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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论文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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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论文文献综述

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论文文献综述 接下来是根据所得出的定义来分析刑事责任能力的构成要 素。这部分主要参考的文献有侯国云、幺惠君.辨认控制能力 不等于刑事责任能力[j];陈兴良.刑事责任能力研究[j]。在第 一篇文献中,作者对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进行了界定,指出辨 认能力是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后果与意义的能力;控 制能力指的是行为人支配自己行为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 力。在第二篇文献中,作者系统的论述了控制能力与辨认能力的 关系辨认能力是前提,只有正确的对事物的性质,尤其是事物 的法律性质作出判断,才能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为;控制能力则 反映辨认能力,有控制能力就表明有辨认能力。并在文章中提到 了关于刑法中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二分法”和“三分 法”。二、刑法中“精神病人”的范围及意义在这部分首先参考 了赵秉志.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上)中关于我国古代关 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相关立法情况周礼秋宫司 刺中有关“三赦”的记载,其中一赦为蠢愚。所谓“蠢愚”是 指“生而痴,童昏者”。就相当于现在说的先夭性智障或有精神 病的人。唐律疏议释曰唐律中因笃疾而减免刑罚的规 定,是承继和符合周代三赦之法中对“蠢愚”之规定。再加之参 考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m]中关于我国近代至今的刑法条文中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由这两方面来论述精神病人责任 能力的历史演进。在论述“精神病”与“精神障碍”的相关内容 时,主要参考了马克昌.犯罪通论面];陈震宇.对精神障碍人刑 事责任能力评定问题的再认识[j]。在马克昌的著作中由相关章 节论述精神病人犯罪,在其中有对“精神病” 一词的相关定义 将精神病分为广义的精神病和狭义的精神病。广义的精神病是 指广义的“精神病” 一词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 表现的疾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狭 义的精神病是指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 重的程度并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而精神障碍是之各种由 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 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疾病的总称。在陈震宇的论文当 中,论述了刑法中“精神病”的概念,并通过对“精神病” 一词 内涵的有限扩大引出“精神障碍” 一词,指出第一,“精神障 碍” 一词比“精神病”具有更广泛的包容性,可以避免“精神 病”概念本身的狭窄性所造成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之间的矛 盾,以较好地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第二,刑事立法应当科学地 吸收和应用精神医学的研究成果来解决自身的相关问题,而不应 当脱离精神医学去随意扩大“精神病”概念的内涵。我国新刑法 对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采用了 “三分法”,继续使用涵义 狭窄的“精神病人”概念显然是不能满足规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医学条件需要的。因此,对条文中的该用语进行修正是必要的。 当然,在刑法作出新的修正之前,司法实践中对条文中的“精神 病”概念还是应该从广义上,即相当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 碍”来理解和适用。三、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在这部 分主要是对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划分、判断标准以及 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具体分类三方面展开论述。对于精神障 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划分、判断标准的内容主要是参考了赵 秉志.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上)[j];李多仁精神病人 刑事责任能力探究[j]。对于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等级划 分主要就是“二分制”和“三分制”,二分制是将精神障碍者的 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两 类;二分制将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明确划分为完全刑事责 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三类。精神障 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标准主要有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单一的适用一个标准来判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 责任能力,二者在评定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上应该是有机 统一、不可分割的。以医学标准为基础,心理学标准为具体依 据,且在针对具体行为人的评定上,两者应当是相适应、相一致 的。该部分重点论述的是在三分制下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 力,尤其是对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者的论述。主要参 考的是贾谊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提纲(上)、(下)[j];赵秉志刘 志伟.精神障碍者犯罪之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j] 0其中对于间 歇性精神病人和醉酒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观点认为首先,间歇 性精神病人在其缓解期恢复行为能力,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是 完全具备的,处于缓解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 力。第二,关于醉酒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认为醉酒人应当承担 刑事责任。另外还参考了叶静.论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的刑事 责任能力[j]中关于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 论述,作者指出“无论实事求是地从非精神性精神障碍人对自 己行为的辨认控制能力看,或者是从道义的责任、行刑的效果等 理论角度看,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都应该包括在对精神病人刑事 责任能力判断的医学要件内容中。也就是说,非精神病性精神障 碍人应包括在刑法第18条的“精神病人”范围中。”论文所参 考的文献主要是通过利用图书馆藏书及电子论文库收集,以上便 是对论文参考文献进行的整理后所进行的综合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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