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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网络信息立法情况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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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网络信息立法情况综述

国外网络信息立法情况综述 关于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 尽管由于政治理念、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原因,东西方国 家在网络内容管理上存在很大差异,但都通过立法保护未成 年人的网络权利,使其免受网络色情、暴力等的毒害。 美国政府对网络管理的重点,就是通过立法防止向未成 年人传播色情淫秽信息。2000年12月通过的儿童互联网 保护法规定,中小学校、公共图书馆等必须在其网络服务 程序的目录上提供过滤器,确保未达17周岁的未成年人不 接触到有色情内容的成人网站。此前,美国国会还制定过两 部管制互联网内容的法律一一通讯净化法和儿童在线 保护法,以保护未成年的儿童,使他们不致被网络上污秽 的言语或图片所侵害,但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分别于1997 年、2004年裁定为“违宪”。 欧盟先后出台了保护未成年人和人权尊严建议(1998 年)、儿童色情框架决定(2004年),要求各成员国制定 相应的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打击儿童色情。 法国实行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网络行为从严惩处的法律原 则。1986年的新闻自由法对网络内容的过滤进行过专 门规定。刑法典则是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暴力、淫秽和有 损人类尊严内容侵害的主要法律依据。1998年6月17日第 98-468号保护与消除性伤害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刑 法典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从严从重处罚利用网络毒 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德国多媒体法修正了刑法典和危害青少年道 德的出版物传播法等的相关条款,规定有害青少年身心健 康的内容只有在通过技术手段确保未成年人无法获得时方 可得以传播。2002年,德国政府在广播电视和电信媒体 中人格保护和少年保护国家合同中,详细开列了十项不允 许向青少年提供的有害内容。 俄罗斯2010年推出的保护青少年免受对其健康和发展 有害信息干扰法的修正案规定,要加强对互联网的管理, 每天12时至18时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互联网用户采取专 门的“信息过滤”措施,以防止淫秽和色情网站对青少年的 侵蚀。 韩国的青少年保护法规定禁止17岁以下学生晚上 10点以后出入网吧,门户网站和新闻类网站不得含有色情 等青少年不宜接触的内容,网吧、学校、图书馆等公共上网 场所应安装过滤软件,保证未成年人获取健康信息;不宜青 少年浏览的网站,应注明“含有不良信息”,并有义务严格 采取核实年龄和身份的措施。如果违反规定,将被列入“青 少年有害网站”名单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互联网给商业发展带来巨大影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 员会先后专门出台了电子商务示范法( 1996年)和电 子签名示范法( 2000年),向各国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 法律规则,以供各国法律部门在制定本国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时参考。各国纷纷出台法律法规,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应对 诸如网上财务支付、签名是否有效、域名与商标保护等一系 列问题。 1997年7月美国政府正式发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 确定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1997年在统一商法典(并 于1998年进一步作了修改)中增加了两章电子合同法和 计算机信息交易法。1999年,美国颁布了统一电子交易 法,允许在网上实现各种商业交易,包括使用电子签名和 电子公证。2000年通过了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签名法, 赋予电子签名和一般书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1999年, 针对愈演愈烈的网上域名抢注,美国国会通过反域名抢注 消费者保护法。近10年来,美国又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 和文件,构成了电子商务的法律框架。 欧盟于1997年提出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为规范 欧洲电子商务活动制定了框架。1998年颁布关于信息社 会服务的透明度机制的指令。1999年制定的电子签名 统一框架指令,主要用于指导和协调欧盟各国的电子签名 立法。欧盟成员国中,德国1997年通过信息与通用服务 法,意大利1997年通过数字签名法,法国2000年通 过信息技术法等,都对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支持和保 障作用。 在亚洲,韩国1999年通过的电子商务基本法是最典 型的综合性电子商务立法,从关于电子信息和数字签名的一 般规定、电子信息、电子商务的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消费者保护及其他等各个方面,对电子商务作出基础性规范。 日本于2000年制定电子签名与认证服务法,从几个方 面对认证服务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形成了独特的监管模 式。 此外,加拿大的统一电子商务法( 1999年)、俄罗 斯的电子数字签名法( 2001年)、澳大利亚的电子 交易法(1999年)、新加坡的电子交易法(1998年)、 马来西亚的数字签名法( 1997年)、印度的电子商 务支持法(1998年)等,都对本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 促进和保障作用。 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发展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国际上掀起了 “电子政府”建 设的热潮,与之相应,有关电子政务的立法也大量出现。国 外电子政府立法主要包括几种形式一是制定专门的电子政 府法,二是制定电子政府相关法,三是制定或修改行政程序 法或其他法律。也有一些国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主要使用 其他政策工具如电子政府战略或行动计划等,来规划和推动 电子政务的发展。 欧洲在电子政务立法方面走在前面,许多国家制定了专 门的电子政务立法或电子政务相关法 美国是世界上电子政府最为发达的国家,也是电子政务 法律体系最为完备的国家,既制定了专门的电子政府法,也 出台了一系列与电子政务有关的法律。2002年的电子政 府法,是美国电子政府的基本法,无论是就篇幅还是内容 而言,都是世界上迄今为止最为详细、覆盖面最广的一部法 律。它将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整合进去,建立了美国电子政 府的管理与推进体制,规定了联邦政府推进电子政府的责任。 根据电子政府法,美国设立专门基金,投入巨资实施电 子政府计划,同时建立“电子政府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 内部办公电子化、实现资源共享、提供互联网服务和安全保 障等方面的具体工作。目的在于“确保对联邦各机构信息技 术活动的有力领导,确保信息安全标准,设定综合性的电子 政务框架,确保互联网和计算机资源广泛用于公共服务的提 供”。此外,从20世纪90年代起,美国联邦政府还相继出 台了一系列与电子政务相关的法律,主要有行政绩效评估 法( 1993年)、公文削减法( 1995年,要求政府各 部门呈交的表格必须使用电子方式)、电子信息自由法 ( 1996年)、联邦征购改革法( 1996年)、信息技 术管理改革法( 1996年)、电子签名法( 1998年)、 因特网免税法( 1998年通过,后来又几次延长免税时 间)、政府公文排除法( 1998年)、协助美国投票 法( 2002年)等。 欧洲在电子政务立法方面也走在前面,许多国家制定了 专门的电子政务法或电子政务相关法。奥地利的电子政府 法( 2004年)、保加利亚电子政务法( 2007年), 都是专门的电子政务法律。芬兰于2000年开始实施的行 政管理电子送达法( 2003年被公共领域电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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