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典型案例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其他典型案例其他典型案例 11-111-1 某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某酒业有限公司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 本案特点本案特点 本案是一个历经行政复议、本案是一个历经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的成功案例。行政诉讼的成功案例。 在执法过程中,在执法过程中, 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检查取证、文书送达、复议前置等工作,同时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检查取证、文书送达、复议前置等工作,同时 注重实体与程序的合法性,注重实体与程序的合法性,使案件经受住了行政诉讼的考验,使案件经受住了行政诉讼的考验,对税务机关查办类对税务机关查办类 似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似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案件背景情况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一)案件来源 2003 年 8 月 7 日,某市检察院在查处案件时发现某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G 公司”)存在涉税违法行为,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将案件转交该市国家税 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办理。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G 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1 月,为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方 式批发、零售,经营范围酒、饮料、副食品的批发、零售。法定代表人为李 某,根据公司章程,王某为公司监事及总经理,主管公司的经营。 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二、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 (一)检查预案(一)检查预案 通过与市检察院沟通,熟悉有关案情和掌握公司运作的具体情况后,稽查局 决定以检察院前期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作为检查的重点, 并制定了对该公司实施 突击检查的工作方案。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二)检查的具体方法 检查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 找到了正要离开公司的王某。检查人员随 即对王某进行询问,王某表示愿意配合稽查局的检查,并提供了电脑记录的账外 账数据。 检查人员调取了王某电脑中完整的销售明细账,包括现金收入和具体销 货方等相关资料。 通过核查该公司的销售资料和会计账册, 发现该公司在 2003 年 5 月至 7 月 期间,共取得销售收入 436.43 万元, 已申报销售收入 112.26 万元,未申报销售收 入 324.16 万元。检查人员向王某出示了上述资料和证据,王某确认了公司账外 经营、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并在证据材料上加盖了公司印章。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一)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 2003 年 5 月至 7 月,该公司共取得销售收入436.43 万元,已申报销售收入 112.26 万元,未申报销售收入 324.16 万元,少缴增值税 55.1 万元、少缴企业所 得税 47.05 万元。 (二)处理结果(二)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和第十 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 一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定性为偷税,追缴 其少缴的增值税税款 55.1 万元、企业所得税 47.05 万元,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 之五十的罚款。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3.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 规定,根据征管法第七十七条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 规定第三条及有关规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一)税务文书送达(一)税务文书送达 稽查局向该公司依法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以下简称 “告知书) , 但该公司相关人员均同时“失踪”。后经检察院工作人员协助联系到王某,但其 拒不露面,拒绝签收告知书。由于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无法直接送达, 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 零五条的规定,采用邮寄方式送达。该局于2005 年 11 月 16 日通过 EMS 特快 专递将告知书邮寄到该公司的经营地址, 并在邮局取得了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 某已签收标识的回执单,后经确认在回执单上签字的为该公司员工金某某(金某 某系李某的同住成年家属)。稽查局于 2005 年 11 月 30 日向该企业作出了税 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但经多次通知企业负责人王某、法定代表人李 某到税务机关签收上述文书,都遭到两人的拒绝。稽查局于 2006 年 2 月 17 日 将该案件移交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察支队处理。 市经侦支队有关人员再次要求李 某、王某等人到经侦支队签收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6 年 3 月 12 日,该企业员工金某某称受李某等人的委托签收了以上两份文 书。 (二)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 稽查局要求该企业于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 15 日内将应缴税款、滞纳 金清缴入库。纳税人不服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于 2006 年 5 月 19 日向某 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税局认为该公司收到稽 查局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但由于其没有 按照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因此市国 家税务局于 2006 年 5 月 26 日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不予受理决定 书送达给该公司。 (三)行政诉讼(三)行政诉讼 2006 年 6 月 6 日,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的理由是稽查局送达文书程序违法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而其没有收到 该局的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 税务处理决定书 和 税务处罚决定书 。 2. 该公司无论是员工或者王某本人也没有签收过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EMS 特快专递回执上李某的 签名是他人代签,而非李某本人签收。3. 王某无权代表公司,也没有受股东委 托管理经营公司,只是股东聘用的监事, 对稽查局作出偷税认定的认同不代表公 司的意见。综上意见,该公司认为稽查局未按法定程序送达税务文书,且未经该 公司核对相关数额即认定偷税行为作出的补缴税款和处罚缺乏依据。 2006 年 8 月 1 日某人民法院行政裁定驳回该公司的起诉。法院认为首 先,王某为公司总经理,其在知晓应补缴税款数额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会计 陈某从稽查局取回税务稽查结果时, 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也没有提出任 何异议。其次,稽查局于 2005 年 11 月 16 日依法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 事项告知书,在无法直接送达的情况下采用邮寄送达方式,通过 EMS 特快专 递将告知书邮寄到该公司的经营地址。该公司员工金某某在回执单上签收,应视 为该文书已依法送达该公司。第三,该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恶意隐瞒或拒 绝签收法律文书的行为, 不能视为对上述文书的不知晓, 也不能视为文书未送达。 金某与李某是直系亲属关系,所以其 2006 年 3 月 12 日代李某等人签收的法律 文书具有法律效力, 该公司或法定代表人拒收法律文书, 是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