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合同管理制度
同意 金志国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企业 Tsingtao Brewery CO.,LTD 管 理 标 准 编号M/0009-03-3-01 审 核 管理部 乔向红 修订状态1/0 编写部门孙丽红 编写周茂成 公布日期.05.28 途径管理原则/经营综合管理原则/协议管理制度/三级文献/01 题目协议管理制度 目为加强、完善企业整体协议管理工作,防备和化解经济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中协议是指协议主体一方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企业”(“企业”)或企业下属青岛营销分企业、青岛啤酒厂、啤酒二厂、啤酒四厂、麦芽厂五家下属分支机构,有支付或收取协议金额内容,且不能及时清结,需签订书面协议,并在协议中加盖各单位协议专用章或公章协议书、协议(各营销企业及子企业可另行比照定义)。 第二条 协议管理原则 1、协议项目分级审批管理 (1)如下协议或协议项目必须获得企业董事会同意 ①企业单笔金额到达1000万元人民币对外投资及资产处置协议; ②企业所有对外抵押、质押等担保协议及借款协议; ③根据法律、法规、企业章程、企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需经董事会同意协议。 以上各类协议所涉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提请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以董事会决策作为协议提请审查及签订根据。 (2)除上述须经董事会同意协议项目外,企业总部各类采购、销售、广告、租赁、征询、服务、技改扩建等协议或项目,由企业各分管领导在其分管范围内分别详细负责并签订,其中,需由总裁签批协议在执行中作归口界定。 (3)青岛营销分企业、青岛啤酒厂、啤酒二厂、啤酒四厂、麦芽厂五家分支机构在企业授权范围内采购、工程、维修、产品销售、广告等协议由各单位负责人详细负责并签订。 2、协议签订原则及注意 (1)企业总部类似购置小批量办公用品或备品备件,可以即时交付、验收标物及结清价款,不存在遗留事项或未了问题,且总金额在约5万元人民币如下各类交易或劳务、服务项目,由协议主办单位根据详细状况及需要决定与否签订书面协议书。 青岛营销分企业、青岛啤酒厂等五家分支机构有关书面协议签订规定由以上单位在其各自详细协议管理制度中另行确定。 (2)除上述状况之外各类金额较大,重要原材料采购、牵涉产品质量问题且不能及时结清,存在遗留事项和未了事务各类交易或劳务、服务项目均应签订书面协议书,明确协议内容及各方详细权利义务,以作为履行和处理争议根据。 (3)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在与合作方洽谈协议步,应使用企业已制定并推广实行各类协议示范文本与对方进行协商,不得使用对方提供格式协议,最大程度保护企业利益。 (4)各协议所牵涉项目及协议内容均应在协议开始履行前进行审查、会签,防止未签协议或未获同意即开始履行状况; (5)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企业月度财务收支预算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上报制度,于每月25日之前向企业财务总部或本单位财务部门提报下月协议资金使用计划,以便提前准备资金,保证企业所签各项协议可以及时有效履行,维护企业良好信誉。 (6)在价款支付上,除个别特殊状况外,不容许预付款。 3、合用范围及审查程序 本制度合用于营销部、技术质量部等企业总部各部门及企业下属青岛营销分企业、青岛啤酒厂、啤酒二厂、啤酒四厂、麦芽厂。各单位协议按照如下有关规定详细进行审查会签 (1)除人力资源管理总部劳动协议、财务总部贷款、担保协议,各部门外文协议之外企业所有职能部室及经营性企业以股份企业名义对外签订购置资产、技术改造、产品销售、广告公布、征询服务、维修、房屋租赁等所有协议均合用本制度,必须通过法律事务部审查及有关部门会签。 (2)企业总部协议应由主办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及企业分管领导进行审查会签。详细为协议审查,应首先由协议主办部门对其提报协议内容进行初审,企业各部门根据各自专业职能对协议内容进行专题审查(如法律部分、预算部分等),最终经企业分管领导综合各部门意见审查同意、签订后转由主办部门详细执行。 (3)企业下属青岛营销分企业、啤酒厂、啤酒二厂、啤酒四厂、麦芽厂各类协议在根据本单位制度提请负责人签订同意前应提报企业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查。 经企业法律事务部详细评估,前述应报经法律事务部审查协议范围可对应调整至非企业范本协议或性质比较特殊协议,其详细范围由法律事务部与各单位沟通并评估后,在各单位协议管理制度中详细规定。 企业总部协议会签详细分工和流程详见本制度附件1总部机关协议会签实行细则及企业总部协议审查流程及附件2各类协议会签表; 企业下属青岛营销分企业等分支机构协议审查流程见本制度附件3分支机构、子企业协议审查流程及各单位详细协议管理制度和有关会签单。 4、各营销企业及子企业协议管理 1、各营销企业及子企业应根据前述分级审批制度及企业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状况及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协议签订、审查、审批、履行、存档等详细管理制度并报企业法律事务部立案,做到职责明确、管理流程清晰。 2、各营销企业及子企业在对外签订协议步,应使用企业制定并推广各类协议范本,并接受企业法律事务部在协议签订方面详细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于对外投资及对外抵押、质押等担保性质协议,各营销企业及子企业无权签批,须根据有关规定报企业总部审核会签,经同意、立案后方可实行。 第三条 协议签章、履行及监督、检查 1、协议签章 (1)在协议末页代表我方与对方签订协议人员上应为企业级分管领导或本单位负责人。在企业级分管领导已经在协议会签单中签字同意后,经其明确指示和授权,被授权人可代表企业与对方签订协议,除此之外人员无权代表企业签订任何协议; (2)协议在最终签字盖章前,详细经办人应逐页小签协议或由印章管理员加盖骑缝章,防止协议被换页。 (3)除非尤其约定,协议对措施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协议中签字并加盖其单位印章(印章中单位名称必须与协议签约方名称完全一致)。 2、协议履行及注意事项 (1)各类协议经审查、签订、盖章完毕后开始实际履行。协议各主办部门或协办部门应严格依协议约定诚信履约,保证协议目实现及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2)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与协议履行有关有关收货人、送货人、收款人、付款人及发票开具人应与协议中约定签约方名称保持一致,否则不得对其履行对应义务或接受其履行。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现主体名称不一致或协议权利义务转让及履行迟延等特殊状况,各单位应及时告知企业法律事务部或本单位详细法律工作人员及有关领导,以便及时处理。 (3)协议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实际状况与协议约定不一致或需变更、修改协议内容,主办部门应尽快形成有关补充协议,重新按照本制度中审查、审批流程进行会签,签订补充协议,对原协议进行修订后方可执行。 (4)协议详细经办部门应妥善搜集、留存及保管与协议履行有关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发票、质量检测证明、收发货单、验收单等所有证据材料,并根据财务会计、档案管理等有关制度予以妥善保管归档。 (5)对于协议签约方告知、来函、来信等所有书面材料,企业任何经办部门、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