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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电子诉讼实践与民事诉讼法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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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电子诉讼实践与民事诉讼法的应对

论我国电子诉讼实践与民事诉讼法的应 对 邱丽琴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 摘要 在信息化时代,由于人们对时间和效率愈来愈高的重视,电子诉讼得以产生并 快速发展,其给民事诉讼改革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依据电子 诉讼在司法审判环节中的适用程度,目前可将其在我国的实践现状分为诉讼环 节电子化和诉讼全程电子化这两种模式。我国电子诉讼的实践确已初见成效,但 其顺利推行却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合法性问题。于此,电子诉讼的实践亟须立法予 以支撑和规制,应当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的方式对其合法性问题加以应对。 关键词 电子诉讼;电子法院;互联网法院; 作者简介邱丽琴(1993-),江苏盐城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在读,主要研究 民事诉讼法方向。 作为电子信息技术与司法审判方式相结合的产物,电子诉讼的出现顺应了人们 对时间和效率的高度要求,同时也给民事诉讼的改革带来了重大的机遇和挑战。 电子诉讼在我国得以快速发展的同时,却无法避免地面临着合法性问题。在无法 阻挡的电子诉讼潮流之下,为保障电子诉讼的顺利推行,我国民事诉讼立法该 如何应对则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 1我国电子诉讼的实践现状 电子诉讼作为网络信息时代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将电子信息技术运用到民事诉 讼活动全过程或者部分环节的新型诉讼方式。自2007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首次适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庭审至2015年最高院首次提出“智慧法院”的概 念,再到2017年6月2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充分体现了电子诉讼在我国的实践发展经 历了一个由被动适用至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阶段。虽然电子诉讼在 我国的实践发展总体来说仍然处于探索阶段,但不可否认的是先试先行工作己 初见成效。按照电子诉讼在司法审判环节中的适用程度,笔者主张将我国电子诉 讼的实践现状总体分为以下两类。 1.1诉讼环节电子化 诉讼环节电子化是指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主要集中于诉讼活动中的某个或者某 些诉讼环节上,体现的是电子诉讼适用的局部性。诉讼环节电子化主要包括立 案、举证质证、审理、文书送达等环节的电子诉讼适用。 其一,电子诉讼在立案环节的适用在节约当事人时间、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也 为司法机关节省了有限资源。例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院网即开创了当事人 网上立案服务区,民、商事一审、申请执行、申请再审案件当事人均通过在线来 申请立案。其二,电子诉讼在举证质证环节的适用改变了传统的证据载体形式、 提交和展示方式,使得法定证据种类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其三,电子诉讼在庭审 环节的适用打破了传统诉讼中当面对质的审理方式,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系统来 完成庭审活动,在节省当事人时间和费用的同时,也降低了法院的审判成本。例 如浙江余杭法院利用“审务云”平台构建的“互联网审判”的电子商务网上法 庭。其四,电子诉讼在文书送达环节的适用丰富了电子送达的情形,提高诉讼效 率的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例如北京市高院于近日提出的利用信息技术成果推 广电子送达方式,以提高送达成效、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 1.2诉讼全程电子化 诉讼全程电子化是指将电子信息技术的应用贯穿诉讼的全过程,体现了电子诉 讼适用的整体性。我国吉林、浙江分别成立了电子法院和互联网法院,真正实现 了诉讼全程电子化。 吉林省的电子法院实现了全业务覆盖,横向上包括网上立案、网上审理、网上执 行、网上公开、网上阅卷等办案全程,纵向上包括一审、二审、申诉、再审、信 访等诉讼的各阶段,内容上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案件类型。浙江省于8月 18日挂牌成立的全国首家杭州互联网法院实现了起诉、立案、送达、举证、开 庭、裁判每个环节的全流程在线,内容主要是对五类涉网案件的集中管辖,能够 为当事人提供“网购”般便利的诉讼服务。 虽然电子诉讼在我国的实践仍处于探索阶段,但其所取得的发展充分体现了信 息化时代背景下司法机关主动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设的趋势, 顺应了人民群众与日俱增的司法需求,有利于完善中国诉讼制度体系,进一步 推进司法改革。 2我国电子诉讼的合法性问题 电子诉讼的先行实践在我国已经取得了长足发展,正当电子诉讼已经成为当下 不可回避的司法改革动向时,却不得不面临其背后的合法性问题,主要表现在 法律依据缺失和与既有法律规定冲突这两种情形。 2.1电子诉讼实践的法律依据缺失问题 电子诉讼的实践和进一步推行须要立法来予以正式的承认和规制,通过观察我 国民事诉讼法可见确已存在相关法律条文。如民事诉讼法第73条明确 了证人如果因健康原因、路途遥远、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经人 民法院许可,可利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作证。再如第8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 院经受送达人同意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但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 书这三种文书例外。2015年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明确规定 了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电子数据的具体情形。第259条明确了当事人双方可就开 庭方式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可以 利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通过对既有法律条文的分析,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电子诉讼的规定总体呈现 出较为零散的现象,缺乏系统化的法律条文对电子诉讼的适用进行正式的认可 和规制。其次,虽然已有一些法律条文的存在,但也不难发现民事诉讼法对电子 诉讼的引导规范仍然严重不足,这种法律依据的缺失主要表现在网上诉讼的启 动、管辖、证据的提交和审查等众多方面,进而导致电子诉讼实践的合法性受到 严重的质疑。 2.2电子诉讼实践与既有法律规定的冲突问题 电子诉讼实践中与既有法律规定冲突的典型问题便是电子诉讼中的证据问题。原 因在于,传统证据要转化为电子形式才能成为电子诉讼中的证据。 一方面,电子诉讼中的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传统物证、书证都不可避免地 会转化为电子物证、电子书证,那么民事诉讼法第63条按照证据表现形式 所进行的八类证据的划分在电子诉讼中则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甚至会让人不 禁质疑如果在电子诉讼中继续运用此划分标准的意义何在,进而思考电子诉讼 中的证据该如何划分的问题。 另一方面,电子诉讼中的当事人一般会将物证、书证等传统证据进行扫描转化成 电子形式的扫描件来进行在线提交,扫描件与原来的物证、书证必然存在差异。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正式确立以原件为核心的最佳证据规则,但是其相关条 文也直接体现了对证据原件的要求。例如民事诉讼法第70条明确书证应当 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由此可见,电子诉讼中的证据与法定的“原件” 要求是明显相悖的,而且由此产生的证据效力的审查认定也必然存在问题。 此外,电子诉讼中证人利用网络视频作证的常态化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既有规 定也是相冲突的。电子诉讼中证人采用网络视频的方式作证,不像传统民事诉讼 中严格要求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我国民事诉讼法限定4种特殊情形下证人才能 通过视听传输技术作证,可见电子诉讼实践中证人通过网络视频作证的常态化 与既有法律规定是明显冲突的。 通过上述对电子诉讼实践所面临的合法性问题的分析,可见其不仅面临法律依 据缺失问题,而且面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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