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系统的选择及设计要求
第第 一一 章章 消消 防防 系系 统统 的的 选选 择择 及及 设设 计计 要要 求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组成和选择非常重要,作为系统组成的四种类型, 它们各有特点,适用的场所、引导疏散的效能各不相同, 因此必须根据建筑物的规模、使用 性质和人员疏散难度等因素来加以确定。 一、系统选择 系统的选择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专业性 消防应急灯具在产品性能、可靠性和防护等级等方面都优于普通的民用灯具,能够 在火灾条件下更加可靠地提供照明和疏散指示, 因此在工程使用中不能用民用灯具替代消防 应急灯具。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产品的国家标准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 统 (GB 17945-2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4 条第 2 款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 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 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 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目前,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是指定的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机构, 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是指定的消防产品认证检验机 构。 2.节能 绿色、节能和环保是当今建筑设计的前提,因此在选择系统和选用消防应急灯具时 应选择应用成熟、运行可靠、节能环保的产品。 3.安全性 疏散走道和楼梯间在火灾条件下,由于自动喷水灭火装置可能发生动作,为避免人 身触电事故的发生,系统的供电电压应为安全电压。 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建筑空间高度不大 于 8m 的场所,应选择应急供电电压为安全电压的消防应急灯具;采用非安全电压时,外露 接线盒和消防应急灯具的防护等级应达到IP54 的要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17945-2010) 规定了室内地面使用和室外 地面使用的消防应急灯具最低防护等级为IP54; 安装在室外地面的消防应急灯具最低防护 等级为 IP67;安装在地面的灯具应能耐受外界的机械冲击和研磨。 二、系统设计要求 火灾发生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所有消防应急照明和标志灯具立即 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帮助人员安全、迅速、有序地逃生,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一)一般要求 1.应急转换时间 在火灾突发的情况下,如果正常照明中断,人们极易引起恐慌。对于比较熟悉环境 的一般场所,人员在几秒钟之内即产生逃生的本能反应,此时照明中断可能引起较大混乱;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人员流动性大,人员特征和状态复杂,如商场、机场和车站等大型公共 建筑,较长的中断照明时间必定会导致撞伤、 踩伤等伤亡情况发生。因此, 人员密集场所的 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其它场所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2.蓄电池组初装容量 100m 及以下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 90min;100m 以上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 不小于 180min;避难层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540 min。 (二)供电设计 1.平面疏散区域供电 平面疏散区域供电由应急照明总配电柜的主电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并按防火分 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非人员密集场所可在多 个防火分区设置一个共用应急照明配电箱, 但每个防火分区要采用单独的应急照明供电回路; 当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取自于本防火分区的备用照明配电箱; 多个防火分区共用一个应 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应取自应急电源干线或备用照明配电箱的供电侧。 大于 2000m的防火分区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小于 2000 m的防火分区可采用专用应急照明回路; 当应急照明回路沿电缆管井垂直敷设时, 公 共建筑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 层,住宅建筑不宜超过16 层;一个应急照明 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所带灯具覆盖的防火分区总面积不超过 4000 m,地铁隧道 内不超过一个区段的 1/2,道路交通隧道内不超过500m。 当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在同一平面层时,应急照明电源采用放 射式供电方式;当二者不在同一平面层, 且配电分支干线沿同一电缆管井敷设时, 应急照明 集中电源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方式。 商住楼的商业部分与居住部分应分开, 并单独设 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2.垂直疏散区域及其扩展区域的供电 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其扩展区可按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考虑, 并采用垂直配灯方式; 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扩展区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 配电装置。 3.避难层及航空疏散场所 避难层及航空疏散场所的消防应急照明由变配电所放射式供电。 4.消防工作区域及其疏散走道的供电 消防控制室、高低压配电房、发电机房及蓄电池类自备电源室、消防水泵房、防烟 及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BAS 控制中心机房、电话机房、通信机房、大型计算机房、 安全防范控制中心机房等在发生火灾时有人值班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 楼层配电间(室)及其他在发生火灾时无人值班的场所可不设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 备用照 明可采用普通灯具,并由双电源供电。 5.灯具配电回路 AC220V 或 DC216V 灯具的供电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10A;安全电压灯具的供电 回路工作电流不宜大于5A; 每个应急供电回路所配接的灯具数量不宜超过64; 应急照明集 中电源经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配接消防应急灯具;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及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入及输出配电回路中不装设剩余电流动作脱扣保护装置。 除高大空间 场所,疏散区域内的应急工作电压均采用安全电压。 6.应急照明配电箱及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输出 输出回路不超过 8 路;采用安全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5A;采用非安全 电压时的每个回路输出电流不大于16A。 (三)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1.系统的应急转换 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在正常照明中断后转入应急工作状态;设置 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 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照 明配电箱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各应急 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实现工作状态的转换。 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分配电装置设计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控制装置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应急 照明集中电源控制装置设置在有人员值班的场所。 集中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应急照明集 中电源能够手动控制消防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工作状态。 分散设置蓄电池组的系统, 其控 制装置能够手动控制各蓄电池组及转换装置的工作状态。 (四)集中控制型系统的设计 1.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方式 接收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或联动控制信号后,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 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和相应 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它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 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内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急 照明分配电装置和相应的消防应急灯具及其它附件实现工作状态转换。 2.应急照明控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