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鞋行业VOC排放标准范文
ICS 13 020 40 Z 61 备案号xxxx-xxxx DB44 DB44/ xxx-2010 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iganic compounds for shoe-making industry (报批稿) 2010-B-■发布 2010-11-01 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质量技术 烟局 发布 前 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引 言错误未定义书签。 1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2规范性引用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3术语和定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4技术内容错误未定义书签。 4.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错误未定义书签。 4. 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错误未定义书签。 4. 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错误未定义书签。 4.4控制VOCs排放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4.5排气筒高度与排放速率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5监测错误未定义书签。 5. 1布点错误未定义书签。 5. 2 采样和分析4 5.3监测工况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6标准实施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A (规范性附录)VOCs污染控制的记录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外推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C (资料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D (规范性附录)VOCs监测方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依据GB/T1. 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附录A、附录D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起草单位东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对林、谢宏琴、张永波、钟丽琼、李美敏、万开、江创基、 黄伟峰、廖程浩、曾绍汉、莫仲荣 本标准于2010年■月■日首次发布。 引言 为加强广东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管理,改善 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对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控制和管理,促进制鞋行业工 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制鞋企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排放控制。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制鞋企业VOCs排放控制,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VOCs排放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修订)的附录E HJ/T 1气体参数测量和采样的固定位装置 HJ/T 55大气污染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22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1 制鞋 shoe making 经过鞋型开发、鞋面加工、鞋底生产、面底结合、清洗等多道工序生产各类、各种材质 的鞋产品的过程。 3. 2 粘胶工艺 adhesion technics 也称冷粘工艺。是利用胶粘剂将鞋帮、内底、外底连接在一起的工艺方法。由于鞋帮和 鞋底粘合面材料不同,所使用胶粘剂的类型和性质也不同。 3. 3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在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沸点低于或等于250 C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3.4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 15 K,压力为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 的干空气为基准。 [GB 16297-1996,定义 3. 1] 3.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 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 h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 3. 2] 3. 6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 h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GB 16297-1996,定义 3. 3] 3. 7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不经过排气筒(通过排气扇、车间风机强排或自然通风方式)的无规则排放,均视为无 组织排放。 3. 8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monitoring concentration threshold of fugitive emission 标准状态下,监控点(根据HJ/T 55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 h的平均值不得超 过的值。 3.9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GB 16297-1996,定义 3. 10] 4技术内容 4. 1污染源界定与时段划分 4.1.1现有源是指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己获批准的污染源;新源是指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10年1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 4.1.2现有源和新源分时段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现有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12年12 月31日止执行第I时段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第II时段标准;新源自本标准实 施之日起执行第II时段标准。 4.1.3排放限值、技术与管理规定未划分时段的,则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4. 2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按表1执行。 表1企业排气筒VOCs排放限值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kg/h I时段 II时段 I时段 II时段 苯 1 1 0.4 0.4 甲苯与二 甲苯合计 (二甲苯) 30 15 1.9 0.8 1. 5 0. 5 总 VOCs 80 40 3.4 2.6 4. 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 无组织排放应执行表2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单位mg/m3) 污染物 浓度限值 苯 0. 1 甲苯 0. 6 二甲苯 0. 2 总 VOCs 2. 0 4.4控制VOCS排放生产管理和工艺操作技术要求 车间原料、辅料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