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例汇总
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例汇总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例汇总 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的证明, 但有的企业和公司没有和劳动者签定 劳动合同,这就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到劳动仲裁庭先进行仲裁。 下面是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例的汇总,供大家参考。下面是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例的汇总,供大家参考。 ●● 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李某于 2008 年 2 月到被申请人某物流配送公司从事司机工作,被申请人没有与 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 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 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辩称被申请人虽然经营货物运输业务,但运输车辆均系社会雇佣, 申请人是运输车辆所有人招用的,与被申请人没有劳动关系。 二、查明事实 申请人于 2008 年 2 月到被申请人处从事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2009 年 6 月 申请人辞职离开被申请人。申请人提交的胸卡上写有“部门营运部”、“职务司机”,并盖 有被申请人的公章。两位证人证实,申请人胸卡由被申请人发放, 申请人工资从被申请人财 务部领取, 有时申请人出车在外由证人代申请人领取, 且领取工资时在工资发放单上有签名。 申请人提交的运输记录单记载了申请人出车运输货物的情况。 被申请人只提交了车辆使用合 同,合同内容未涉及有关车辆驾驶人员的约定。 三、处理结果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相互佐证, 证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的事实。 对于申请人的 出勤记录、 工资发放明细, 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 而在案件审理中被申请人未提交, 因此, 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综合本案事实及证据, 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 劳动关系。 四、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驾驶被申请人雇佣车辆的申请人, 是否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5]12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申请 人的工作由被申请人安排管理, 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劳动报酬, 申请人提供的劳动是被申 第 1 1 页/ 共7 7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刘律师编辑、整理 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请人业务的组成部分, 以上情形同时具备时, 应当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 关系。 同时该文件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在此类案件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范围,申请人提供了胸卡、运输记录单和证人证言等证据, 并用以上证据证明其工作和工资 发放情况,而有关申请人入职情况、出勤情况及工资发放情况,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本 案中以上证据被申请人均未提供,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事实劳动关系】怎么可以确认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吗【事实劳动关系】怎么可以确认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吗 张某自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 一直没有找到工作, 后来张某通过朋友介绍到一家 私营企业工作,私营“老板”面试后,考虑到张某是朋友介绍的,就决定让他来企业上班,每 月发给其一定的报酬,双方之间从未签订劳动合同。 转眼张某在私营企业做了三年多,去 年 11 月初, 张某到企业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查询个人社会保险账户,结果发现 该企业一直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于是,张某去找“老板”要求企业 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老板”不予理睬,张某几经交涉未果,只能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 动仲裁,要求企业为其补缴历年的社会保险费。仲裁委员会依法予以受理。 庭审答辩 劳动仲裁委在开庭审理时,张某提出自己在企业工作已三年多,当初确实是 通过熟人介绍进入该企业, 进去以后企业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 本人一直从事产品售后服务、 修理工作。同时,张某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其工资凭证、 服务证、考勤记录及上门为用户修 理产品时单位出据的介绍信等有关证据。 另外,张某在购房向银行贷款时, 企业出具的证明 张某系本企业职工等证据。 而企业在庭审答辩时认为,张某不是企业的员工,当初是看在 朋友的面子上让他有口饭吃, 他本人也承诺只要有口饭吃就好了, 现在反过来提出要求。 其 实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关系, 更没有劳动关系只是朋友关系, 不存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 题。同时,企业向仲裁委提交了所有职工工资单名册,在名册上没有张某的名字,因此,企 业对张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张某向劳动 仲裁委提供的有关工资凭证、服务证、考勤记录、以及介绍信、 企业出具的张某系本单位职 工等证据材料, 足以证明张某与该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而企业则否认与张某具有劳动关 系,却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所以,双方当事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企业应该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张某补缴历年的社会保险费。 案件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向劳动仲裁 委员会提供了其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所发的工资凭证、 服务证、考勤记录、以及劳动者为客户 上门服务、修理时用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等证据材料。 而企业予以否认,却不能提供相关的 证据来证明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事实。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 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劳社部发200512 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 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纪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 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 表”、“报名表”等招用纪录;四考勤纪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由此可见,张某与企业 第 2 2 页/ 共7 7页 西夏区法律援助中心 刘律师编辑、整理 法之公义,民之权益 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张某要求确认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并为其补 缴社会保险费的请求均予以支持。 【劳动争议条例】关于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案的案例【劳动争议条例】关于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案的案例 [案情] 2002 年 4 月 12 日至 2004 年 3 月 11 日期间, 公民叶某将其所有的货车挂靠于某汽车运 输公司。挂靠关系存续期间,汽车运输公司系该车辆的行车和营运的车主, 该车由叶某以汽 车运输公司的名义从事货物营运。2002 年 7 月 15 日,叶某与陈某签订聘用协议,协议约定 叶某聘请陈某为货车的驾驶员,为叶某从事货物营运,陈某的劳动报酬由叶某支付。2003 年 3 月 18 日,陈某驾驶该货车承运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重伤。陈某因工伤待遇问题 与汽车运输公司发生争议, 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请求确认申诉人陈某与某汽车运输公 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依法审理裁决确认申诉人陈某与被诉人某汽车运输公司之间存 在劳动关系。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 挂靠关系存续期间, 挂靠人基于其与被挂靠人之间的民事约定聘用劳 动者,该劳动者的用工主体为何方。即在本案中,叶某聘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