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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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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若干思考

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若干思索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 副院长 主讲人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高校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时 间2011年6月17日1930 地 点文泓楼一楼学术报告厅 吴汉东校长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晚上好。今日的讲座可谓盛况空前,今日是周末,能有这么多听众,说明江必新院长拥有众多粉丝。在开讲之前,我要慎重介绍一下江必新大法官。江必新大法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也是我们法律界一位学识专深的专家。他早年求学于西南政法学院,是该校第一届法学本科生,在北京高校先后取得硕士和博士学位,师从我国行政法权威罗豪才先生。在我的记忆中,江必新大法官是法学大家,尤其是在行政法、诉讼法等领域,都有专深的探讨。须要说明一下,江必新大法官还是我校的兼职教授,但我要向江必新大法官埋怨一下,这是他第一次到我校来讲课,可以说是他在我校的首场演出。作为一个大法官、一个学者,他先后在法学探讨、中国法学这些顶级刊物有大量论文的发表,特别有学识。近些年来,江必新大法官潜心探讨民事诉讼法的改革与完善,所以今日的报告的主题就是“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若干思索”,下面我们以热情掌声欢迎江必新大法官发表演讲。 江必新大法官特别感谢中南财经政法高校给我这样一个同大家一起就有关民事诉讼法修改与民事诉讼完善的这样一个论题来进行沟通。我首先要特别感谢吴校长对我的介绍,这是对我的一种激励,更多的是一种希望。大家知道我对民事诉讼知道还是一个门外汉,我的专业主要还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以及法制史,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探讨主要是因为工作的关系,有所涉及。 大家知道,我们新中国的民诉制度最早是在1982年建成,其后在1991年、2007年做过两次修改。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把民诉法的第三次修改列入了立法的议事日程,立法机关正在紧锣密鼓的开展这方面的工作。预料今年年底,第四部民事诉讼法将正式出台。学术界和实务界纷纷参与了这个过程,专家学者和实务界的同志都提出了许多建议。我在最高法和地方法院都工作过一段时间,就我个人的认知、阅历、感受来说,我对这个民事诉讼法有什么希望、期盼、愿景,我想在这里提出来和大家一起商讨。我认为我们这次修改应当有一个总体思路,我个人以为,应当从四个大的方面来考虑这个问题。 第一个大问题,要合理的配置审判职权,形成分工明确而又运行顺畅的审判体制。当前的民事审判体制应当说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四级法院的审判职能都差不多,都审理事实问题,都审理法律问题。就最高法院来说,在其他国家,最高法院都是制定司法政策、解决疑难重大法律问题的一个法院。而我们的最高法院审理的大量案件还是审理事实问题,法律含量特别之低。有人说,我们的最高法院事实上变成了最低法院。其次,由于我们的体制设计不合理,法律问题没有一个正值的程序上诉到最高法院。过去,基层法院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是通过请示汇报,由上级法院探讨答复的方式来解决。后来我们在进行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强调司法独立包括各审级之间的独立,学术界纷纷建议取消请示汇报制度,认为请示汇报在事实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在这种状况下,法律问题就没有途径上达到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了。于是乎,明明遇到了新的法律问题,明明知道是不精确的,仍旧硬着头皮来判。其结果就是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而且这个法律问题直到某个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形成明确的裁判看法以后,才最终解决。这个时候同案不同判的案子已经大量出现,要订正则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包括物质成本、人力成本,更严峻的是我们的司法权威受损害所付出的成本。第三,由于审判权的配置不合理,案件不断增多,大量案件通过申诉和申请再审汇合到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形成了案多人少的局面。案件一多,人又少,还必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判任务,结果导致有些审判的质量下滑。第四,设置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的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便利当事人,但是假如要上诉就必需到中级法院去,中级法院一般设置在城市。原来给了就进诉讼的便利,在上诉到中级法院的过程中就被抵消了。鉴于这样一些问题,我觉得我们必需对我们的审判权进行重新配置。 怎么配置我个人有这样几个思路。第一,要建构多元化的审级制度。我们国家现在除了个别非诉讼程序,统一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其他国家的审级制度是很困难的,有的是一审终审,有的是二审终审,有的是三审终审,有的是复核程序,有的是抗告程序。什么是抗告呢有些案件没有上诉途径,它没有上诉那么正规,没有复议那么简洁,是介于上诉和复议之间的一样类型。可以说,这样的救济程序是丰富多彩的、是多样化的、是类型化的。类型化有什么好处呢就是不同案件不同处理,能够节约审判资源的尽可能节约审判资源,必需给一个充分的程序保障的给一个充分的程序保障。只有这样分类处理、类型化处理,才是一个比较科学的救济制度。其次,基层法院可以作为上诉和复核法院审理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现在是规定要到中级法院才可以上诉。现在人民法庭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已经占到全国民商事案件的50左右,基本上占了一半。假如说,由基层法院来受理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上诉的话,就可以大大减轻上级法院的压力。解决这个问题还牵涉到组织法的问题。按组织法规定,上诉审判权必需由上级法院来行使。由基层基层法院来受理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上诉会遇到一点障碍。原来依据后法由于前法,是可以解决的,但有人认为组织法的层级应当比民事诉讼法高一点,所以,利用后法由于前法的规则就很难解决问题了。我们还可以考虑复核程序。因为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绝大多数都是简洁案件,适用的大多数也是简易程序,在基层法院实行一个复核程序,可以解决相应问题。这样又有人说了,基层法院来审自己组成部分派出法庭审理的案件,是不是合适我们认为审级和法院的级别并没有严格的对应关系。我们看海外的法院,比如我们澳门的法院,他们曾经一个法院装了三个审级,第一审判庭第一审,其次审判庭其次审,第一其次审判庭抽出几个人来组成第三审,三审终审在一个法院完成。我们古代也有这样的制度,一方面搞审理,一方面搞复核。所以在理论上我们认为是没有障碍的。这是其次个思路。第三个思路,我们现在把大量的案件压在基层,上级法院就可以腾出手来,有足够的时间来处理法律问题。法律问题如何上达上级法院呢这就要建立越级上诉制度。我们在海外听到说,当事人上诉要经过原审法院的批准和同意,当时不理解,这不是与虎谋皮吗其实这是个越级上诉制度。凡是要越级上诉的必需经过原审法院同意,其他的上诉则要逐级上诉。是不是一个法律问题,是不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是不是一个还没有统一看法的法律问题,基层法院是可以推断清晰的。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出现后,就可以通过这样的制度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院也可以设置一个审查程序,假如认为不是一个新的法律问题,就可以退回给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进行审理。所以,建立这样的一个四级法院的格局、职能就回来到它们原来应当具有的状态。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主要解决法律问题,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重点解决事实问题,这样可以把问题解决清晰。当然,这只是大体的划分,事实问题有可能上升到上级法院。 第四个制度 ,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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