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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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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期末考试要点

债权 一、债的概述 债的概念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享有权利的就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就是债权人。这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是债的关系。 在我国现行法中,债的概念不仅指债务,而且包括债权,表示的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 关系 1、 1 2 3 4 5 2、 1 2 债的性质 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是有存续期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是特定当事人兼得请求会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是按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债的要素 债的主体一一是指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 债的内容一一(1)债权为请求权,为相对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具有领受性。 (2)债务(束)一一是指债务人以约定或者法定应为给付的义务。 一)债务的特点具有特定性,债务的内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者由法律规定。 二)债务的分类 完全债务和不完全债务之分 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 展逐渐产生的。 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及 保护等义务,违反它即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后合同义务,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应负有某种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以维护 给付效果,或者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善后事务。 3)债的客体一一又称债的标的,是指债权债务所指向的事物。债权债务指向的是给付。 2、 债的发生原因一一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基于合同产生的债的关系是合同债。 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最重要的原因。 (2)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 被追认等,是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于此场合,具有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受有的损失,由此产 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做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 (3)单独行为 利的意思表小 4 5 6 7 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只是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的利益。 侵权行为 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 其他(如拾得遗失物的保管和交还,遗嘱执行人与受亏馈赠之间的保管和交付遗产等) 3、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使用价值 静态财产一物权一所有权价值 财产关系 (风险承担) 二、债的类型 1、种类之债 2、货币之债 3、利息之债 4、选择之债 5、连带之债 三、债的履行 1、债的履行原则一一当事人在履行债务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其中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比如诚实信用 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有的是专属于债的履行的原则,例如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 合理原则,情事变更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者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标 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债务的 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当事人不仅应但适当履行对自己的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必要 的限度内,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履行债务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利益。 情事变更原则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罪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只 是合同的基础(客观基础,非不可抗力)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 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 适用条件 (1)需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2)情事变更需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 (4)须情事变更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2、适当履行原则 要求 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代物清偿 四、债的保全 1、债的保全的概念是指法律为了防止因债务人的财务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 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 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叫做债权人的代位 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2、债权人的代位权一一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 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之权的权利。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 权利。 (1)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2)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 1)代位权行使的效力债务人的处分权的限制,时效的中断, 2)效果的归属,代位权的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3)费用的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的撤销权一一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如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可请求 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成立要件 客观要件1)须有债权人的行为一一是放弃到期的债权的行为(无钱可还),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赠与);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转让财产达到当地指导价的70或高于30视为不 合理的高价或低价;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一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包括两 种情况,减少积极财产,增加消极财产。 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 2)受益人的恶意 3)转得人的恶意 (2)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一一是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 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由每个债权人独立行使。 (3)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 五、债的担保 五种情况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预付款) 1、债的担保概述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债的担保一般可 分为一般担保和特别担保之分。 2、债的担保与反担保 债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担保人有时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要求他人设定反担保。 所谓反担保是指在商品贸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中,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担保、抵押 或者质押等担保方式,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以担保该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易 于实现其追偿权的制度。 3、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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