查人在修改、补充处签字、盖章或按指纹确认。 经确认无误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按指纹确认。被调查人为单 位的,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承办律师应要求被调查人在律师调查笔录上签署或确认下述文字“以上笔录阅读过, 与本人的陈述一致。 ” (二向国家机关调查和收集证据 承办律师从国家机关抄录、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尊重事实和忠实于原件,并经 该国家机关确认。 (三)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 案件确有需要并经当事人同意和主任审批后,承办律师可以委托被调查对象所在地的律 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 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调查和收集证据时 ,承办律师应当制作律师事务所书面委托书 ,并 简要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提出调查的内容、目的、对象和要求。 第十条第十条证据的初步审查和整理证据的初步审查和整理 承办律师对先行调查、收集的证据在起草诉状等诉讼文书以前应进行审慎审查和整理,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 证据的来源; (二) 证据的形成和制作; (三) 证据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 (四) 证据的种类; (五) 证据的内容和形式; (六) 证据要证明的事实及其与本案的关联性; (七) 证据间的关系; (八) 证据提供者的基本情况; (九) 证据提供者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十) 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 (十一证据的证明力。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等 承办律师应收集并全面运用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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