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排污权交易合同
合同登记编号 福建省排污权交易合同福建省排污权交易合同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制 1 填 写 说 明 一、“合同登记编号”的填写方式 合同登记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二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三、 四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五、六位为地、市编码,第七、 八位为合同登记点编号,第九至十四位为合同登记序号, 以上编号不 足位的补零。 二、 本合同适用于福建省内合法实施排污权指标交易的市场主体 之间买卖排污权时签订。 三、授权代理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四、本合同中,凡是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 的空白处划(/)表示。 1 福建省排污权交易合同 甲方(出让方) 法 定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通 讯 地 址 联 系 人电话 乙方(受让方) 法 定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授权代理人职务 通 讯 地 址 联 系 人电话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福建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 交易管理相关规定,甲方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公开竞价/协 议出让) 向乙方出让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可出让排 污权指标。经协商,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交易数量化学需氧量吨/年(大写吨/ 年),期限 氨氮吨/年(大写吨/年),期限年; 二氧化硫吨/年(大写吨/年),期限年;氮氧 化物吨/年(大写吨/年),期限年的排污权指 标。 第二条交易价格 化学需氧量元/年 吨 (大写 / 年 吨) 、 氨氮元/年 吨大写 /年 吨) 、 二氧化硫元 /年吨大写 /年吨)、氮氧化物元/年吨大写 元/年吨),共计人民币元整大写)。 第三条支付方式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交易日 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交易中心指定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第四条排污权指标的交割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收到全部交 易价款后,向交易双方出具福建省排污权指标交易凭证。排 污单位应按照我省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排污许可 证变更手续。 3 新(改、扩)建项目通过交易获得排污权指标后,应将交易 机构颁发的排污权指标交易凭证报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 环保部门,作为获得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据。 第五条交易涉及的有关费用负担 在本合同排污权指标出 让过程中, 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 各种税费等,由双方根据有关规定自行承担。 第六条甲方出让本合同所涉及的排污权指标后, 该排污权 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甲方 原为取得该排污权及项目建设所需支付的一切款项、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项目日常运营费)、债务、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不因 本合同的生效及相关手续的办理而转移。 第七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 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应向甲方一次性支 付本合同金额 10%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 应的赔偿责任。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排污权指标的,乙方除有权解 除本合同及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成交金额 10%的违约金,造成 损失的,还可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 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 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声明及保证 双方声明和保证如下 1.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 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双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2.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 署人是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 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3.甲方声明并保证,实际获得本合同所涉及的排污权指标 之前未设置任何抵押、债权或担保等债务,不被任何第三方追索 任何权益。 第九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涉及交易机构的,相关单位 可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也可按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不可抗力 5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 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 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 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可抗力影 响过后,应继续履行义务。 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依法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 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 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第十二条附加条款 1.无。 2.无。 第十三条其它事项 1.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在省内的建设项目, 采取公开竞价 方式的,成交确认书一经电子竞价系统确认并打印出具,即视为 交易已成交,相应交易合同生效时间为系统出具成交确认书时 间。若存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限在环保部的建设项目,则应报 经环保部审批同意且需申购数量不低于其购买数量时, 本合同方 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 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通讯地址以邮寄方式送 达对方。邮寄方以特快速递方式,寄出后三个工作日即视为邮寄 6 送达。如一方地址、电话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3 日内书面通知 对方,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3. 本合同一式三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交易双方各执一份,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留存一份备案。 本合同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7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省排污权交易合同签署页) 甲方(出让方)(公章或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乙方(受让方)(公章或合同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合同签署地 8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