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使用管
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保护区 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域一体化图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保证民用航空安全与城市建设相协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法 、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 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CCAR-97) 、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 定 、湖北省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 规定, 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天河机场航行服务程序净空 保护区域一体化图(以下简称 净空一体化图 )武汉市范围 内新建、 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及附属设施的规划设计及建设高 度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 净空一体化图 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天河机场 的机场障碍物限制面、 飞行各保护区技术标准、 管制运行控高 等各项要求编制的净空保护控制图, 是我市净空安全高度管理 的法定图则。 第四条第四条 市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在办理建(构)筑 物及附属设施的审批工作时, 应严格依照 净空一体化图 及 相关法律限制高度进行审核。 全市涉及省级及以上行政 (行业) 管理部门立项审批的建 设项目, 依照行政 (行业) 管理职责分工, 由对应的市行政 (行 业) 管理部门负责衔接, 按照 净空一体化图 和本办法规定, 做好净空管控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 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 净空一体化 图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按下列程序办理高 度控制审批(审查)手续。 (一)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及东西湖、 黄陂、蔡甸等地 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内的建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应严格遵 守净空一体化图规定的限制高度、不得突破。该区域内建 (构)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高度应征求武汉天河机场有限 责任公司意见,并报民航湖北监管局备案。 (二)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及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外, 不高出机场地面标高150 米(黄海高程180 米)的建(构)筑 物及其附属设施, 由相关行政 (行业) 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及相关法律进行审批。 (三)位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及地面导航台保护区域外, 高出机场地面标高150 米(黄海高程180 米)以上、在净空 一体化图限制高度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相 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审批。报批文 件应制定障碍灯安装方案,方案需征得民航管理部门同意。 (四)在组织开展城市规划和设计时,因城市功能需要, 超过净空一体化图 高度限制标准的, 由市国土规划主管部 门根据项目业主单位意见, 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进行航 行评估; 经民航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 按审批方案开展规划设 计。 (五)单个项目因城市功能需要,超过净空一体化图 高度限制标准的建 (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由市国土规划主 管部门根据项目业主单位意见, 向民航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进 行航行评估; 经民航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 按审批方案开展规 划设计。 第六条第六条 建立会议协调机制。建立会议协调机制。 (一) 建立市净空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 人民政府重点工程督查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 组织、召集相关民航部门、区人民政府、行政(行业)管理部 门和单位召开。 联席会议每年择机召开一至两次, 各参会单位 应根据职责梳理前期净空管控工作情况, 讨论发现的问题, 提 出解决方案, 明确下一步工作任务。 净空管控工作中涉及面广 及重大问题, 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 研 究解决办法。 (二)建立应急处置会议制度。 会议由市重点办协调, 机 场管理机构、 天河机场、 机场行业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等行业 监管部门及涉及的部门参会, 处理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紧急突 发事件。 第七条第七条 建立巡视检查机制。建立巡视检查机制。 建立定期巡视检查制度。湖北机场集团会同市相关行政 (行业)管理部门,依据净空一体化图限制高度规定开展 巡视检查工作。 (一) 净空巡视检查内容应包括 有无新增的超高建 (构) 筑物及附属设施;对疑似超高物体进行测量(高度复核);障 碍标志、 标志物等安放是否符合标准, 障碍灯是否符合标准持 续运行。 (二)规范台账管理。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要按工 作职责对净空巡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建立台账并归档。 (三) 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对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未经 批准的超高建 (构)筑物或附属设施、 障碍灯故障等影响净空 安全的事件,及时反馈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 第八条第八条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对民航部门反映的异常事件,及未经批准的超高建(构) 筑物或附属设施等影响净空安全的事件, 相关行政 (行业) 管 理部门应立即组织开展测量核实工作,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对于可能产生负面舆情的事件,应及时上报宣传和网信部门。 具体如下 (一)未经批准的建筑物结构主体超高的, 相关行政 (行 业) 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调查, 制定整改方案; 相关行政 (行业) 管理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区政府按职责具体落实。未经批准的新 增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超高的, 相关行政 (行业) 管理部门应函 告项目业主限期整改,并跟踪巡查。 (二) 在建项目及工程建设涉及施工塔吊等临时设施超高 的,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要求其暂停项目建设,限期 整改,并跟踪巡查。 (三)障碍灯运行故障的,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 及时函告项目业主,督促其完成整改,并跟踪巡查。 (四) 对民航相关部门反映的异常事件, 相关行政 (行业) 管理部门应及时协同机场相关部门实地巡视,制定处置方案并 限时整改落实。 第九条第九条 建立调整更新机制。建立调整更新机制。 市重点办协调、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收集、 汇总 民航部门及市相关行政 (行业) 管理部门关于 净空一体化图 的调整信息,组织开展净空一体化图更新工作,并及时按 规定程序发布更新后的净空一体化图。 第十条第十条 市重点办应将各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实施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体系,对未按 本办法规定履职尽责的, 严格按安全生产责任年度考核、 政务 信息公开、 治庸问责有关规定问责; 对违反净空安全管理规定 且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对违反 本办法的单位或人员采取以下措施 (一) 有关单位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并整改违规行为, 自 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相关行政 (行业) 管理部门按有关规 定给予通报批评, 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对违反相 关行政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市各相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设立举报电 话, 制定举报奖励制度。 对举报违反净空保护管理规定事件的 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置结果应当依法公开,接受 监督。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