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仪馆建设标准
殡仪馆建设标准 民政部 殡仪馆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零一七年二月 前 言 殡仪馆建设标准是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 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 计划的通知 (建标〔2010〕180 号)的要求,由民政部组织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等有 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循殡葬管理条例 、 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等政策和规 范性文件,按照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 、 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的要求,在全国不同地区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各地区殡仪馆建设的经 验。在此基础上,对大量资料进行了科学的论证与分析,形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经 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反复修改形成了送审稿。经专家审查会通过后,进一步修 改完善形成报批稿,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布。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与规划布局、面积指标、 建筑与建筑设备、专用设备。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 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民政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 沿大街 147 号,邮政编码100721)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 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部门主编部门民政部规划财务司、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主编单位主编单位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 编制组成员编制组成员宫蒲光、冯亚平、刘健、刘珺、缪丽、刘伟、王进、李伯森、孟浩、 郭雷、李冰、李秉杰、光焕竹、乔娇、张金玲、杨德慧、李清明、刘直。 主要起草人主要起草人孟浩、郭雷、李伯森、李冰、李秉杰、史峰、孙成龙、高原、钱高、 牟玉、方祥、田霖、郭婵。 目录 2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4)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5) 第四章面积指标(6)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7) 第六章专用设备(8) 本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9) 附件殡仪馆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10)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殡葬事业改革和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公共服务的需要, 加强和规范殡仪 馆建设,提高殡仪馆项目规划建设和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合理确定殡仪馆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 殡仪馆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对项 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殡仪馆建设项目。 第四条 殡仪馆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城乡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 殡仪馆建设应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 节约土地、劳动保护、安全卫生、节约能源等有关方面的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 习俗,做到技术先进、经济适用。 第六条 殡仪馆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 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和定额、 指标等的规定。 4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七条 殡仪馆建设规模以年遗体处理量确定, 年遗体处理量等于服务人口数量乘以当 地人口死亡率。 第八条 殡仪馆建设规模分类宜符合表1 的规定。如表 1 所示 表 1 殡仪馆建设规模分类(单位 具) 殡仪馆类别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年遗体处理量 10001~15000 6001~10000 4001~6000 2001~4000 ≤2000 注 1、Ⅰ类馆年遗体处理量上限为 15000 具,因为殡仪馆规模过大,会造成殡葬人群过度集中,既不方便群众办理丧 事,也不利于殡仪馆的管理。 2、Ⅴ类馆年遗体处理量少于1000 具时,按1000 具规模建设,因为低于1000 具规模的殡仪馆很难正常运营,不符 合实际情况。 第九条 火葬殡仪馆的项目包括 业务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火化区、骨灰寄存区、 祭扫区、集散广场区、后勤管理区等功能区。 (一)业务区包括业务咨询室、业务洽谈室、业务办理室、丧葬用品陈列室、卫 生间、收款处和休息室等。 (二)遗体处理区包括接尸间、停尸间、冷藏间、防腐室、整容室、污水处理间、 殡仪车清洗消毒间、车库、卫生间和员工休息室等。 (三)悼念区包括悼念厅、守灵间、音响室、医务室和卫生间等。 (四)火化区包括火化间、骨灰处理间、骨灰暂存室、候灰室、员工休息室、卫 生间、淋浴间、油库和设备间等。 (五)骨灰寄存区包括骨灰寄存间、业务室等。 (六)祭扫区包括遗物祭品焚烧处理用房、祭扫室和室外祭扫场地等。 (七)集散广场区包括公共停车场、公共厕所和室外活动场地等。 (八)后勤管理区包括办公用房、值班宿舍、活动室、办公用车车库、餐厅和仓 库等。 第十条 土葬殡仪馆的项目包括 业务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祭扫区、集散广场区、 后勤管理区等,参照同等规模火葬殡仪馆设置。 祭扫区和集散广场区的房屋及其构筑物 根据民族习俗及宗教信仰的需要设置,不设火化区、骨灰寄存区。 5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一条 殡仪馆的选址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符合用地分类原则和规划管理、殡葬管理条例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二)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三)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 (四)交通、给排水、供电有保障。 (五)考虑到殡葬工作的特殊性,尽量选择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相对独立、交 通便利的地域,并处理好与周边单位及居民的关系,符合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GB 18081-2000)规定。 第十二条 殡仪馆的规划布局与总平面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殡仪馆建筑布局应根据殡仪服务流程科学设计,功能分区明确,同一功能 区内的建筑用房可相对集中布置,管理及后勤区宜独立设置。 (三)合理组织交通,馆区内应设接运遗体的专用道路和专用出入口。 (四)殡仪馆绿地率应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新建殡仪馆的绿地率宜为35, 改建、扩建殡仪馆的绿地率宜为30。 五 应设置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厕所。 六 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殡仪车停车场与公共停车场分开 设置,并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殡仪馆的容积率不宜低于0.2。 6 第四章面积指标 第十四条 各类殡仪馆的总建筑面积指标根据具均建筑面积指标和年遗体处理量确定, 各类殡仪馆具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2、表 3 的规定。 表 2 火葬殡仪馆具均建筑面积指标(单位m/具) 殡仪馆类别 具均建筑面积 Ⅰ类 1.6~1.7 Ⅱ类 1.7~1.8 Ⅲ类 1.8~2.0 Ⅳ类 2.0~2.2 Ⅴ类 2.2~2.4 表 3 土葬殡仪馆具均建筑面积指标(单位m/具) 殡仪馆类别 具均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