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犯罪的辩护词
江江 苏苏 致致 邦邦 律律 师师 事事 务务 所所 Jiang SuJiang SuCo-FarCo-FarLawLawFirmFirm 中国南京石头城 6 号石榴财智中心 05 幢邮编210013 building 05,6 shitoucheng Rd,gulou district,Nanjing, 210013 PRC 电话 Tel86-25-6851 5999传真 Fax86-25-6815 6199 黄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犯罪黄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犯罪 辩辩护护词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黄某某家属委托和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指派, 担任涉嫌参加黑社会性 质组织、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犯罪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参加了法庭 召集的庭前会议,参加了法庭调查,从而对本案的案情有了比较客观、全面和深 入的了解。 辩护人认为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武检诉刑诉 【2013】 157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 不能成立。 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起诉书指控黄某某早期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 年至 2007 年, 2007 年脱离组织),该指控缺乏证据支持。 第一、 起诉书 中指控黄某某的内容多处自相矛盾, 基本事实没有查明。 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众斗殴 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第9 页第 11 行至第 15 行“2003 年至 2011 年 10 月 31 日期间,为争夺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小河地下赌博市场,被告 人陈志相组织、 领导被告人陈伟及黄某某等人,分别与以刘红夫为首的 赌博团伙 3 3 次次持械斗殴。其中,被告人陈伟黄某某、陈玉建各参与参与 1 1 起起”; 1 同一页第 21 行“(2003 年下半年间)至 2004 年 11 月间,黄某某组织人员 与刘红夫一方多次多次持械斗殴”。 那么, 在起诉书指控的黄某某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 期间 (2003 年至 2007 年),黄某某到底参与了几次聚众斗殴根据现有证据以及 2005 年 5 月常州市 新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只能认定黄某某参与1 次聚众斗殴即2003 年 12 月 23 日下午与刘红夫等人的聚众斗殴。但该次聚众斗殴黄某某已经承担过刑事 责任。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开设赌场 起诉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部分第 13 页 24 行 “2003 年至 2008 年间, 被告人陈志相、陈伟伙同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纠集了被告人等人开设赌场”; 第 15 页第 3-7 行“被告人黄某某虽在服刑,但因其与刘红夫一方斗殴及隐瞒 了与被告陈志相、陈伟共同犯罪事实保障了该赌场的顺利进行而享有相应分成, 2007 年初刑满释放后获利人民币 30 万元” ;第 10 页第 3-4 行“2004 年 11 月, 黄某某因本起斗殴及其他其他赌博犯罪被常州市新北区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判刑惩 处”。 黄某某 2004 年 11 月被抓获,2005 年 5 月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 期徒刑 3 年,其中一项罪名是“赌博罪”(见起诉书第 2 页 19 行)。 2006 年 6 月〈刑法〉修正案(六)公布实施之前,赌博罪包括聚众赌博、 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开设赌场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从刑 法第 303 条赌博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 修改后的赌博罪只包括聚众赌博和以赌 博为业两种行为。那么,2005 年黄某某被判承担责任是因“聚众赌博、开设赌 场、以赌博为业三种行为”中的哪种行为起诉书所谓“其他赌博犯罪”是 指什么如果不能查明,疑点利益应当归属被告人,即因该开设赌场行为黄某某 已经承担过刑事责任 黄某某无需再次为 2007 年以前的赌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黄某某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人 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 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 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 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 2 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 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1、黄某某 2003 年 4 月出狱,2004 年 11 月再次被抓捕,在此期间, 起诉 书 列明的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关违法犯罪活动仅为 1 次聚众斗殴 (发生于 2003 年 12 月 23 日的聚众斗殴) 。但此次聚众斗殴,根据黄某某的供述,当时在小河 地界刘红夫、陈志相、黄某某都在开设赌场,但刘红夫相对强势霸道,意图一人 控制小河赌场生意, 因此多次冲击黄某某、 陈志相的赌场, 黄某某与刘红夫斗殴, 有自己寻仇的一面,也有被陈志相利用的一面。同时,所谓陈志相将开档盈利的 一部分用来购买斗殴器械、支付工资、食宿费、医疗费也没有证据证实。在发生 此次斗殴后,黄某某逃匿避祸,直至 2004 年 11 月被抓和陈志相再无往来,更没 受到陈志相关照和资助。但公诉人刻意忽略了这段时间内陈志相、陈伟、黄某某 之间的关系,在 2004 年 11 月因赌博罪实际也是开设赌场)被抓,经审理也证 明黄某某的赌博行为与陈志相、陈伟也不相干。 所以指控黄某某初期参加黑社会 性质组织不符合该罪名的犯罪构成。 2、至于黄某某在 2007 年 1 月出狱后,陈志相、陈伟给予的钱款(具体数字 已无法确定,32 万22 万还是 17 万) ,公诉人也是搞了有罪推定,因为黄 某某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所以这个钱款就一定是组织补偿。 但陈志相、 陈伟、黄某某一致的供述是还款十万元,如果是“组织”补偿,何必归还。因此 陈志相给予的钱款只能理解为借款。 3、黄某某2004年11月因涉嫌聚众斗殴/赌博犯罪被羁押后, 并没有什么 “组 织” 给予黄某某家庭资助。陈志相庭审中讲黄某某老婆曾在黄某某服刑期间向其 借过几千元钱也未有证据证实。 4、从起诉书指控的情形看,陈志相真正开始开设赌场(持续时间较长)是 自 2005 年 5 月开始, 此时离黄某某与刘红夫斗殴事件发生已经过去一年半时间, 公诉人怎么还能解释为黄某某的行为为陈志相“开山立派做出了贡献”呢如果 陈志相、陈伟、黄某某在2003 年下半年已经形成了“组织” ,陈志相、陈伟还需 要等黄某某、刘红夫都进监狱了,才合开赌场吗 5、通过庭审, 辩护人总体感觉陈志相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不成立, 至少在 2010 年前不成立。辩护人统计了一下,公诉人指控陈志相犯有组织领导 3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时间跨度为 2003 年下半年到 2012 年 10 月份,时间跨度 十年,但是发生在 2010 年之前的案件只有 7 起,分别是 2003 年 12 月的黄某某 聚众斗殴案、2005 年陈志相非法拘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