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质量领域立法现状及我国质量发展立法
国外质量领域立法现状及我国质量发展立 法 激励市场主体提升这是为全社会全行业树立质量标 杆,引领整体进步的有效举措,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 探究国外质量领域立法现状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借鉴。 质量是提升我国综合国力,增加国际经济、技术核心 竞争力的核心要素.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 quot;将推动经 济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quot;.中国制 造2025战略更是明确提出了要quot;夯实质量发展基础, 优化质量发展环境,努力实现制造业质量大幅提升quot;. 这些目标的实现,势必需要我们深入考虑促进质量各领域全 面发展,在立法、政策、制度以及具体措施方面的顶层设计. 出于这一考量,笔者在本文中先选择质量立法独具特色的美 国、日本等典型的发达国家,以及巴西、俄罗斯两个新兴经 济体的立法与政策规划,对他们的实践进行全面梳理,进而 分析这些国家在促进质量发展的方面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 际提出开展我国质量发展立法的若干建议. 1国外质量领域立法现状 1. 1美国 1.1.1建立不同专业领域的质量监管法律一是针对不 同产品领域,制定高度专业化的法律;二是根据单项法律给 予专门的政府机构以执法权,不同的部门专业监管某一特定 产品领域,如消费品安全法CPSA授权消费者安全委员 会CPSC在消费品方面从准入规则、事故报告、召回等各方 面的监管权利;食品领域的FDA也是根据联邦食品、药品 及化妆品法获得对食品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1. 1.2法律给予政府的授权以系统安全为核心纵观美 国质量领域的立法,政府介入的领域紧密围绕安全.政府可 以采取的措施主要限于三类一是立足于安全制定市场准入 规则;二是实施召回监督等安全预防措施;三是收集和发布 事故信息,以用于完善政府措施和给予消费者安全预警. 1.1.3确立严格责任为主的归责原则美国侵权法 第二、三次重述及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的规定确认了美 国现行产品责任归责制度,即以严格责任归责原则为主,疏 忽责任归责原则等为辅的规则制度.这种立法设计一方面确 保消费者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如果利益受损,也能在负 担较少的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获得损害赔偿;另一 方面,由于在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上,恢复了疏忽责任的做 法,如在认定构成缺陷的设计时,要求原告在起诉制造商有 设计缺陷的产品时需出示一种本可以防止伤害的quot;替 代设计quot;,也减少了制造商和销售商遭遇quot;滥诉 quot ;的情况. 1. 1.4政府具有质量信息的收集和应用职责.CPSA明 确规定了政府具有采集和应用产品相关的质量信息的职责, 包括开展产品安全信息和研究,设立伤害信息交流中心,收 集、调查、分析和传播伤害数据以及与消费品有关的死亡, 伤害和疾病的原因和预防信息;建立消费品安全信息数据库, 收集来自消费者、地方、州或联邦政府机构、医疗卫生专业 人员、儿童保育人员、公共安全机构等产品相关信息等. 1.1.5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质量奖励制度美国质量 奖励制度的一大特色,是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波多里奇国家质 量奖.美国国家质量奖的主管部门是美国商务部,美国标准 技术院NIST受商务部技术署的授权管理该奖同时吸收了 一些民间私人机构的参与.美国质量协会ASQ在NIST的指 导下,负责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1. 2日本 1.2. 1以法律加速产业和技术升级日本在上世纪60年 代采取了赶超型的发展战略,配套出台了一系列发展性或调 整性的经济对策和法规,通常称为quot;振兴法quot;,如 振兴机械工业临时措施法、振兴电子工业临时措施法 等.这些促进产业发展的法律,也或多或少地引入了质量领 域的要求,从而实现产业发展与质量提升的同步.以1956年6 月15日公布的振兴机械工业临时措施法为例,它简明扼 要地规定了日本通产省有权要求机械工业企业制订和实行 quot;合理化计划quot;,执行政府制订的quot;企业技术 标准quot;,同时也规定政府有义务在资金方面帮助该法所 确定的特定企业等内容. 1. 2. 2以立法明确政府主导、民间参与的共治格局政 府主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涉及安全的领域,政府 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包括建立实施市场准入制度,根据法 律对违法或侵权行为进行惩戒,建立缺陷产品召回、重大事 故报告等制度预防或避免安全事故的扩散;二是在技术或者 说质量发展领域,在法律中明确政府应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包括针对消费者的一系列教育活动、信息的采集和发布、制 定产业发展政策等.民间参与则是体现在日本民间机构在质 量领域的高参与度,诸如获得政府认可的消费者团体、开展 消费者教育等. 1. 2. 3企业是质量事故的责任主体日本质量相关领域 立法中的最大特色是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根据消费品安全 法,重大产品事故,制造或进口企业必须在事故得知之日起 10天以内向政府报告,后者可根据情节采取媒体发布、企业 整改以及相应的刑事和经济制裁.对于非重大产品事故,企 业、消费者等任何知情人均可向quot;产品评价技术基础机 构quot; NITE报告,后者与经济产业省共享产品事故报告 信息. 1.2.4强化消费者救济机制一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建立了保护消费者的机构.日本消费者政策委员会 ConsumerPolicyCounci 1是消费者政策的制订和审议机构, 负责消费者政策相关的重要政策.日本国民生活中心NCAC 是基于特定法律创立、具有独特地位的独立行政法人,向全 国消费者提供信息、进行投诉处理和产品测试等.二是建立 了严格的产品责任制度.日本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起源于欧 美,目前实施的也是与美欧相似的产品责任制度.三是加强 消费者的救济能力.近年修订后的消费者合同法增加了 40多个条款,大多涉及到quot;有资格的消费者团体quot; 代表处于弱势的单个消费者行使赔偿请求权,同时也以法律 对此类团体的资格做出了明确规定. 1.2.5立法强调人的能力培养一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 养,提升产业的质量技术人才保障,根据制造基础技术振兴 基本法,日本将技术研发、研发成果的普及、技术指导、 技术人员培训作为提高制造基础技术水平的重要内容,规定 了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推动生产经营者和大学、高等专业学 校及大学公共机构合作.二是加强消费者能力培养,日本制 定了 一系列法律和政策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在社会教 育和学校教育中推进消费者教育.消费者基本法将国家 的责任定位为quot;尊重消费者的权利,支援消费者的自立, 推进消费者政策quot;.消费者安全法要求政府必须开 展与消费者事务有关的意识宣传、公共关系活动和教育活动 等,还要求地方政府设置消费者事务中心,职责包括咨询、调 解和教育等.近年发布的消费者教育促进法进一步系统 地、全面地提出了推进消费者教育的要求和措施. 1.3俄罗斯等新兴经济体 俄罗斯、巴西等新兴经济体的质量领域相关立法,与 发达国家在产品责任、消费者保护等方面高度相似,但也具 有以下一些特点.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