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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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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基本原则

山 东 理 工 大 学 教 案 第 次课 教学课型 理论课□ 试验课□ 习题课□ 实践课□ 技能课□ 其它□ 主要教学内容(注明※重点 #难点) 第五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人民主权原则 第三节 ※基本人权原则 第四节 权力制约原则 第五节 #法治原则 教学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驾驭宪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以及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明确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 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 以讲授为主,组织学生探讨,辅以个别提问;案例分析 多媒体教学。 探讨、思索题、作业 材料分析与案例分析。 参考资料 1. 西方宪法思想史 李龙主编 高等教化出版社 2. 宪法教学案例 焦洪昌 李树忠 主编 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 注老师讲稿附后 第四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需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人民主权是逻辑起点,基本人权是终极目的,权力制约是基本手段,法治是根本保障。 一、 人民主权原则 (一) 人民主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主权观念是法国古典法学家、公法学家让博丹(布丹)首创。他是历史上第一个系统论述国家主权学说的思想家。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进行指挥的、肯定的和永久的权力”,又是“对公民和臣民的不受任何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他还细致分析了国家主权的基本属性,包括国家主权具有至高无上的肯定性、国家主权具有永久性、国家主权是不行转让的,因为主权权力是法律的渊源,而作为法律制定者的权力任何时候都不能转让等等。依据博丹的理解,国家主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立法权,宣布斗争、缔结条约权,官吏任免权,最高裁判权、赦免权,提出有关忠节、听从的权力,货币制造和度量衡的选定权,课税权等八项。博丹认为主权在君主。 英国的洛克认为主权在议会。 法国杰出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思想家卢梭明确提出人民主权思想。 卢梭的生平 1712年生于日内瓦,是一位钟表匠的儿子。他自幼丧母,家境贫寒,十二岁辍学后起先颠沛流离的生活,做过学徒、仆役、私人秘书、家庭老师和乐谱抄写员。1754年,他发表了论人类不同等的起源和基础,认为私有制是市民社会和社会不同等的根源。1762年出版了社会契约论,他宣扬民主,否定王权神授。尽管这些书大大提高了他的名声,却也给他招来了正式的指责和迫害,他只好逃离法国来到英国,晚年他完成了忏悔录,与1778年与世长辞。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既然国家是人民契约的产物,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那么国家主权自然应当属于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而公意是人们共同意志和公共利益的集中体现。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为人民所拥有,并且为人民服务这是宪政的基本要义,而人民主权则从最高国家权力的层次上表明白这一要求,所以理应成为宪法的精髓。他认为,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依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子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托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因此,政府的建立应当经人民的同意,政府的权力应受人民的监督。因为人民是主子,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是受托者。这是人民主权思想的核心。既然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人民就有权要求政府为人民服务。 (二)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人民主权学说是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核心。1776年美国的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值权力得自受治者的同意”;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也有类似规定。世界各国的宪法无一不确认人民主权原则。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除了在宪法当中明确规定人民主权原则之外,各国宪法还通过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形式来保障人民主权。一是间接的代议制形式。二是干脆的形式。公民有创制权、复决权等。另外,各国宪法还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来体现人民主权。 二、 基本人权原则 (一)人权理论的历史发展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意其生存和发展须要而应当享有的权利。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 文艺复兴产生了资产阶级人权理论。天赋人权是近代宪法与宪政的起点和归宿。十七世纪荷兰闻名法学家、政治家、外交家和历史学家雨果格老秀斯(Hugo Grotius),作为西方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中的一个较为系统地论述自然法理论的思想家,不仅使自然法理论成为世俗政治理论,并赐予自然法以崭新内容,提出了“自然秩序”、“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等命题,而且认为法律的作用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免受羞辱。 英国闻名哲学家、法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作为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奠基人,不仅具体说明白格老秀斯提出的上述命题,提出了系统的自然法理论,而且第一次提出了近代意义上的同等观,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利是同等的。 英国闻名哲学家、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生平 洛克诞生于一个商人家庭,他的父亲是小土地全部者,做过律师,是个清教徒。1652年,二十岁的洛克进入牛津高校的基督教会学员,学习哲学、物理、化学和医学。1655年至1665年在牛津高校教授希腊修辞学、哲学。1668年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1666年结识辉格党领袖安东尼艾希利勋爵,担当其政治顾问和家庭老师,受其政治思想的影响较深。1677年艾希利出任英国大法官,洛克担当宗教事务秘书,后改任贸易和殖民委员会秘书长。1688年光荣革命后洛克先后担当上诉法院院长、贸易殖民部部长。主要著作有自然法论、政府论上下篇。洛克的宪法思想在政府论下篇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普遍的天赋权利,即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在他看来,这些权利是造物主赐予的,是与生俱来的,是任何人在任何状况下都不行侵扰的,即使进入政治社会以后,人们仍旧应保留这些权利。这样,天赋人权思想也就最终形成,从而不仅在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论,而且把保障天赋人权的重任赐予将来的宪法。 洛克认为,每个人都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称之为自然权利。这些权利是人的本质,是人生活的目的。这些权利是人性的一部分而不能被剥夺或放弃。人们既然都是同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为了公正的裁判、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纠纷,人们必需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交给政府。支持和爱护人们的自然权利,是政府的最基本职能。假如统治者违反约定,人们就有充分的、合法的理由起来把它推翻。 (二) 基本人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最早将人权理论予以规范化的是美国的独立宣言。独立宣言明确宣布“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同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赐予了某些不行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华蜜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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